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凤去世的视频直播:《税法二》土地增值税:相关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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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土地增值税:相关责任与义务

 2010-6-28 17:3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相关责任与义务

  1、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并有责任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办理纳税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变更登记。

  2、被授权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3、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以及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偷逃税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受理

  1、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核定征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