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雅舒吴奇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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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5)

 2010-8-4 10:24: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25、军队、武警部队系统用地

  (1)军办、武警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于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3)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于军人、武警人员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武警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5)军队、武警部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警内部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6)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屋出租免征土地使用税。

  2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2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28、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

  29、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

  30、相关规定。

  31、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

  32、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

  33、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34、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

  35、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