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大使馆 北京: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防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7:51:06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是:1、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2、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3、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4、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5、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我们仅就合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讨论一下:

一、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 (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四)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

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此外,企业可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问题:

1、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2、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模范条款

条款1: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条款2: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条款3: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条款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条款5: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在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条款6: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

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

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

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三、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自保条款集

条款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条款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条款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条款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

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条款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 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条款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附:常见的几种合同举例说明与税款的关系

一、购销合同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更是明确了7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7种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此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纳税人可以据此进行税收安排,并在合同上具体反映。当资金能较快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当货款不能很快回笼时,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获得合理的税款时间价值。

如《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如果企业收取的押金大多在一年以后退还,在签订包装物押金合同时,应将收取押金时间控制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仍未退还包装物的,通知对方办理退款手续,并重新签订合同。这样,就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购销合同涉税分析与处理

一、混合销售业务涉税分析与处理

二、价外费用涉税分析与处理

三、代购代销与包销合同涉税分析与处理

四、结算方式涉税分析与处理

五、特殊购销方式涉税分析与处理

六、让利促销与返利业务涉税分析与处理

七、违约补偿款项税务处理

八、购销合同涉税风险、发票风险防范与处理

二、筹资合同

    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主要在利息纳税筹划上下功夫。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通过集团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自我积累方式资金的占有和使用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以进行纳税筹划,而且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

三、印花税涉税合同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有些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数额较大的合同,就可进行税收筹划,即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暂不确定合同上所载金额,可以适当延缓纳税,也可以减少实际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而引起的多缴税款。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税法规定,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0.5‰的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的税率,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则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的税率计税。因此,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将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分别记载,可以避免多缴纳税款。

四、土地增值税涉税合同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实践中,分散转让收入是一个重要方法。假如某企业拟出售一幢各种设施齐全的房产。如市场评估价是1000万元,其中各种动产设备的价格为250万元。如果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自然会增加。土地增值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增加。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将收入分散,只签订750万元房地产转让合同,同时另签一份动产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委托代购协议。这样可以使增值额变小,节省土地增值税,且由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率低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也节省印花税,一举两得。

五、劳务报酬合同

劳务报酬合同的税收安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个人与企业签订合同时.费用开支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分次获取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而分散收入可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三是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