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迪熊儿童餐厅 金源店:政府的性质与税制改革(陈宪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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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性质与税制改革(附照片)
——陈宪教授在上海交通大学的讲演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11.13 版次:7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既满足公共财政支出需要,又降低全口径财政收入规模的可能途径,是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步伐,严格支出范围,提高其透明度,并做好交通运输、公共事业等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大幅度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通过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尽管有效性的提高主要是量变,但是,不断提高的有效性,对于支撑政府的合法性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讲演者小传
陈宪
经济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国服务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社会兼职: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现代服务经济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已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0余项。出版和服务经济与贸易有关的专著、报告、教材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曾获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优秀教材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成果奖等奖项,并获宝钢优秀教师奖,上海市育才奖,王宽诚优秀教师奖。
一、政府的性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统一
经济学、主要是公共经济学将问题引导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怎样在有限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是什么,即政府一般,各种定义大同小异。“政府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内拥有专有的权力来强制执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机构”。这个表述比较一般化。政府的性质,即政府特殊,也在回答政府是什么,但不同学科可能有不同回答。首先是政治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政府的机制是合法行使暴力。现代社会,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政府性质的学说是社会契约学说。该学说认为,在人类的集体生活中,如果没有置于个人之上的机构来协调和控制个人之间的冲突,社会将陷入混乱。为了维持公共秩序,更好保护个人权利,个人让渡一部分私人权力(个人缴纳所得税,就是让渡一部分私权),形成公共权力,通过社会契约形式,组成政府来行使公共权力。
用历史与逻辑一致的观点看政府,早期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秩序,保障安全,使人类集体生活成为可能。后来福利思想的出现,政府存在的目的,就还包括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社会福利。可见,政府的性质既有一般性和特殊性,还有这些一般性和特殊性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概括起来,其存在的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暴力的工具,统治和治理的工具,提供社会福利的工具。
政治学回答在什么情况下,政府是有用的,有哪些用,即合法性问题。政府的合法性主要是关于政府公共权力产生的机制。如果在不施加暴力的情况下,政府公共权力被公民自愿接受,那么,政府就拥有合法性。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领域主要是公共资源配置,其目的就是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回答在什么情况下,政府是有效的,怎样才能有效,即其有效性问题。合法性是有效性的基础,有效性为合法性提供支持。政治学已经将政府的合法性与社会福利联系起来,即政府要在维持秩序、保障安全的同时,为本国公民提供社会福利,具体的就是各种公共服务。经济学、主要是公共经济学将问题引导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怎样在有限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提供公共服务。
科斯在谈到企业的存在时说,只有当避免了的费用(指交易费用)大于企业在协调生产要素活动中所承担的费用,组织企业才是有利的。科斯和其后的威廉姆森等经济学家用交易费用经济学,解释为什么有些交易发生在企业内部,而另一些类似交易却发生在企业外部的市场上。这里,企业就面临着在内部交易还是外部交易的重要选择,这个选择决定了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发展空间。运用这一方法论来分析政府,首先,政府的费用分为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即政府自身的费用(如各种形式的行政管理费用)和公共服务的费用(如国防、教育、公共卫生和医疗费用)。因此,只有当政府最小化自身费用,最大化公共服务费用时,政府才是有效的。其次,无论政府自身的费用还是公共服务的费用,也都有发生在内部还是发生在市场的问题。这里的选择,不仅决定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还可能防止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可能产生的弊端。
政府的费用即支出来自于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税收收入加非税收入为全口径财政收入。按照IMF的标准,这里的税收收入基本对应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则包括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者说土地出让金)、社保基金收入。在过去的10余年里,我国税收收入在全口径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约为55%,与国际水平比较,我国非税收入在全口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高比重。在非税收入的来源中,占大头的是土地出让金和社保缴费收入。债务收入现在也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且成为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政府债务过重。政府收入规模,以及这一规模与政府职能和政府支出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关键问题。
2009年,我国全口径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其占GDP的比重达到32.2%。有专家预计,未来这一比例难以低于30%。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既满足公共财政支出需要,又降低全口径财政收入规模的可能途径,是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步伐,严格支出范围,提高其透明度,并做好交通运输、公共事业等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大幅度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通过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可以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尽管有效性的提高主要是量变,但是,不断提高的有效性,对于支撑政府的合法性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二、政府的性质决定了税制的理念和原则
如果发展中国家不重蹈高福利国家的覆辙,就必须在发展经济、增加保障开支的同时,建立更有效率的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
关于税制的理念和原则,以往有太多的论述。不过,由于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行为,在具体的历史阶段,其理念和原则理所当然与政府的性质有关。
由政府的性质决定的税制理念和原则,位居第一位的,无疑是公平,公平的理念和公平的原则。然而,这里涉及哪些方面的公平,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其实,早在威廉·配第表述税收的公平原则时,就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第二,税负也不能过重。第一层意思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纳税主体间的公平,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征收相同的赋税;对于情况不同的人,征收不同的赋税,做到横的公平和纵的公平。如果做不到这个意义上的公平,不但损害个人的利益,同时有损于国家的收入。
第二层意思,税负不能过重。怎么叫过重?这实际上有一个宏观公平的问题,即在总体税负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公平。纳税是为了购买公共服务,生产公共服务是有成本的。这里就有如何使既定的税负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问题。如果大多数纳税人认为,与获得的公共服务相比,他们缴纳的税收是值得的,那么,这个宏观公平的问题就解决了。
现实的大部分情形是,人们总是对获得的公共服务不满意。直观的解释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即政府有成本的问题,因此,直接用于公共服务的税收收入总是小于全部税收收入。但是,不能忽略的是,公共服务有来自规模经济的溢出。如果政府自身的成本低于规模经济的溢出,那么,纳税主体就能获得比较满意的公共服务,税负的宏观公平就基本实现了。现在的情形往往是,政府自身的成本大于公共服务规模经济的溢出,因此,纳税主体普遍没有感觉到获得了等值的公共服务。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做到税负的宏观公平,就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的步伐,切实使政府的行政成本降下来,使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提上去。
这里要阐述的第二个税制理念和原则是适度,适度的理念和原则。首先,适度原则是讲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既要征税,也要保证经济发展尽可能不受或少受影响。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税收是必要的“恶”。我们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同时,还要获得由个人提供并不经济的公共服务,就必须纳税。但是,如果税种过多,税率过高,影响到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包括消费活动、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那么,就会通过影响经济活动,进而影响税源,最终影响税收收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就是政府和纳税人“双输”的局面。可见,适度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慎选税种,慎定税率,也就是少税种,低税率。尽管许多国家政府都是这么说,但真正做到使老百姓满意的不多。
适度原则除了讲税收和经济的关系,事实上还需要讲税收和社会的关系,尤其在当下中国,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讲税收和社会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这里的关系,用弗里德曼的话来说,就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和一种特殊的转移支付计划的混合体”。特殊的税收就是社会保障税,即个人对各种社会保障账户的缴付。特殊的转移支付就是社会保障账户对个人的各种支付。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税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基本是两种情形,一种是过度的情形,即用高税收支撑高福利的情形;另一种是不到位的情形,这里,不到位可能是征税能力的原因,没有足够的税收支撑基本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可能是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没有保证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
欧洲高福利国家全民普享式的、超出实际支付能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典型的过度情形。在国际经济竞争、人口老龄化和财政负担过重压力下,这一保障体系已难以为继。欧洲部分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就是具体表现。对此,改革的基本取向,一是减少超出基本需求的社会福利,重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缩小政府作用,扩大社会参与和责任分担,密切个人义务和受益水平的联系。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只能在“低水平”上“保基本”。现在的主要矛盾是,社会保障覆盖面过于狭窄,尤其是养老、医疗和失业的社会保险,只是公共部门和大型企业的工作人员才享有的奢侈品。这是不到位的具体表现。如果发展中国家不重蹈高福利国家的覆辙,就必须在发展经济、增加保障开支的同时,建立更有效率的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
第三个税制理念和原则是效率原则。这里的效率,一方面来自税收制度,即制度效率;另一方面来自征收环节,即征收效率。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方面尽可能提高效率。征收效率是指征税手续不能过于繁琐,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通过提高征收效率并强化征收管理,减少直接征税成本和纳税人除税款以外的从属费用和额外负担。由此带来的效率,既相当于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提高税收的制度效率和征收效率,等同于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内含着公平,这是公共资源不同于私人资源的最大特点。因为,公共资源配置要追求社会价值和公共福利最大化,其看似追求经济价值的行为,如生产和提供公共品,背后也是追求广义的社会价值,即包括生态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公平公正。所有不当和违法配置的公共资源,一方面不能产出公共服务,无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势必加剧全社会的不公平,因为一部分人占有了过多公共资源,大部分人平均可得的公共服务就减少了。这就是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缺失。同样,税制的效率内含着公平公正,与其追求的社会价值是一致的。因此,努力提高税制和征收的效率,有广泛的意义。
三、中国税制改革的三点思考
税制改革要着力解决公共服务提供责任和模式问题,否则,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就难以落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无法实现。
不难看出,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都与税制改革密切相关。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题中应有之义。合理的税制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中起着杠杆的作用,因此,形成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最近,我国政府在多种场合强调收入分配改革应该提速,以改变国富民穷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局面,税收制度改革又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建设,是从转变政府职能开始的,这一转变过程,一方面是解决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重新进行事权和财权划分,以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这显然也与税制改革有关。
1、营业税改革的思考。
我们知道,我国的税收制度形成于工业化初期,尽管以后经过几次改革,但其基本的架构和思路,仍然是与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相适应的。
以该税制的两个基本税种——针对制造业的产品税和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的沿革为例。由于产品税存在大量重复征收,且严重不利于生产过程的专业化,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增值税试点;1984年10月颁布了实行增值税的有关文件;199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有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最初实行的是税负较重的生产型增值税。事实上,营业税存在和产品税一样的问题:对交易额征税,直接抑制市场交易规模;有重复征收的问题,在专业化要求越高的经济活动中,重复征收的频率就越高。在服务业尚不为主导产业时,营业税改革迟迟没有被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而且,我国营业税税率几十年一贯制,一般为5%,加上其他附加,服务业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5.55%左右。如果说这个税率是与当时的产品税相对应的,那么,当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特别是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以后,人们说服务业企业相对于制造业企业税负过重,就不为过了。
服务业企业除了要征收营业税,还和制造业企业一样,要对其利润征收25%的公司所得税。就成本结构而言,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最大的不同,是绝大部分服务业企业的劳动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是占比最高的成本,这和大部分制造业企业物料成本占比最高形成对比。劳动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均表现为个人收入,因此,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获得分红或奖金,由此产生的个人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因为考虑到服务业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及占其营业额比重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服务业企业是不缴纳营业税的。我国基于服务经济的税收体制改革需要借鉴和参照这一做法。
数据显示,一部分服务业企业的净利润率是做不到5%的,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都在5%-10%。征收营业税就意味着,不论企业的这项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缴纳5.55%的税收。这是导致“多输”的做法,即服务业企业的盈利空间受到抑制,发展的激励机制不足;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受到抑制,远不足以满足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的税收额最终也是受到影响的。由此就提出了基于服务经济的税制改革基本方向——废止营业税。作为过渡,近期要迅速做出大幅度降低营业税税率的制度安排,并加快服务业增收增值税的改革试点。从目前中央给予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发现这一政策的具体动向。
2、直接税与间接税改革的思考。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个基本方向就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间接税,它已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掣肘之一。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譬如,穷人一年收入2万元,支出2万元。这里面的每一分钱都要交税。而富人一年收入100万元,支出20万元。只有20%的收入要交税。相比起来,穷人的收入中缴税的比例反而要高于富人。可见,间接税实际上扭曲了税收结构,是一种累退税,不仅不利于为民减负,还会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因素之一。而且,间接税实际上改变了市场终端产品的价格,扭曲了价格信号,不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与间接税不同,直接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是税收的实际承担人,税负直接,有助于培育纳税人意识,也有助于财政政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是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即使传统上被认为是增值税鼻祖的法国,目前直接税税额占其总税收额也超过74%。经合组织32个国家,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超过60%,平均超过70%,而税收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则超过90%。从2008年的情况看,我国税收总额为54223.8亿元,14种直接税22116.9亿元,6种间接税33290.8亿元,两者所占的比重分别为40%和60%。与1994年相比,直接税的比重提高了16.4个百分点,间接税的比重则降低了16.4个百分点。尽管如此,我国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目标的税制改革,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3、完善分税制改革的思考。
长期以来,在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事权与财权的关系,一直没有在体制和制度框架中得到有效解决。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中央政府有过度地下放公共服务责任的倾向。中国是单一制的政府结构,但公共服务责任的下放比多数联邦制国家走得更远,甚至在其他国家通常由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在中国也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2005年,在我国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中,有96%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这在国际社会是不多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具有极高的溢出效应,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全国性的公共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中国公民在获得公共福利方面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甚至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后面。这是由财力明显不足的地方政府来承担全国性的公共服务所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的缩减,促使其寻找非税收入的来源。许多城市的财政,主要依靠出卖土地筹集收入,越是东部沿海地区,卖地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例就越高,有的甚至达到50%以上。而县乡财政则只能靠收费和罚款来维持,且越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越是在基层的乡镇,收费、罚款的情况就越严重。如此恶性循环,落后地区县域经济就越是萧条,投资少、创业难、就业机会少,甚至失去了吸收附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功能,从而出现了近几年来剩余劳动力过度地向大中城市转移和流动的现象。
上述情况表明,下阶段的税制改革要着力解决公共服务提供责任和模式问题,否则,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就难以落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无法实现。

农产品涨价,谁惹的祸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11.11 版次:5
农产品涨价,谁惹的祸
陈宪
由于长期的流动性过剩,美元一路贬值,大宗商品价格和资产价格持续上升,造成了通胀预期。农产品价格上升预期和通胀预期,正是当前推高农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而对部分农产品的炒作,又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市场混乱,并提高了农产品价格预期。因此要遏制过度投机和炒作行为,保持农产品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最近一个时期,农产品出现了较大范围、较大幅度的涨价。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价格受政府监控的31种食品,10月份有24种涨价,涨价范围近80%;同时预告,近期多数品种的价格还将继续上涨。另据报道,今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农产品、食品如豆类、土豆、玉米、苹果、白糖和调味品等,价格涨幅都为两位数,有些甚至成倍上涨。这轮农产品涨价已经对百姓的生活,特别是城乡低收入居民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游资炒作引发农产品涨价?
一般而言,价格变动是供求关系的反映。现实生活中总有影响农产品供求的因素,例如,今年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了部分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但其影响是局部性的;又如,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总是随着居民收入增长而增长,但大部分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也就是说,价格变化引起需求量的变化相对较小。因此,这些影响都还不足以造成农产品如此范围和幅度的涨价。也因此,进一步确认导致这轮农产品涨价的主要成因,揭示其危害,并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十分重要。
现在有一种观点,将这轮农产品涨价的根本原因,归结为国内愈演愈烈的游资炒作。还有分析认为,近来房地产价格受到遏制,价格预期掉头向下,由此转移出来的资金需要寻找出路——近期股市的活跃可部分地从这里得到解释,炒作农产品也与此有关。但事实上,就现在被提及的炒作大蒜、绿豆、生姜等农产品,所需资金是十分有限的,相对当下充裕的流动性,只能“消化”其中极小的一部分。而且正如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所说,农产品属于鲜活产品,有一定的保质期限,附加值又不高,不具备投资品特性,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游资大量进入农产品市场。因此依我看,游资炒作部分农产品致使其价格大幅度波动,进而形成这轮农产品涨价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什么因素在推高农产品价格?
我们知道,游资源于多年来累积的流动性过剩,金融危机以后的超量信贷,更是大规模增加了流动性,这就为炒作资产或产品提供了可能。但是,就目前的通胀水平、通胀预期,以及农产品价格上涨的范围和幅度看,我认为,这轮农产品涨价是当前通货膨胀压力的具体反映,是由货币超量供应,引发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压力造成的。经验事实和经验研究都表明,农产品价格上涨,尤其是农产品价格的结构性上涨,不与流动性过剩碰头,是不会引发通货膨胀的,更不会出现较高水平的通货膨胀;而流通中的货币超量了,通货膨胀发生了,则必然导致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各大类商品价格不同程度上涨。这不仅是宏观经济学告诉我们的简单道理,也正是当前的现实。
有分析报告预测,目前国际市场粮食供求总体平衡,不具备大幅涨价的基础;但从长期看,国际粮价将持续上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6月份的报告指出,今后10年小麦和谷物的平均价格将比1997年到2006年期间增长15%到40%,植物油价格增长40%,牛奶价格则平均上涨16%到45%。国际知名的投资大师罗杰斯则认为,按照现在低存货和可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农产品价格将会飞涨。这就形成了中长期农产品价格上升的预期。与此同时,由于长期的流动性过剩,美元一路贬值,大宗商品价格和资产价格持续上升,造成了通胀预期。农产品价格上升预期和通胀预期,正是当前推高农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
如何保障农民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当然,除了通胀和通胀预期外,我们不否认还有一些原因对农产品价格走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原因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
其一,如上所述,对部分农产品的炒作,引起了较为严重的市场混乱,并提高了农产品价格预期。因此,要加强对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其他各类远期合同市场的监管,遏制过度投机和炒作行为,保持农产品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其二,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应和保障水平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主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不断加深;大豆、食用植物油等大宗农产品进口不断增加。这一方面使农产品的供求平衡处于比较脆弱的状态,另一方面也容易“输入”外部的农产品价格上涨。所以,要尽快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生产设施、信息服务、储藏物流等环节加大投入,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其三,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和不规范,尤其是流通领域层层倒手批发、层层加码加价,导致最终消费者承担了高价格,农民却难以得到实惠。所以要着力建设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品直接进入批发市场,鼓励发展农产品直接进入超市等营销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还要引导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结合,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
经济学家认为,通货膨胀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这种破坏会造成对资源配置的错误引导,就像现在,如果农民根据农产品涨价的信息扩大生产,将难免在来年陷入“卖难”的困境。通货膨胀还将引起对低收入者更为不利的再分配,加剧社会贫富差距。尤其在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较大的情况下,出现较高的通货膨胀,是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的。高通胀不仅无法在长期内解决失业问题,反而会孕育新的通缩,进而造成更大的失业问题。因此,在当前,使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回归稳健,是抑制通货膨胀,管理通胀预期,保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治本措施。
包容性增长: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增长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10.14 版次:5
包容性增长,要求包容经济、社会和生态,包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包容本土化和全球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和世界,最为重要的,是包容效率与公平,以实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增长。经济增长无疑以效率为重要前提,但包容性增长是以机会公平为基础的增长,而且只有做到机会公平,才能真正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
胡锦涛主席最近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时,发表了题为《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在这篇致辞中,胡锦涛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是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需要共同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包容性增长”,这个在2007年由亚洲开发银行首次提出的概念,由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包容性增长,要求包容经济、社会和生态,包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包容本土化和全球化,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和世界,最为重要的,是包容效率与公平,以实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增长。也就是说,在经历了有失偏颇的高增长和全球化以后,要让低收入人群在增长过程中更多受益,让低收入国家在增长过程中更多受益。
包容性增长是以“机会公平”为基础的增长
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效率与公平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效率的标准是由经济学给出的,指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公平则有政治学的“罗尔斯标准”: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取决于这个社会中生活处境最差的那个人——因此要求政府帮助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还有“机会公平”标准:如果机会公平的前提存在,那么,结果就是合理的。尽管每一个结果都是新的机会的开始,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之间难免存在矛盾,但机会公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经济增长无疑以效率为重要前提,但包容性增长是以机会公平为基础的增长,而且只有做到机会公平,才能真正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
毋庸讳言,经济学认为,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1975年,美国经济学家奥肯指出,“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他还说,“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显然,这里说的主要是结果意义上的平等,但他强调了机会平等的重要性。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K·墨菲指出:“当今社会,决定人们之间贫富差距的第一位原因,是由知识累积所形成的人力资本,而不是对物质资本的占有。”这一结论的形成,与促进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已从物质资本转变为人力资本有关。在现代社会,机会公平的重要性超过结果公平,而且,机会公平的内涵已经从市场竞争环境公平,扩展到获取人力资本价值公平,后者的意义开始超过前者。
关键在于获取人力资本价值的“机会公平”
形成人力资本、积累人力资本的基本方式是人力资本投资,其具体途径是对健康、教育、培训和迁移等的投资。在现代社会,获取人力资本价值的机会公平,是实现人的基本权利的要求。这里,人的基本权利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共享均等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以及自由迁移,正是现代社会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设计公平获取人力资本价值的制度安排,并努力加以执行和实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力资本投资的公平,意味着更多的人的智力、体力得到开发和利用,这将直接决定经济活动的效率;人力资本的各种投资形式都具有正的外部性(当事人的行为对其他主体造成直接的有利影响)和溢出特征(数倍于投入的产出),因此,通过改革现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建立公共财政的制度安排,提高在人群间、行业间、城乡间和地区间分配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一方面将有助于形成获取人力资本价值的机会公平,另一方面,将极大地有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进而有效地实现包容性增长。
当经济学家说,“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时,事实上将增长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分为两个部分: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如果说衡量增长的指标只反映财富创造的规模的话,那么,增长能否长期持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财富分配的状况。贫富差距超出社会容忍度,如基尼系数长期高于警戒线,社会就会出现危机,增长就不能持续。尽管财富分配具有结果意义,但经济学和其他相关学科都更关心这一结果是怎么形成的,即机会是否公平,所以,当人力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基本要素,且获得人力资本价值的机会是公平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增长,在此基础上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比较协调的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机会公平具有积极现实价值的原因还在于,与结果公平相比,其实现方式的社会成本相对较小。机会公平做得比较好的国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并持续地加以执行和完善,在较小社会摩擦和冲突的情况下,实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包容性增长。当然,它们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与机会公平有关的制度设计,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满足机会公平的基本要求,也要防止出现超出实际能力或“养懒人”的情况。在强调和推进机会公平的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在初次分配环节,特别要重视行业间和企业内部差距过大的问题;在再分配环节,应加强以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使之对社会公平公正产生切实有效的作用。
慈善观可以是多元的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9.16 版次:5
慈善观可以是多元的
陈宪
企业和企业家的首要,是创造财富、照章纳税、善待职工、回报股东。在此前提下,应当倡导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但是,不能设想以上四方面都没做好,甚至存在缺陷的企业和企业家,能够抱着正确的动机参与慈善事业。而上述四方面都不存在瑕疵的企业和企业家,以什么方式贡献社会,也是可以有不同选择的
“高尚”的慈善观与“实在”的慈善观
美国首富比尔·盖茨和“股神”巴菲特,最近在全球掀起一阵“慈善风暴”,他俩联手呼吁世界各国的亿万富豪们行动起来,将自己半数财富捐赠出来支持慈善事业。作为这场“风暴”的组成部分,本月底他们将来中国举办一场慈善聚会,据说有数十位中国企业家受到了邀请。在回应这一邀请的不同言论中,我们看到了企业家们慈善观的差别;由此我们也能更深刻地体悟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被誉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郑重宣布:将做第一个响应并支持你们行动的中国企业家。在我离开这个世界的时候,将不是捐出一半财富,而是“裸捐”——向慈善机构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他还说,我绝不做守财奴,目前我每年都把公司一半以上的利润拿出来做慈善。2009年我们公司净利润4.1亿,我捐出去3.13亿,为77.6%。
在2010年《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排行榜上,以70亿美元列第103位,位居中国内地第1位的宗庆后,因为时间冲突,拒绝了这一邀请。宗庆后说:他想捐,不用劝也会捐,不想捐,谁劝也没用;但从内心来说,并不欣赏动辄就捐资产的慈善行为。因为在他看来,捐出全部资产的行为,不过是无法支付高额遗产税和企业避税的变通做法,并不是真慈善,“只有持续地为社会创造财富才是真正的慈善”。
如果说陈光标的慈善观是高尚的,那么,宗庆后的慈善观则是实在的。当然,高尚的不一定不实在,实在的也可以是高尚的。我们不难看出他们言论背后的差别。据笔者对“浙商”的了解,持与宗庆后相似慈善观的企业家是绝大多数。他们中有些人也曾有过和陈光标类似的慈善行为,就是拿出企业的利润或个人的资财,直接向社会捐赠款物,使一些人直接受益。但在有过这些经历以后,他们的慈善观发生了变化。观察这些变化,我感到:企业家对慈善的认识在日臻成熟;与慈善事业发展相关的税制改革需要加快推进;中国发展慈善事业的制度和环境有待规范。
大部分慈善行为受财产税、遗产税“倒逼”
与参与慈善事业相比,企业家第一位的社会责任,是办好、发展好自己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家的首要,是创造财富、照章纳税、善待职工、回报股东。在此前提下,应当倡导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但是,不能设想以上四方面都没做好,甚至存在缺陷的企业和企业家,能够抱着正确的动机参与慈善事业。而上述四方面都不存在瑕疵的企业和企业家,以什么方式贡献社会,也是可以有不同选择的。他们可以像陈光标那样,拿出净利润参与慈善;他们也可以用净利润做强做大企业,创造更多财富,缴纳更多税收,提高职工的待遇和股东的回报,这同样是为社会作贡献。尤其在企业实力还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将企业做强,使之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最为重要的。这是对社会负责、对职工负责、对股东负责的具体体现。宗庆后说,企业家若把辛苦赚来的钱用于投资,就能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能为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多财政收入,但若捐出去,这些资产就失去了“生命力”,“杀富济贫”是不对的。这句话的前半句无疑是对的,后半句有失偏颇,因为捐助给慈善事业的资产可能会产生新的“生命力”,而慈善捐助显然不是“杀富济贫”。
经济学有一条定理: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纵观慈善事业发展的历史,特别是那些慈善事业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我们发现,大部分慈善行为是在财产税、遗产税的“倒逼”下形成的,就像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行为,是在法律、制度和道德的约束下形成的一样。因此,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相关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开征财产税、遗产税,不仅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且可以促使企业家选择慈善捐助,对社会行善,为自己留名。即便这里面有试图合理避税的动机,也无需苛求,如上所述,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在税收的激励下发展起来的。财税体制改革将是未来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财产税、遗产税的征收也都列入了议事日程,对此我们抱以期待。
慈善组织的发展和监管,与社会自治水平有关
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就是说,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能顾及或到达的领域,需要慈善事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例如对某些特殊的疾病患者和特定的困难人群,由不同的慈善组织根据其定位,分别给予必要的帮助。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化的事业,靠企业、个人去做,不仅运作成本很高,还不能保证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各种慈善组织的发育和完善,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监管,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至为重要。现在的问题是,慈善组织很不健全,且监管失灵,致使乐善好施的企业家较难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慈善项目,如宗庆后所说的“造血”项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是既非市场、又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其发展和监管与社会自治水平有关。由此也表明,在市场发育、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我国社会建设滞后的矛盾充分暴露出来了。因此,加快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提高社会自治水平,同样是未来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
如何对灰色收入说“不”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9.02 版次:5
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因素。不仅如此,灰色收入作为扩大收入分配差距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与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观格格不入,理应受到严格制约
灰色收入规模目前为何难以精确估算
近来在讨论收入分配问题时,有关“灰色收入”的争论格外引人关注。笔者在仔细梳理各种观点后发现,共识远大于分歧。从政府到民间都认识到,应该对灰色收入说“不”,并做点什么了。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起初就提出了“规范灰色收入”问题,但在人大代表们讨论时,因为对于“灰色收入”的界定,“规范”是何含义(是取缔,还是清理后可部分转为白色收入)等难以形成明确意见,又被暂时删除。但政府工作报告初稿提出“规范灰色收入”,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
近日,国家统计局两位官员质疑学者王小鲁估算的灰色收入规模(王提出“5.4万亿灰色收入论”),主要是从调查样本和推算方法等角度提出异议。在样本方面,王小鲁的样本量太小和未采用随机方式取样是主要问题;而且他所调查的家庭收入和消费数据,是由受访者根据记忆提供的,没有规范的统计台账,调查数据的可靠性无从检验。他们的结论性意见是,5.4万亿元的灰色收入规模高估了。王小鲁就此作出回应,表示这是一个粗略的估算,一定程度的偏差是有可能的,“但低估的可能性大于高估的可能性”。对样本和方法问题,他也做了解释,这里不赘述。
我认为,根据目前中国收入财产申报制度、税收制度、统计制度等的现状,是很难获得必要的数据来精确计算灰色收入规模的。而一旦这些制度健全,有关收入财产的数据都可获得了,定义为“没有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的灰色收入也就基本不存在了。在现实的背景下,如何取得样本、用什么方法进行推算,一方面是一个视给定条件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可以深入探讨的学术问题。因此,我的建议是,在质疑王小鲁和他的课题组的同时,有关各方,尤其是国家统计局及其研究人员,应建设性地提出可行的方法,以利于较为准确地估算灰色收入的规模。当然,目前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加快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大整肃和遏制灰色收入的力度,从源头上缩小灰色收入的规模,以最终割除之。
灰色收入的存在,揭示了哪些体制和制度缺陷
灰色收入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和难题,其存在的基本原因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相关体制和制度有缺陷。一旦灰色收入规模较大,就可以认为,这些体制和制度缺陷比较严重。在我国体制转型的条件下,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某些公权力未能受到全面、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致使贪污、贿赂有着较大的可能性。二,政府承担了过多的、本不应该承担的职能,致使某些行政权力有较多机会进入商业性的投资、经营活动,同样导致贪污、贿赂有较大可能性。三,在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如医疗、教育体制下,由于存在诸多没有理顺的关系,一些领域存在“红包”、乱收费等滋生灰色收入的可能性。四,使得上述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制度缺陷,在于收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以及财政预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等。如果我们说这些制度基本形同虚设,可能言重了,但在当下,这些制度对于遏制灰色收入的形成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却是基本属实的。五,要素价格,包括能源、自然资源、土地、利率等不同程度的扭曲,以及要素市场的管制、部分行业的垄断,也都使贪污、贿赂的机会增加,进而形成各种灰色收入的温床。
克服“中等收入陷阱”,当对灰色收入说“不”
由上述体制和制度缺陷可见,整肃和遏制灰色收入,需要系统地深化改革,从经济体制、公共财政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着手,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为参照,设计相对完整的改革方案,并自上而下推进。这才有可能取得明显的成效。从设计方案到整体推进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作为这一过程的启动,应从提高透明度入手,首先在公职人员中实行收入财产申报和必要的公示,一方面使现存的各种问题,如灰色收入的实际状况清晰起来;另一方面,研究制定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政策,并通过试点、试行等具体措施逐步推行。
当前,整肃和遏制灰色收入的迫切性,是由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提出来的。在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后,中国已经进入“中等偏低”收入国家的行列。但是,日益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又意味着我们有可能止步于“中等收入陷阱”。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在从中等收入国家到高收入国家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解决收入分配差距、城市化、资本账户开放、产业升级、公共服务滞后等多方面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很难顺利跨入发达国家行列。因此,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因素。不仅如此,灰色收入作为扩大收入分配差距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与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观格格不入,理应受到严格制约。然而,已经形成的灰色收入,背后都是各种盘根错节的利益和利益关系,整肃和遏制将十分艰难。对此,我们确实不太乐观。可是,如果把对灰色收入说“不”,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与实现中国的现代化,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联系在一起,那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缺乏决心和信心。
平常心看待吉利收购沃尔沃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8.06 版次:5
能够确定自己想要什么、能提出愿景和精明筹划,都是“企业家特质”,是稀缺的发展资源之一。我们要以平常心尊重、善待,至少包容企业家的想法和言行
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8月2日宣布,已经完成对福特汽车公司旗下沃尔沃轿车公司全部股权的收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吉利成功收购沃尔沃,使中国拥有了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知名企业和品牌,对于中国由汽车大国转变为汽车强国具有“里程碑价值”的意义。
在中国的现阶段,又是在国际高档轿车行业,做成资金规模这么大的一项收购,当然格外引人关注;但若放眼国际资本市场,并购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只是行业、规模等等各有不同。我们应以平常心看待吉利收购沃尔沃——放平心态,有三个理由:这是一项商业运作;李书福是一个企业家;吉利是一家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
一项多赢的商业运作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知的信息表明,吉利收购沃尔沃是一项多赢的商业运作。对吉利来说,它赢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价值可望因此大幅度提升,“新吉利”将是中国第一家汽车跨国公司。对沃尔沃来说,它赢在可望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使沃尔沃汽车的全球年产量提高近一倍,进而为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对福特来说,它赢在为花费浩大、最终失败的高端汽车战略画上了句号。对于其他参与这项并购的机构如投资银行,它们当然也都获得了应得的收益。因此,就这一项商业并购而言,没有输家。至于并购后的沃尔沃能否在新东家——吉利控股的主持和参与下东山再起,那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得到答案。不过,笔者认同以下判断:“体面且主流”的沃尔沃与“最大胆、从不按常理出牌”的李书福走到一起,或许我们可以选择乐观的期待。
善待包容“企业家特质”
身为企业家,李书福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他收购沃尔沃百分之百股权,要的是它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并以此打造从研究开发到高端制造,再到自主国际品牌的价值链。李书福在吉利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会提出一个愿景,他的下一个愿景是,让沃尔沃恢复在全球高档车市场的领先地位,力争超越奔驰和宝马。而且,李书福有足够的精明。吉利和沃尔沃在今年3月28日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同意以1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沃尔沃轿车公司,其中2亿美元以票据方式支付,其余以现金方式支付。当时有人质疑这个价格过高。8月2日,在英国伦敦举行的交割仪式上,吉利控股集团开出了2亿美元票据并支付了13亿美元现金,低于18亿美元的协议收购价。这是根据收购协议针对养老金义务和运营资本等因素作出调整的结果。尽管今年晚些时候还要对买价作最终校准和敲定,但吉利以低于协议收购价的价格完成收购当无悬念。
能够确定自己想要什么、能提出愿景和精明筹划,都是“企业家特质”,是稀缺的发展资源之一。我们要以平常心尊重、善待,至少包容企业家的想法和言行。
民营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要以平常心看待吉利收购沃尔沃的另一个理由,是吉利是一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并购行为和它的其他行为一样,都是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也就是说,民营企业需要对它的每一个行为负责,既对盈利负责,进而按股分红、照章纳税;也对亏损甚至破产负责,进而以其所有者权益清偿。尽管近年来我们看到有一批民营企业因为自我膨胀、盲目决策导致破产倒闭,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但这毕竟不同于某些国有企业的决策失误。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为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其投资、经营亏损或破产所涉及的每一笔资金,都是全体公民的。这正是为什么在竞争性产业和市场,要尽可能主打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的道理——这可以让投资者、经营者在对自己的投入负责的前提下,提供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不要总以计划经济思维来看待市场经济的运作
笔者注意到,有人质疑吉利的收购资金来自政府。此说需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海外并购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出口银行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但这是贷款,不是股权投资。我不知道吉利是否获得了该项贷款,即便获得,也不能等同于“收购资金来自政府”,因为吉利早晚要偿还这些钱。有报道称,吉利的收购资金来自吉利控股集团、中资机构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这里的中资机构可能有国资背景,但无论这些机构提供了担保还是贷款,甚至通过参股吉利进入了这次收购,也都不能认为收购资金来自政府,因为作为民营企业的吉利,与这些中资机构是通过商业运作来做贷款、参股,或者担保的。
当然,目前中国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环境都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影响我们以平常心看待原本正常的商业运作,另一方面会致使一些商业运作由正常变为不正常,甚至藏污纳垢。怎么办?这要以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改善商业环境,让市场化主导商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同时以法制和法治来监管必须监管的相关环节。我们也要改变思维方式,不要总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来看待市场经济的运作。
关键在于提高“内在自主动力”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8.03 版次:5
来自市场、来自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的驱动力量不足,这是中国改革胶着的一个表现。此时,最为重要的就是加快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建设,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和角色,使其成为真正的服务型政府;同时加快要素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
今年上半年的宏观经济数据已陆续发布。尽管国际国内环境十分复杂,中国经济面临诸多两难选择,但经济总体运行仍然保持稳定,今年后续时段出现大幅下滑和较高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温家宝总理指出,下半年经济调控的主基调是保持政策稳定。为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格局得以持续,温总理提出了四个“进一步”:进一步提高经济复苏的内在自主动力;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体制;进一步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
怎么才是“能够产生内在动力的市场”?
就经济复苏、增长,抑或发展的动力而言,其“内在性”(或“内生性”)和“自主性”,是至为重要、至为关键的。这里,“内在动力”指内在于市场的动力,“自主动力”是来自于企业的动力。那么,能够产生内在动力的市场和能够产生自主动力的企业有哪些特征,又有哪些要求?
能够产生内在动力的市场,当然是健康的市场。健康的市场有哪些规定性呢?一般地说,有如下特征:其一,市场主体充分发育。市场主体即家庭和企业。衡量它们充分发育的标准,首要是看主体能否自主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负责。对其中的企业而言,就是所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二,价格体系具有充分弹性。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和各种比价关系,由此形成价格体系。价格体系具有充分弹性,表明市场主体间的供求关系,对价格形成发挥着主导作用,亦即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要义。其三,市场机制具备“四性”,即公平性、竞争性、法治性和开放性。这“四性”的内涵是一些常识,无需赘言,重要的是在相互联系中把握和实现它们。
改革的决心比黄金更重要
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形成符合这些标准的健康的市场尚需时日,尚需推进改革。对此不仅要形成共识,还要下很大的决心。目前形成共识的难处,一方面在于利益的冲突,这是大多数时候都会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在于,这场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对市场自由乃至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一些分歧。这不难理解,新自由主义在全世界闯下如此大祸,难道还不应该质疑它吗?但是,把放弃监管的责任完全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很难服众。就若干国家的情况看,政府的机会主义难道能逃脱干系?迄今为止的理论和实践共同证明,只要市场经济的主要假设和必要的监管同时存在,市场的自由选择就是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否则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对我们来说,除了需要达成基本共识,还需要有足够的改革决心。如果说对经济运行的预期,信心比黄金更重要,那么深化改革,决心比黄金更重要。这是因为,对既有利益结构的调整,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坚持以及实施必要的监管,都会遇到来自有关各方的阻挠,进而使改革难以推进。
转型国家的很多企业何以不具备自生能力
能够产生自主动力的企业,是有自生能力的企业。这里,笔者借用林毅夫先生关于企业自生能力的一些研究结论。他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有一个暗含的假设,即企业具有自生能力。所谓自生能力,是指“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一家企业只要有着正常的管理,就可以预期它能在没有政府或其他外力的扶持或保护下,获得市场上可以接受的正常利润率”。这个假设在解释发达国家的经济现象时是合适的:在竞争市场上如果一家企业好好经营还不能赚钱,大家就不会给它投资,这样的企业实际上不会存在,而存在的企业就应该有自生能力。但在转型国家,自生能力的假设就不一定成立了:很多企业即使有正常的管理,在竞争的市场中也无法获得大家可以接受的预期利润率——林毅夫先生对此的解释是“这些企业不具备比较优势”。其实,还可以用“竞争性市场不存在”来解释。
把企业都推入竞争性市场体系中
目前在中国,有两种与此相关的情形。其一,部分靠着各种行政管制和垄断生存、发展的企业,它们事实上不具备也不打算具备自生能力,而是依赖某种特权获取高额利润。它们不仅成为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解释,而且也不可能成为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的动力来源。其二,部分本来能够具有自生能力的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遇到了市场竞争性的问题,如市场准入、行业管制等,导致自生能力不足。当然,它们也可能有正常管理的问题、比较优势的问题,抑或企业制度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就是有助于具有自生能力的企业生存和发展,进而通过它们的自主动力,实现自主创新、自主技术和自主品牌,最终形成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就要使上述两种情形都得到改变,使企业都进入到竞争性市场的体系中,通过平等竞争,获得各自的经营和投资回报,并求得持续发展。
以上分析表明,任何经济体的复苏、增长和发展,最终要靠来自市场、来自企业的“内在自主动力”,而不可能总是靠刺激政策。然而,转轨中的中国经济在巩固复苏成果、保证持续增长和发展时,往往会出现窘境:来自市场、来自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的驱动力量不足。这是中国改革胶着的一个表现。此时,最为重要的就是加快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建设,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和角色,使其成为真正的服务型政府;同时加快要素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解决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长期问题,唯有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并加快全面的改革,舍此别无他途。
假发票何以越打击卖价越高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7.19 版次:5
现在,发票被异化为腐败、贪污,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工具。这无疑表明,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还需要加强最为基础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建设,还需要更加强有力的行为约束,包括对所有交易主体乃至公务员的行为约束
只打击假发票“供给”恐怕事倍功半
本以为,假发票盛行主要是一些企业为避税逃税而虚假地做大成本。看过刘家义审计长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得知了另一种情况: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发现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如此大数额的众多发票,不可能是大伙儿凑起来的,基本可以断言,它们是买来的或代开的(代开发票也是要付费的)。假发票竟然卖到若干中央部门,并且还被堂而皇之地报销了!
最近还看到一条消息:某市假发票黑市经不断打击被空前压缩,结果假发票的卖价激增30余倍。用经济学供求法则来解读这条消息,结论很简单:尽管打击了假发票的“供给”,但“需求”依然强劲,价格因此大涨。在经济学短期分析的框架中,需求是第一位的,在此得到了一次另类验证。可见,解决假发票问题,主要在于遏制“需求”。只要“需求”还在,打击“供给”的结果,就是使那些几乎一文不值的纸片获得更大暴利。这样打击,恐怕只能事倍功半。
假发票的“需求”来自哪里、怎会产生?
假发票的“需求”主要来自哪里?当然,最大的“需求”来自企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有买假发票的动机,以此获取名为“成本”的额外利润。然而,当各项制度安排都比较合理、违法成本又很高,企业一般犯不着去买假发票;而若制度不合理,且违法成本不那么高,一些企业就会铤而走险。譬如,中国的部分企业现在买假发票,与现行税制不尽合理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假发票的“需求”相当部分来自服务业企业,由于它们被征收没有任何抵扣的营业税,还要被征收和制造业企业相同税率的公司所得税,就动起歪脑筋,通过买假发票做大成本,以少缴公司所得税,或多或少补回上缴的营业税。另外,制造业企业买增值税发票,是自增值税开征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问题。
假发票的第二位“需求”来自某些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如高校和科研单位。某些政府部门的假发票“需求”,已经被国家审计署揭露出来。笔者以为,审计署指称这些部门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还是给了他们面子,其实恐怕有更加恶劣的情形,如用假发票报销变现,钱落入个人腰包。也就是说,这里既有集体腐败,也不乏个人贪污。笔者在高校工作,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比较清楚,尽管还没遇到过教授去买假发票的情形,但收集一些并非与课题相关的发票,报出一些现金,犒劳学生和合作者的情况是有的。这也有制度的问题。如果制度主要从课题质量角度来设计,注重考核课题组的工作和成果,同时给予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对课题研究过程中人力、智力的付出给予足够报偿,那么这种不尽规范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制度建设是制止发票“异化”的利器之一
根治虚假发票,堵住“需求”,最重要的是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例如,深化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基本原则的税制改革。这项改革的核心理念是“放水养鱼”,为企业减轻税负,使它们有一个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外部环境。在这个基础上,通过规范的、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各个纳税环节的监管,尽可能使各种违法违规的偷逃税收行为,包括以虚假发票做大成本的行为不能得逞,保证应该征收的税收足额入库。又如,全面推进以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的财政体制改革。公共财政制度的基础,一是符合服务型政府职能的预算支出范围,二是符合程序的、透明的预算支出内容。在“阳光”下的财政预算支出,将使假发票无处藏身,不至于再要等到审计时才被发现。在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前提下,对仍然出现的假发票“需求”行为和“供给”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惩处,使之在重罚之下难以为继。通过三管齐下——深化改革、制度建设和严加监管,假发票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行文至此,突然想起还没有说明“发票是什么”。其实这是不需要说明的,但在当今社会,往往就是这些常识和常识性的规范被遗忘、被歪曲了,弄出很多荒唐的、违法的事。发票不就是单位或个人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收付款证明嘛,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依据之一。但现在,发票被异化为腐败、贪污,或违规使用资金的工具。这无疑表明,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还需要加强最为基础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建设,还需要更加强有力的行为约束,包括对所有交易主体乃至公务员的行为约束。否则,我们就无法做到法治的市场经济社会。
“水”的性质与水价改革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7.07 版次:5
因为供水需要投入一定的公共资源,且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运用公共权力进行价格规制。推进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推进水价成本的公开化,在诸多资源价格改革中,将水价作为试点进行成本公开
日前,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要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进农业节水与农业水价的综合改革。
水价改革与调整势在必行。然而,现在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问题是,“水”是什么性质的产品?这里,“水”是指各城市(镇)按照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的自来水;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基本适用按照上述标准提供自来水;在没有自来水供水条件的农村地区,就像最近遭遇了大旱的西南五省市的部分农村地区,政府要通过修建水利设施和储水设施,储存符合标准的水源,保证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尽管这个意义上的“水”,只涉及水价改革的一部分,但它是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部分。对“水”的性质作出正确回答,才能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方向,才能明确与此相关的政府责任。
我认为,“水”的性质是基本公共服务。
“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且理应均等化
公共服务包括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使公民受益或享受。提供达到一定标准和数量的自来水,正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服务。因为供水需要投入一定的公共资源,且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运用公共权力进行价格规制。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以“水市场模式”为代表的英国,还是以“水协商模式”为代表的法国,“水”都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供给的公共服务,且水资源总量、水资源配置、水利设施能力、水利供给的社会公平等问题,均离不开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
一方面,公共服务的种类较多,且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另一方面,公共服务的满足程度受到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数量的制约。因此在某些特定的阶段,必须从各项公共服务中,选择部分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首先保证满足。我国现阶段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纳入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而且,由公共服务的性质决定,必须在人群间、地区间和城乡间做到“均等地”提供,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尽管均等化的过程可能比较长,其中的困难也很多,但必须朝着这个目标努力。这次西南旱灾发生后,各地政府都将确保老百姓吃水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底线。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首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旱灾也提醒我们,“水”应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畴。
“水”的价格构成和价格水平需要推敲
由于“水”是混合物品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因此,它是有价格的,但其价格构成和水平是受到规制的。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加上8%-10%利润构成的原则。但如果“水”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成立,那么,这个构成原则需作调整。供水成本主要是原水费和自来水处理费,费用则是水务企业的管理费用,可以继续作为水价的组成部分;而税金应当减免,利润则不可以“加上”。
从“水”的价格水平来说,尽管“水”是基本公共服务,但并不排除水价上调的可能。我国大部分城市水资源不充沛、水质比较差,原水费逐步上调难以避免;同时居民对水质要求的提高也将导致自来水处理费上调;随着人工成本的上升,水务企业管理费也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但是,水务企业属公用事业,其管理费费率的上限,要有刚性约束。
需要讨论的,是已普遍作为水价组成部分的排水费或污水处理费的合理性。如有的城市,排水费以供水费的90%计,已是水价构成的重要部分。在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提出的城市供水价格构成中,并不包括排水成本。在各城市政府成立水务局之初,其职能也不包括排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此后,有些地方提出“一条龙管水”,排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成了水务局的职能。当然,排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是哪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是一回事,居民支付的水价中是否应该包含以治污为主要目的的排水费是另一回事。笔者要指出的是,供水成本中的原水费已经包含了通过治污提高水质的成本,而调高原水费已成为调高水价的基本因素之一,那为什么还要高比例地征收排水费呢?我以为,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的价格中,不应包含排水费。
国家发改委这次推进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推进水价成本的公开化,在诸多资源价格改革中,将水价作为试点进行成本公开。在这个前提下,并考虑到“水”的基本公共服务性质,要明确各方的成本负担,如管网投资应由政府负担,不能转嫁到水价中;又如,行政性收费不能附加在水价中。同时,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将有助于做到“水”这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即规定每户居民按照最低价格用水的数量,超过部分则不适用这个价格。显然,最低价格是对低收入者的保护,而这正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态势与缓解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6.27 版次:10
经验表明,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是可控的,而且可以通过综合治理,有效地缩小差距。当然,缩小的过程必须是渐进的,措施必须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市场机制和生产要素能够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发挥作用;政府能够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就指日可待。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个客观存在。尽管人们对当今中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程度有不同的判断,但人们的共识是,对正在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必须进行有效的缓解。否则,各种社会问题,甚至社会性危机将不断积累,进而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经验表明,一旦收入分配差距达到较高的水平,抑或超越警戒线,如基尼系数在0.4以上,缓解这一差距就应当成为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因此,在正确把握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形式与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探讨有可能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思路与措施,就显得十分重要。
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形式与变化趋势
一般所说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是指人群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即所谓高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乃至贫困线以下人群间的收入差距。人群间收入分配差距是一个社会贫富差距的综合表现。在中国现阶段,除了人群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外,还存在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以及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这四个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差距,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人群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研究收入分配的权威专家提供的数据表明,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分配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十等分法计算的最高10%人群的均值是最低10%的23倍,相应的基尼系数无疑超过了警戒线。国家发改委官员最近介绍,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也有专家认为,在中国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城乡统一计算的十等分法或基尼系数的意义有限,分别计算的城市和农村的十等分法或基尼系数,比较真实地反映中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对此,我不能认同。尽管分别计算城市和农村的收入分配差距,可能对反映现状比较有利,但是,既然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已经成为战略目标,计算城乡统一的基尼系数或十等分法的收入差距,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在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二元结构逐步瓦解的背景下,唯有城乡统一计算的十等分法或基尼系数,才是准确刻画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指标。
中国目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在3.2倍左右。资料显示,1978年时,这一差距为2.37倍。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提高农产品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民收入,至198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为1.70倍。这可能是历史上最好的状况,接近国际公认的城乡居民收入1:1.5的理想值。此后逐步回升,到1994年,达到2.87倍,尔后又再次出现下降。但是,从1997年起,差距扩大的趋势加快,2007年,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为3.33倍。显然,如果考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因素,城乡居民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到5倍,甚至更高。这一演变过程表明,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扩大;另一方面,一旦采取积极措施,这一差距缩小也会在较短时间内见效。
地区收入差距有两种基本的计算方法,一是以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为单位,计算收入差距;二是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计算它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两种方法又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两种情形进行计算。在改革开放初期,四大区域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并不大,在1985年时,最高的东部是最低的西部的1.27倍,此后逐步拉大。1999年,这一倍数扩大到1.42倍,2006年时,为1.56倍。尽管如此,还是可以验证一个经验判断:中国城镇间的收入差距是有限的,如果再用生活成本指数进行调整,这一差距会进一步缩小。由于基数较低,在改革开放初期,四大区域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较小,在1986年时,东部为西部的0.86倍。以后也逐步扩大,1999年时,为1.51倍;2006年,扩大到2.26倍。近年来,由于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随着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以及上述的区域开发战略的实施,省区间地区收入差距也有望出现缩小的态势。
专家对中国相关数据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行业间收入差距对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越来越大,现已成为首要的直接影响因素。改革之初,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察业和水利管理业为高收入行业,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的收入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时期,全社会总体收入都不高,高低收入之间的差距不是十分明显,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1.8倍左右。此后,这一差距即开始不断扩大。2000年,我国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到2005年,这一比例已增至4.88倍。国际上公认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超过3倍则需要加以调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8年,在20个行业门类中,收入高低差距4.77倍。最高的证券业是全国平均的5.9倍,是最低的畜牧业的15.9倍。研究表明,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社会非议最大的诱因。
企业内部存在收入差距,是人力资本差别的体现,是经济活动效率的要求,同时,劳动力和人力资本市场的供求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收入水平及其差距。因此,这一差距的合理存在,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在全社会层面应该相对稳定的差距,现在扩大得太快。高管层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劳动报酬和资本回报之间的差距太大,且缺乏劳动报酬协商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水平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相对于近年来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企业员工的总体工资水平增长偏慢。虽然国家采取了一些推动工资增长的政策措施,但是,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在低位徘徊。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已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
目前,这五个方面收入差距变动的总体状况是,人群间、行业间和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且缺乏有效遏制这些差距扩大的政策措施;城乡间收入差距相对稳定,一旦出台有利于农村和农民的政策,这个差距就会有所缩小,否则,就维持现状或略有扩大。由此说明,农业是弱势产业,广大农村地区仍然落后,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化,所以,依靠农业、农村的内生发展,以求得城乡间差距缩小尚不可能;唯有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近年来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积极作用所致,另一方面是市场的力量,即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在起作用,内资、外资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就是证据,由此导致地区间差距开始出现缩小的积极趋势。
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思路和措施
以是否公正为标志,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可分为两类:制度“不公”的因素,如因在垄断行业、公共部门工作获得较高收入;个人天赋和能力的因素,如具有创业者或企业家才能,或因特别努力工作获得较高收入。对于前者,是尽可能消除;对于后者,则是适度调节。经验表明,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是可控的,而且可以通过综合治理,有效地缩小差距。当然,缩小的过程必须是渐进的,措施必须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为此,我们要从源头防范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尽快堵住至今仍然在扩大收入差距的漏洞,同时,要加快各种制度建设,首先使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势头得以控制,并逐步使差距保持在合理、可控的范围。现实还表明,人群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缩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城乡、地区、行业和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因此,缩小全社会的收入差距,一方面需要采取对人群间收入差距缩小有直接意义的措施,如机会公平、社会保障等,另一方面,还要从缩小城乡、地区、行业和企业内部收入差距入手,标本兼治,使收入分配差距有较明显的缓解。在现实生活中,源头防范和制度保障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说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是一个系统工程的话,那么,以下若干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第一,加快建立收入申报制度。对于目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有各种分析和判断,但是,由于数据来源不同,计算范围不同,例如,是否考虑灰色收入部分,其结果就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只有通过建立与每一位公民有关的收入申报制度,才能获得相对全面、准确的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的计算,对收入分配差距的状况有一个客观的估计,以利于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同时,收入申报制度不仅是揭示收入差距的必要手段,而且,其本身作为一个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对缩小收入差距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建立收入申报制度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问题就在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技术条件,确定推出这一制度的时间表和其他保证执行的细则。必须指出,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仅针对特定人群,如达到某一公职级别及以上的政府官员,以及将要晋升至该级别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反腐败,收入申报制度的作用就远不止于此,即便分配保障性住房,也需要以收入申报制度作为甄别分配对象的基本依据。
第二,确立机会公平的理念和制度。完整地理解现代社会机会公平的理念和含义,对于建立社会公平公正的各项制度至关重要。为此,需要深化并加快改革,使那些继续导致机会不公平的制度日渐式微,直至形成机会公平的制度和环境。机会公平的重要性,随着人力资本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替代劳动,成为创造价值最大的生产要素,而日益凸显出来。也就是说,机会公平已经从市场竞争环境公平,扩展到教育机会公平、健康机会公平、就业机会公平和迁移机会公平,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对自身的人力资本赋值。这是现代社会公平公正的起点。如果同时做到两个机会公平,即人力资本赋值公平和市场竞争环境公平,再经过税收制度的必要调节,那么,人群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可以保持在社会成员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里所说的机会公平,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与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与就业、创业的市场环境都密切相关,因此,要在有关的理念培育、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具体的、深入的工作。
第三,遏制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的滋生和增长。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是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源头,同时也是继续扩大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专家研究表明,加入灰色收入因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将比未考虑这一因素的差距大一倍左右。由此进一步说明这个现象的严重性。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实质,是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因此,要从政府自身改革和制度建设入手,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借鉴相关国际经验,以及中国香港、台湾等地的做法,推出收入申报制度,并加强其他现行制度的执行力度,如现金管理的有关制度,使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的提供者和收受者都受到严厉制约和打击,最大限度堵住这一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源头,并最终将其逐出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四,反垄断和减少行政管制并举,明显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按照自然垄断、经济垄断(规模经济)和行政垄断划分,中国目前较为严重的,就是行政垄断,其次是自然垄断。最具有特色的垄断,是用行政管制保护的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给予已经具有垄断超额利润的石油行业价格补贴。本来,行政管制是用来反垄断的,现在却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垄断的“保护伞”,这是问题的关键。因此,在中国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实际上就是行政管制,因此,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就是解决管制的问题,要通过政府自身改革和体制改革,才能得以解决。现在我们所看到的那些高个人收入的行业,基本是在行政管制保护下的,具有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倾向的行业,如电信、电力、银行和石油行业,以及管制性行业,如烟草行业,而依靠技术创新获取高收入的行业寥寥。减少行政管制,提高经济活动的竞争性,迅速控制行业间收入差距,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五,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基本保障内容。在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建立城乡间、地区间均等化的社会保障,不仅有助于获取收入、创造财富的机会公平,而且也能够适度地调整收入和财富的结果公平。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保障需求日益壮大;另一方面,人们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有着各种风险,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来予以防范和化解。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无法回避的发展主题。自2003年以来,中国在改善社会保障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十一五”规划中有关社会保障的目标在陆续实现。当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架构、社会保障项目的安排、相关服务的匹配,以及社保资金的筹集、保值增值和监管等,都要作出深入的改进。与此同时,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和实现,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发挥其有效的再分配功能,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能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六,调整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期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自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重要且较为稳定的来源。但是,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并没有随着数量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具体而言,税收返还是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省所占的相对份额也较为稳定,这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政不均等程度;财力性转移支付应当是实现财政均等化的主要补助形式,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过小,这种状况制约了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专项转移支付即专项补助,量大面广、结构复杂、规范性差,此类转移支付的快速增长,可能形成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挤占,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类型结构和资金的地区分配结构进行调整,减少用于非均等化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绩效,以利于发挥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财政的正向激励作用,提高地区间财政均等程度,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下必要的财政基础。
第七,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与调节收入分配有关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改革。个税改革中的起征点调整和严加征管等内容,都将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个税和房产税改革的具体设计,要充分体现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改革,提高部分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大排量汽车等的消费税税率,既合理引导消费行为,体现节约能源资源的要求,也是对收入差距的一个调节。
综观上述措施,其间同样体现“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原则。例如,行业间收入差距的缩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市场化,以及竞争性领域的民营化。又如,地区间差距的缩小,既有政府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的作用,也需要要素市场发育,使资本、劳动和人力资本充分流动,市场所达到的均衡,就内在着要素报酬的均衡。与此同时,市场机制和生产要素能够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发挥作用;政府能够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就指日可待。
科学应对世博会的排队问题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4.16 版次:5
编者的话
本报发起的“一道文明考题——关于观博排队的讨论”开始以来,不仅广大读者热烈回应,不少专家学者也高度关注。他们陆续来稿,结合各自的专业领域,以更高更广的视角切入,为科学应对排队观博出谋划策,贡献真知灼见。
今日,本报发表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执行院长陈宪教授的文章,希望有助于将这场讨论引向深入,求得实效。
世博会将至,人们有一种担心在增加,那就是参观人数太多、排队时间很长,影响参观者的情绪,影响参观的质量。这的确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经济学人看排队,会想这又是一个资源配置问题:如果一种商品或服务需要排队才能购得或享用,那就是它供不应求了。在计划经济时代,排队现象司空见惯。这是因为,资源配置的信号系统僵硬,进而激励机制难起作用,导致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供给都不能满足需求。如今我们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排队买商品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而世博会排队,是因为在特定的地域范围、特定的参观时间,接待能力(供给)无法满足参展人数(需求)的要求。
最大化供给能力与运筹学的“排队论”
经济学人解这道题的答案是:第一,最大化供给能力。具体地说,就是增加开馆时间。我甚至在想,5月到10月的上海,是春末到秋初,以气温条件,如果遇到参观者暴增的情况,应急性地通宵开放也无妨,可以在凌晨4点闭馆,上午6点到9点作为场馆整理时间。这样,世博会的供给能力就大大增加了。现在发售的门票,一律规定晚9点停止入园,12点闭馆,是否在必要时考虑变通?近日看到一个网站的调查,超过半数的网友自称愿意“晚上去”看世博会。第二,合理调节需求节奏。会展服务和其他许多服务一样,是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因此,当供给在总体上无法满足需求时,对需求作错时调整就显得特别必要,这将使需求在最大规模上得到满足。这里说的调整的手段可以是价格,是制度,如开放时间的安排,也可以是技术。如果这些方面做得好,将可切实缓解排队之累。
管理学人看排队,会想到这是一个需要优化的问题。运筹学的一个分支——“排队论”,就与解决排队问题有关。“排队论”也叫随机服务系统理论,是通过对服务对象到来以及所需服务时间的统计,得出等待时间、排队长度、忙期长短等指标,从中发现规律,然后根据这些规律来改进服务系统的结构或重新组织被服务对象,使得服务系统既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又能使机构的费用最经济或某些指标最优。“排队论”的模型更多地用于解决计算机网络、生产、运输、库存等问题,至于解决具体的排队,如世博会的排队,主要靠管理。它涉及的方面很多,针对不同的排队问题,解决方案不尽相同。
对于上海世博会的排队,解决方案必须考虑的环节是:其一,制定和公开优质服务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游客等待时间(可有合理的范围)。各主要场馆尽可能明示等待时间,让游客有一个预期,以便安排好参观计划。其二,研究并采用有效的“避峰”措施。其三,引入技术手段和制度创新,配合上述措施的落实。其四,提供体现人性化的排队等待区域,供应茶水、报刊、电视等,缓解游客等待的焦灼情绪。
解决排队问题的价格、制度和技术手段
如上所述,无论经济学,还是管理学,解决排队问题的手段无非是价格、制度和技术。就解决世博会排队问题而言,由于需求具有较大的刚性,价格杠杆的作用相对有限,但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现在夜间门票的价格较低,为90元,这就是利用价格杠杆,将客流引导到夜间。
解决世博会排队问题的制度,要多疏导性,少管制性。所谓疏导性的制度,就是让各种游园信息透明,并及时传播。疏导性制度的特点是人性化,通过管理机构与游客的良性互动,达到既减少排队时间,又有效利用和共享资源(各种展览、演艺项目等)的目的。现已发售的门票背面的注意事项中有一个条款,“上海世博局有权调整园区、展馆开放时间和活动安排,或采取临时入园限制”,其中“采取临时入园限制”是管制性制度。当然,在客流特别大的时候,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管制性制度应该少之又少——游客已经到了场馆门口,被告知“被限制”了,会作何感想?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可大大缓解排队问题。例如,让游客通过互联网登录世博会网站,进行参观热门场馆的预约登记。又如,在世博会网站或其他门户网站,动态发布世博会及各场馆的客流信息,以便游客作出自己的选择。我相信,有关管理部门在世博会期间,会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平台,在疏导游客、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大量工作。总之,我们要将广大参观者的满意度,作为世博会成功举办的一个基本指标。
只要我们真正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通过综合治理的方法,尤其是制度的、技术的手段,就可有效应对世博会的排队问题。
给李书福们更多“准生证”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日期:2010.04.07 版次:5
吉利之所以能走到今天,当然主要归功于李书福的企业家精神,但当年李书福悲壮地要求“请给我一个失败的机会”,从而获得的那张“准生证”,也起了关键作用。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要有更多的李书福;社会要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加宽松、更加公平的环境,为它们的发展创造条件
吉利收购沃尔沃尘埃落定,再次凸显了中国民营经济的一个发展方向:走出去,走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进而做强做大,成为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吉利之所以能走到今天,当然主要归功于李书福的企业家精神,但当年李书福悲壮地要求“请给我一个失败的机会”,从而获得的那张“准生证”,也起了关键作用。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市场准入,会有今天的吉利收购沃尔沃吗?可见,这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家的问题,也就是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要有更多的李书福;二是发展环境问题,社会要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加宽松、更加公平的环境,为它们的发展创造条件。
民营经济发展有三个重要方向
日前,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民间投资,引导民营经济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垄断行业改革结合起来。这再次指明了民营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方向,即进入国有企业集中的垄断行业,特别是那些本该有较高竞争性的行业。当然,现状不能令人满意:有数据显示,我国私营控股投资在金融业仅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仅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仅占6.6%,许多领域仍是国有资本独大。这一方面说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还有很大空间,另一方面则表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小视的难度。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由于产业结构转型,以及上述的进入门槛等原因,民营经济更多地是从创业起步,比较集中地在服务业以及新兴产业谋求生存和发展。进入这些领域的民营中小企业,有相当部分属于“创新型”,从事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它们的创业者和从业者都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含量,所做的项目既可能有较高回报,也存在较高风险。因此,创业、创新环境的状况,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对于它们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总结起来,当前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有三个重要方向:走向国际竞争,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乃至中国的跨国公司;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消除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限制,让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让更多的创业者、企业家获得成功,使中小民营企业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增加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当下的发展障碍主要在外部
将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放到当今转型的大背景下看,可以做“三七开”的判断,即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为“三”,政策、环境和国有资本的问题为“七”。随着转型的深化和到位,“三七开”将逐步变为“四六开”、“五五开”,乃至“倒三七开”。也就是说,当下的问题,主要还在外部,或者说主要矛盾在外部。例如,我们为了鼓励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不少政策,甚至在政策上已经找不出限制民间资本的规定,但在现实经济运作中还是有不少的限制措施。在有关政策文件中,绝大部分行业都完全放开,包括铁路、金融和文化产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多困难。又如,大凡谈到民营企业发展,都会讲改善环境,而且讲了数十年。尽管确有变化和进步,但还是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再如,国有资本的垄断延伸,将主业推进到竞争性领域,使大部分民营企业难以与其竞争;国有资本依靠行政权力和资金优势,通过建立“子孙公司”、兼并重组等手段,在竞争性领域不断扩张市场份额,与民营企业争夺地盘。如此种种,都使民营经济发展和民间资本投资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
因此,为了使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大与此相关的各项改革的力度。当前的重点是,要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以及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并为民营企业腾出发展空间;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消除行政性管制,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本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进入重点垄断行业;要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投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要简化各项与民间投资有关审批程序,并逐渐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特别是在投资审批、土地、对外贸易、海外投资和财税扶持等方面,做到待遇公平化,以促进公平竞争。
当然,民营企业也有着自身的问题,尤其是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企业规模的扩大,这些问题会更加凸显。因此,民营企业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在高科技和新兴产业领域有所作为,要走向国际竞争,都需要苦练内功,增强内生动力和活力,一方面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提高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能力。有着创业者或企业家的民营企业,再加上好的企业制度和创新能力,就能够凭借竞争优势,进入任何行业、任何市场和任何国家,谋求和自身愿景、使命相吻合的发展。
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障碍
时间:2009年12月09日 16时42分   来源:文汇报   作者:陈宪

如能适时废止营业税,或者大幅度降低营业税税率,服务业可望有一个井喷式发展;与之相关的创业、并购等经济活动亦将会活跃起来,由此产生的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不可估量
中国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例如上海,时下正处在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但正如人们所看到的,转型艰难,种种出自传统体制的障碍羁绊着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其中一个突出障碍,是现行的税收制度。
营业税抑制着服务业发展
我国的税收制度形成于工业化初期,尽管以后几经改革,但其基本架构和思路,仍然是与以工业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相匹配的。两个基本税种,即最初针对制造业的产品税和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渐渐都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产品税,由于与大量重复计算的总产值一样,存在大量重复征收,且存在严重不利于生产过程专业化的问题,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着手改革,开始进行增值税的试点工作;1984年10月颁布了实行增值税的有关文件;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一般来说,增值税有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我们起初实行的是税负较重的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事实上存在和产品税一样的问题,不过在服务业尚不为主导时,矛盾还不突出,没有被提上改革的议程。
营业税的负面作用包括:其一,由于是对交易额征税,它将直接抑制市场交易的规模;其二,营业税同样有重复征收的问题,在专业化要求越高的经济活动中,重复征收的频率就越高。而且,我国的营业税税率几十年一贯制,一般为5%(加上其他附加,服务业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率为5.55%左右)。如果说这个税率是与当时的产品税相配套的,那么,当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后,特别是2009年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说服务业企业相对于制造业企业税负过重,就一点都不为过了。
对服务业企业,除了要征收营业税,还和制造业企业一样,要对其利润征收25%的公司所得税。就成本结构而言,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绝大部分服务业企业的劳动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是占比最高的成本,而大部分制造业企业物料成本占比最高。我们知道,劳动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均表现为个人收入,因此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获得分红或奖金,由此产生的个人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因为考虑到服务业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及占其营业额比重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在大部分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服务业企业是不缴纳营业税的。这是我国基于服务经济的税收体制改革可以借鉴的思路。
数据显示,相当部分的服务业企业的利润率是做不到5%的,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都在5%-10%。这意味着,不论企业的这项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却都要缴纳5.55%的营业税。这是导致“多输”的做法,即服务业企业的盈利空间受到抑制,发展的激励不足;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受到抑制,就不足以满足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的税收额最终也会受到影响。由此就提出了基于服务经济的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废止营业税;作为过渡,近期可迅速作出大幅度降低营业税税率的制度安排。从目前中央政府给予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已经看到这一改革的价值取向。
营业税过高带来的问题种种
征收营业税及其税率过高存在问题的反证之一,是假发票盛行且屡禁不止。中国目前有巨大的假发票供给,其需求相当部分来自服务业企业。具体而言,就是服务业企业需要这些发票,虚假地做大成本,以少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反证之二,是营业税征收成本居高不下。有报道说,我国某些税种的征收成本甚至高达100%。在税源不足或比较分散的欠发达地区,税务机构和人员过多,以致收不抵支。相比我国平均直接征税成本高达6%-8%,美国的平均征税成本为0.5%-0.6%。由营业税税源分散、监管困难等原因所决定,其征税成本高是不言而喻的。反证之三,是企业的纳税成本也很高,主要表现为额外的人员成本和管理成本。反证之四,是为规避税收,市场交易偏向无发票的现金交易,与现代交易和支付手段相比,现金交易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废止了营业税,假发票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会不攻自灭,现金交易将大量减少,我国的征税和纳税成本也将大幅度降低。
使这一改革得以推进的配套措施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要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和推行,制定更为合理和边界清晰的企业成本范围,以使公司所得税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其二,作为税源的一种弥补,更考虑到诚信制度、生态文明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当下最令国人瞩目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应开征资源税、物业税和财产税等税种,并适当提高相关税率,一方面可以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量,另一方面,可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扎实条件。
科学征税与建设“节约型政府”
笔者最后再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角度,进一步阐述废止营业税的必要性。服务型政府改革与政府自身建设,既需要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还需要将节约型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涵。政府并不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主体,而是将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进而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当社会总资源为一定时,政府拿走的越多,纳税人留下的就越少;政府征收的税收用于自身的越多,纳税人得到的公共服务就越少。因此,建设节约型政府的指导原则之一,是政府要在可能的范围内减税,既减少不合理的税种,还要降低相关税率,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自身的消费,增加直接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
我们相信,废止营业税,或者大幅度降低营业税税率后,服务业可望有一个井喷式发展,与此相关的创业、并购等经济活动亦将活跃起来,由此产生的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