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版家居服批发:芜湖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23:13:13

芜湖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教人〔200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

    基础性绩效工资依据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发放。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各等次的比例,可以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优秀等次比例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依据芜教〔2009〕39号文件执行;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旷课(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5、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育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7、年度量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年度考核等次作为下一个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发放80%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若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打卡发放。

    校长、副校长年度考核等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考核确定,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学校考核确定。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奖励性绩效性工资依据年度考核等次与量化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量化考核根据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1、校长(含副校长)考核。

    县教育局按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提取,设立校长津贴。依据《芜湖县中小学校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芜教〔2008〕59号)文件,每学年集中考核一次,县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校长津贴。

    承担教学任务的校长(副校长),其承担的教学任务部分纳入本校一般教职工考核。

    2、班主任考核。

    学校从绩效工资总量中按小学班主任月平均津贴不低于130元,中学班主任月平均津贴不低于180元的标准,设立班主任津贴。由学校制定考核办法及细则,按学期考核发放。对于教学点班级人数较少的情况,学校可以根据全校平均人数折合,不足的按比例减少班主任津贴。

    3、一般教职工考核。

    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上述专项考核津贴后的部分,用于一般教职工考核,由学校实行量化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考勤约10分、工作量约40分(含超课时)、教育教学过程约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及教研活动参与情况等,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细则)、教育教学实绩约2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含教育教学成绩及教研成果等。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学校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办法及细则由各校制定,按学期考核发放。

    4、管理及相关岗位工作量折算及计分办法。

    初中、中心学校校长工作量折算为1,副校长为0.6;初中、中心学校中层干部正职为0.5,副职为0.4。中层职位初中为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规模较大的可设办公室,中心学校为教务处、总务处,规模较大的可设办公室。各校应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其他岗位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确定。学校可量化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计算出周工作量总和,除以教职工总数,计算出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得分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

    六、相关政策

    1、借调(在本县教育系统内工作的)、支教(到民办学校除外)、上挂人员在借调、支教、上挂期间,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30%奖励性部分由局财务科划入现工作单位。

    2、长病人员(指患癌症、精神病、麻风病人员)经教育部门组织参与,相关部门鉴定确不能坚持教育教学或其它工作的,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细则规定发放。

     4、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未到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校研究,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酌情发放。

     5、本人申请,经教育局同意的脱产进修人员、借调至教育系统外人员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6、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7、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8、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校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3、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各校要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实行本办法后,各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校要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功能和正确导向,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八、本实施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