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香精供应商: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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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 王思鲁 ]——(2008-1-20) / 已阅19982次




第39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10)项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是配置有死刑的犯罪。在长期的死刑存废论战中,对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废除死刑一直备受争论,其趋势即为采取更加审慎的标准,更加慎重的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因此,仍有适用死刑的可能。
公务员常见犯罪特点:
在刑法上犯罪黑数与发案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现实中发生但未被发现的犯罪数,后者指已曝光、受到指控的犯罪数。现实中,我们国家偏重于对发案数的分析而忽视了对犯罪黑数的研究。单纯通过发案数说明不了犯罪的现实情况,或者说是不准确的。就像不能仅凭某一段时间高官落马多,就断定高官犯罪增多。实际上,如果专抓芝麻绿豆官,是否就能得出基层犯罪比例大增的结论呢?无视犯罪黑数,专注发案情况无疑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对犯罪黑数的分析研究是重要的、关键的,它关系国家的大局。
发案特点于微观而言,主要探讨哪些单位,特别是哪些人会出事,怎么出事,出事后的命运怎样等,这都具有警戒意义。因此在这里我们重点讲这个问题。
从公务员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可将其归纳为八大特点:
第一,涉及罪名多,以贪污、受贿(特别是索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居多;发案范围广,呈蔓延趋势;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一再攀升,一些高级干部卷入其中。渎职罪则主要发生在基层,立案查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职位低。
从发案范围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涉及各个领域各部门。如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放纵走私罪发生在海关部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犯罪发生在税务部门,商检徇私舞弊犯罪发生在商检部门等。可以说,每一种职权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并且出现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发展,由林业部门、工地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向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发展,总体上呈现扩大的趋势。
从发案数看,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职务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国家安全、公私财产以及人身权利,涉及社会管理的许多方面,发案单位涉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司法机关、税务、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尤为突出,反映出这些部门的人利用掌握的权力,对私人的滴水之恩,以国家之财来涌泉相报的倾向。伴随市场经济对人们的教化,越来越多的人将走向权钱交易的道路,其中以基层政府机关为重点。
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具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各执法部门尤其是在一线上承办具体事务、直接接触被执法单位和办事人员的,犯罪机会较多。如公安基层民警、治安警、交通巡警;税务所专管员、查帐员、发票员、稽查大队稽查员、企财科长;海关报关员、查验员、统计员、退税员、调查员、接单员等等。
第二,渎职犯罪经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公务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管理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同时又存在贪污贿赂的情形。职务犯罪又往往与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关联,例如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提供便利和保护。
第三,从案犯年龄来看,呈现多层次化,存在“59岁”、“26岁”、“39岁”现象。(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第四,从犯罪形态看,行为人相互勾结,“窝案”、“窜案”多。往往出现“一查一窝,一挖一串”的现象。行为人相互勾结,上行下效,共同作案,认为“他人能干的,我为什么不能干”、“一起干最保险”。作案者很少是“单兵作战”的个人,更多的是“利益均沾”的集合体。
第五,从犯罪手段看,出现公开性与隐蔽性并存,智能化、多样化犯罪与鲁莽型、法盲型犯罪并存的多极现象。
第六,追诉力度,特别是追诉面不够,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体现出我国立法、司法的震慑作用极其有限。
第七,携款潜逃较多,特别是外逃疑犯人数不断攀升。(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外逃人员身处国外,本国为了尊重国家主权,必须在国家之间进行协调。我国签署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它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进行国际合作仍然存在较难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在于在国际上普遍废除死刑的趋势下,我国仍然保留了大量死刑。在我国适用死刑的犯罪在其他国家并不如此,于是导致国际间相互协助的困难。由于国际上一般采取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在政治犯的认定上各国存在差异,引渡困难在所难免。同时,引渡需要遵循双重犯罪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我国和其所逃往的国家都被认为是犯罪时才能予以引渡。另外,经费问题也是引起国际合作困难的一个因素。
第八,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二、公务员职务犯罪特殊成因分析
第一,制度层面上的原因。制度层面上的原因虽是根本的,但对于大家而言,未必有很大的帮助,所以在此不详细展开,简单介绍四方面:
A、行政法系统不够完善,法出多头。
B、行政执法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缺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不透明,执行中缺乏制约,特别是行政处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执法。
C、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内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行政执法人员之间缺乏相互制约。通过行政执法案件的书面审查、核批可以进行基本的监督,但是对执法的动态过程却不易监控,部分执法人员轻率马虎,甚至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执法人员相互之间职责不清,不易相互监督。一般来讲,执法部门执法时普遍实行两人“搭档”的方式,尽管可以相互监督,但是执法过程中由一人主观决定的情况仍比较突出,例如"新老"搭配的,往往由执法时间长、业务较熟悉的老同志一人说了算。一些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规行为,逃避处罚,千方百计到执法机关内找关系,找靠山,不惜重金拉拢、收买公务员。
D、案件查处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难办、举报少、成案率低、办案周期长。
第二,观念层面上的原因。这是我重点要谈的。从三方面来讲:
A、官本位,而非民本位;官本位观念从上到下仍根深蒂固;目前现状,法治是用人治方式进行推进的,法治外衣下人治仍然很严重。法律在社会中还没有成为共同的信仰,法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被用来唐塞老百姓的工具。
B、被执法对象不能依法主张权利或进行监督。很多被执法对象对行政执法有关内容不熟悉,对自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将受到的处罚等都不是很清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清楚;碰到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等问题不知如何投诉和处理,他们经常处于被动状态,这就给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以可乘之机。
C、个人的品行、性格、知识结构、文化素质等因素也影响到是否犯罪及是否案发出事。在同样的环境中为什么是你犯罪,为什么是你出事?根据我对职务犯罪的办案思考,出事往往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斗争,而权利斗争又与利益有关;同时,固执、过于张扬、过于放纵自己的行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藐视法律,法盲,对金钱的欲望过份强烈、不善于考虑别人及平衡关系、有赌博、冒险心态等都是走向犯罪者普遍存在的特点。我将他们分为五种类型:“得意忘形”型、“胆大妄为”型、“心存侥幸”型、“法盲”型、“为友所误”型。(详见本书《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部分)
三、公务员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制度层面上的问题是公务员犯罪的根本原因,自然,制度上的防范成为最根本的防范方法。而制度问题涉及到国家制度的改革,对于公务员个人而讲不是重点。下面分三方面简单介绍:
第一,在制度层面上,要完善公务员管理及其行政权力行使的行政法制系统。
改革开放后,我国关于公务员管理及其行政权力行使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些制度的建设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我们认为,为了预防公务员职务犯罪,陷于犯罪的泥塘,亟需完善公务员管理及其行政权力行使制度。主要包括:
A、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
B、建立与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使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财产公开化,将其收支情况纳入管理公务员活动之中的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对公务员以权谋私,进行贪污、受贿等活动,具有明显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C、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行政程序制度急待完善。
第二,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制度。
为促使公务员廉政勤政,预防职务犯罪,我国建立了一整套行政权力监督系统,这一系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党和政府监督部门的党纪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公民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