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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税制改革的若干趋势分析
www.jsgs.gov.cn  2001年05月26日  22:06:08    编辑:金冈    来源:江苏国税网
近几十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相继对本国的经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税制改革,陆续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如1999年澳大利亚的“一揽子”税制改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两税合一”改革都是这进程的体现。在比较各国、各地区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世界税制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对此加以借鉴,对于我国即将进行的“十五”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减税浪潮持续。始于80年代里根政府的减税计划几乎一夜之间风靡全球,不少国家积极响应,实施了大幅度的减税政策。经过80年代“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改革,目前各国所得税实际负担趋于接近,公司税率一般在30%-40%之间;个人所得税的总体趋势是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最高税率稳定在45%左右。不难看出,八十年代美国政府采取减税措施,是基于供给学派的主张,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来对付当时日益严峻的高失业与高通货膨胀引起的“滞胀”问题。因为拉弗曲线认为存在税收的禁区:税率过高会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收入下降;而相反,降低税率至最优税率点将会带来税基的扩大、相应带来税收收入的最大化。事实上,美国的减税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这这个是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保持高增长、低通货膨胀的良好态势的原因,美国的成功使一些经济学家惊呼,克林顿政府改变了“菲利普斯曲线”。总的看来,减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不失为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目标。
二、各国税制趋同化明显。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中直接税、间接税所占比重大小的问题。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大多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而发达国家则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的较多。进入九十年代后,各国根据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呈现出世界范围内的趋同化。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来对所得税的推崇后,开始注重审视和研究流转税。尤其是具有诸多优点的增值时,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1990年全世界实行了增值税的国家共53个,至1997年止,此类国家已达110多个。重视商品课税,特别是重视增值税已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改革中也开始借鉴西方原有税制改革经验,在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开始加大所得税在本国税制结构的比重,而并不完全依赖于商品课税。事实上,不少发展中国家也意识到累进的所得税具有良好的“稳定器”的作用,是经济政策的良好工具,特别是在抑制经济发展中的大起大落方面作用显著。具有深层意义的是,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两极分化严重时。利用侧重于公平的所得税可以缓和贫富差距矛盾,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国力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重视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一方面在各国税制中,增值税的引进成为一大潮流,由法国率先征收该税以来,增值税以其中性、公平一时风靡全球,包括西欧、北欧20个,中欧、东欧25个,大洋州4个,非洲18个,亚洲15个。从类型上看,几乎都是消费型增值税。从范围上看,绝大多数国家在零售环节课税。增值税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好税种。据统计,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9 个会员国中,只有美国未实行增值税,而这与美国分权式的联邦制政治制度有莫大的关系,并且美国政府已经着手研究增值税的可行性。可见,增值税作为一个优良税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极高的推崇与广泛的施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已在认真研究对增值税的完善工作,以期更有效地发挥这个中性税种的作用。另一方面,各国对于法人所得税也做了改革。同时,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已引发了发达国家的普遍重视,因为一项所得税在公司层次被征收公司所得税,在个人层次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双重征税之嫌,不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因而大多数国家允许已纳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在向个人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抵免一定的所得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双重征税因素。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率制,对保留在公司的净利润征收较高的税率,而对分配给股东个人的收入征收较低的税率。这些做法都有利于缓解双重征税矛盾。
四、社会保障税发展较快,收入比重不断上升。1935年,美国率先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后,不少国家也相继采纳。据IMF统计,目前实行此税或类似税收的国家已达80多个。尽管社会保障还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税种,征收年限与一些老牌税种相比历史并不长,但在一些国家已成为重要税种,且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不断攀升。据不完全统计,在OECD成员国中,社保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1990年为23%,1995年为25%。尤其在美国、德国和法国,社保税比重的增长迅猛。在美国,社保税的比重1975年为32%,1986年为37%,1993年增至41%,成为联邦税收中的头号税种;在德国,社会保障税已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税的三倍;在法国,社保税已接近税收收入的50%,相当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税之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社保税的比重也高达25%-35%。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周期性波动和全球性的“老龄化”问题,其它发展中国家也在考虑征收该税种,以筹集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满足本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需要。
五、各国政府开始运用税收工具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军出现过资源过度使用引发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问题,这都不利于一国持续、健康发展;也是与联合国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背道而驰的,因而进入八九十年代,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和恶劣的生态环境,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开始对本国税制的若干税种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些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税目,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生态税制(也称绿色税制),其中环境保护税扮演了重要角色,体现了“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六、网络贸易引发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电子商务(e-commerce)随着电脑网络在全球的普及而迅猛发展,这种新兴商务形成使得以传统商务为基础的国际税收领域受到强烈冲击,面临着严峻考验。对此,世界各国都在加紧研究和共同探讨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在美国,政府发布《全球电子贸易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解决了电子上午技术性质、政策原则和税收管辖权等方面问题,其核心是从便于管理的方面考虑,认为地狱管辖权应让位于居民管辖权。同时,处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美国政府反对电子贸易征税,认为这将不利于网络贸易这一新贸易形式的发展,而欧洲各国大都倾向于对此征税,甚至有人提出“比特税”(BitTaxation),即按访问网络信息量的字节数征税。据报载,在1998年召开的OECD部长会议上,各国政府和企业都主张现行税收原则将句许使用于电子上午课税,而不宜采用任何新的非中性的税收形式;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识别标准,应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纳税人相同,但是需要采用不同的识别方法;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继续适用,但是应考虑其适用方法并加以澄清。因而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这一重要的新兴课题,需要世界各国统一协调,以基于税收协定的形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