鹿港科技老板: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精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6:50
※ 已售给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问:企业已售给职工的住房的土地若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法规》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法规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的住房销售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房已卖给职工,凡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核发给个人土地使用证的职工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仍核发给职工所在企业的仍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土地使用权归个人并用于居住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产权归个人所有并且用于自用的则可在三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酒店式"农业观光园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公司是2007年1月新开业的一家"酒店式"农业观光园,租赁某镇集体土地100余亩,以农业项目开发及旅游观光,园林绿化,餐饮服务,酒水零售为主,兼营其他休闲娱乐项目,请问该单位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须按有关法律程序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土地不得免征土地使用税,要和免征土地面积准确划分,分别核算。
※合资企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问:我地有一家经营高尔夫球场的中外合资企业,以前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的规定,从2007年元月起也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的问题是这家企业的土地是经改造的荒山荒坡等废弃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的规定,该企业还应享受5至10年税收优惠,由于该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从使用的月份起享受的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免税政策,现在要缴土地使用税了,废弃土地改造的优惠政策该企业还能享受吗?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第六条(六)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依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因此,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您问题中的使用经改造的荒山荒坡等废弃的土地,如果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那么,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的规定,可以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地处高新技术开发区,当地政府给予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原规定为5元/平米,现优惠为2元/平米)我们厂区内原先开发出部分荒地为农场的香樵林和苷蔗林,只是填土后未再进一步开发,这样的情况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吗?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第二条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规定: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按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已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缴土地使用税。
※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能申请减免吗?
问:外商投资企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在建项目用地,是否可以申请减免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用地,如果属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