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安剪板折弯加工:达拉特旗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0:48:5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根据《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管

(一)重大事项决策监管

严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委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规则和程序,确保决策全过程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1、健全规范决策程序。涉及重大规划、发展战略及重要民生事项,在决策草案制定前,要征询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专家或中介咨询研究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未经论证评估不得提交决策,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集体研究决定或随意改变决策。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重大事项不得决策。

3、保证决策结果科学公正。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不得随意作出变更调整,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重新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广泛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实现权责一致。

4、实行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向旗纪委监察局备案制度。

(二)重要干部任免监管

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基层公推直选范围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比例。

1、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严格执行常委会票决干部和全委会票决重要岗位干部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常委会无记名票决考察对象工作,探索实行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差额表决制。严格执行干部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以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为主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扩大竞争性干部在全部选任中的比例和数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工作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及时对不称职干部进行调整。

2、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回避的文件精神,对全旗科级干部的任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出台符合我旗实际的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和回避的相关办法。定期对权力部门、关键岗位和新提拔干部进行交流。

3、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按规定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做法。未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程序,不得提名考察,凡在考察中群众认可度低、反映差的,不得提交会议。加强事前防范力度,坚持在干选拔任用前征求旗纪委和检察院的意见。加强对干部选任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考察预告、考察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重要干部推荐提名和任免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

(三)重大项目监管

围绕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规范运行,保证重大项目建设施工安全、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1、重大项目审批事项监管

(1)简化审批程序。加强重点项目责任制落实,推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对旗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办理的审批办法,全面推行 “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2)推行电子监察。逐步启动电子监察系统,对全旗行政审批业务实行同步全程监控,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功能。

(3)实行审批报告制。在启动电子政务审批前,各部门要每月将重大项目的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等情况报告旗纪委监察局。

2、建设用地监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科学规划、竞价出让、依法规范的原则,治理违规违法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规范土地供应机制。根据全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计划管理,控制供应总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凡是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用地,必须先申报预审,后申请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大力推行集约高效用地。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确定建设用地性质、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用途和容积率。

(2)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鼓励土地向规模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住宅向小区集中,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管控制度,将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作为项目落地的限制性“门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出让使用权的,必须按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对非经营性用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3)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所有建设用地项目在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税费的情况下,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征收,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法定标准价格填写《土地出让金收缴通知单》,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缴入旗非税收入管理专户,由财政部门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要列入基金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土地出让金“坐收坐支”或“体外循环”。动态监测建设用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情况要实施全程监管,将履行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3、矿产资源监管

(1)规范矿业权交易。矿产资源出让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非煤矿产资源出让要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矿业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坚持按市场定价转让,未经评估和公示不得转让。凡涉及转让矿业权的煤炭企业,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转让书面申请进行备案,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严禁借灭火工程之名占用煤炭资源,严禁以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形式分割转让矿业权。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国土、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法机制,全面遏制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对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认真落实煤矿储量核查检测和井下采掘情况对照测量工作,确保矿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4、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

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权力高度分散,严格监督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1)建立规范统一、集中交易、功能完善、有效监管的综合招投标中心,实现监管制度、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招投标市场平台、行业自律五个统一。以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责、财务分开为突破口,实现政府职能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和综合招投标中心分离分权,相互制约。

(2)建立招投标申请、登记、备案、核准制,规范招投标方式。实行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投标程序、评标办法、不良行为记录、投诉电话“七公开”。严格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一律不准参加投标。

(3)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实行“准入、退出、考核、奖惩”动态管理制度。细化评标办法,改进评标方式,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并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

(4)实行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审制度,建立工程变更向监督机关备案制度。强化责任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严禁转包、非法分包和不依法履行合同等行为。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结算审核公开制度。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5)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全程参与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定期督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中标后跟踪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转包、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将其列入投标“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允许参加旗内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管

按照严格预算、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手段,确保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规范、科学、安全、高效。

1、严格预算管理

年初,由各部门上报预算申请,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旗财政局研究确定初步建议,经旗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旗政府常务会议和旗委常委会议讨论修改。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项目资金,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预算经政府常务会议和旗委常委会议讨论修改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一般不再进行调整。非经主管理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追加预算,对超预算安排支出在按规定程序批准前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2、规范资金运作

(1)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制度,健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推进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实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将全旗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资金拨付时,对预算安排项目中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局按时间进度拨付;对预算安排项目中已明确到单位的专项经费,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签批后拨付。对于预算安排项目中未明确到单位的项目资金,由政府会议研究签批后拨付资金。

(2)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和项目资金管理,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资金投向与用途。加强预算结转资金管理,对于长期没有执行的项目,全部按规定清理回收资金并重新安排。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管,所有项目资金严格实行按进度拨付。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报告项目用款计划、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实施情况。

3、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1)实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中心以独立事业法人进行单设,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管办的业务监管下开展工作。

(2)健全运行机制。每年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要求的采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和组织公开招投标。

(3)加强结算环节监督。由政府采购中心对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资金由集中支付机构直接支付供应商。审核和支付分部门负责,所有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取消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过渡性账户,所有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银行专户,由财政统一管理,实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或中长期规划确定或调整;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牧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等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全旗城镇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小城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能源及重大交通建设项目;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干部职务任期、交流、回避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安排的范围。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招商引资项目的立项、选址、环评、资源配置、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财政(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超预算资金的审批、使用等。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必须包括预决策、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纪要等七个环节。会前要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决策内容,以保证调查酝酿的时间,除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对建设工期紧、工程建设任务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好项目、大项目,为了保时间、保进度、保工程,可以在“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开公透明、相关部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从实际需要出发,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项目工程建设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参会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一些重大而敏感的问题要积极推行票决制。

1、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会议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人数,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由会议召集部门确定。

(2)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报送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初审,并报旗纪委监察局备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和意见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3)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旗分管领导进行复审。必要时,初审和复审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等信息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

(4)旗分管领导在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按照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旗长办公会、旗政府常务会或党政联席会、旗委常委会、全委会等形式研讨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决策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

(5)属于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应由主管部门向社会有关方面征求意见,采用部门会议或群众听证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方案后,报旗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旗纪委监察局备案。具体程序根据决策事项要求,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务必做到严格程序、规范决策。

(6)凡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应由旗政府采取情况通报会、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意见,报旗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7)由旗委、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旗委、政府议事规则规定程序进行。因突发事件等特殊紧急情况下作出决策,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2、重要干部任免决策程序

(1)干部任免动议和提名。根据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综合考虑岗位空缺、班子结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干部任期、交流、回避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由旗委组织部提出干部调整工作方案,按照旗委组织部推荐和各级党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初始提名人选。在对初始提名人选反复酝酿的基础上,审议并确定考察人选。

(2)考察。在被考察对象的单位发布考察预告,明确考察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和方式,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题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3)酝酿。旗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后,提出拟提交旗委审核的人事安排初步方案,征求旗纪委和检察院的意见,经旗委书记审核后,召集旗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针对考察分析汇总情况和人事安排初步方案,研究确定提交旗委常委会讨论的拟任免干部方案。

(4)讨论决定。旗委书记主持召开常委会或全委会,组织部门汇报拟任免干部方案并作出详细说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任免或提名决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新提拔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交流、回避制度。

(6)各部门内部任命重要岗位或特殊岗位干部,应由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3、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1)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旗委、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专家论证,向社会各届广泛征求意见,将专家讨论的结果和征求到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梳理汇总,及时反馈旗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采取旗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政府常务会或旗委常委会等形式讨论决定。项目决定后,向社会公示,旗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2)对于招商引资项目,首先由招商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后,报旗分管领导审核,对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及意见征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讨论决定。

(3)重大项目决策后,各相关部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旗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建立“绿色通道”。

4、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1)严格按照“部门提出——政府领导审批——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业务股室经办——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对拨付的所有财政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对直通车、国债专项资金、中央新增投资资金和涉农涉牧专项资金均实行报帐制,所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2)对预算未安排但必需支出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会议研究签批后,暂付项目支出单位,经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转列财政支出,并向社会公示。

(3)政府采购项目要经部门提出,采购部门要经会议研究编制采购预算,提交旗采购办进行审核,采购办经会议决定下达采购预算,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以上程序进行外,还要制作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定标、公示结果、签定合同、履行合同、结算采购资金,切实做到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招标、使用、评标相分离;预算、采购、结算相分离;采购、付款、验收相分离。

三、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班子成员还要将“三重一大”事项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

2、违反规定审查、审批和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放任、纵容、包庇、参与矿产资源非法活动的的,干扰、阻挠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非法批地、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拔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4、不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开标、评标、定标方式、方法、标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串标围标,或者“明招暗定”以及规避招标的;

5、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大额资金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私设“小金库”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6、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以及其他违纪行为;

7、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辖区或者本部门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8、行政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凡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失真的;

9、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出现明显失误、失真的;

10、审计人员隐瞒事实,导致审计结论不真实的,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诫勉谈话;

4、组织处理;

5、党政纪处分;

   6、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