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教育研究:湖北省监察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说明--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门户网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0:58:20

 第一条 为促进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北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相关厅室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厅室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厅室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发布、更新本厅室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内容的;

  (二)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厅室和个人,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相关厅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厅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确定的事项组成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责任追究;对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湖北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4号)要求,2008年,法规室起草了《湖北省监察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规定》)。2010年9月,厅机关召开政府信息工作会议,要求对《规定》进行修改。会后,法规室将《规定》印发各室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一、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结合机关各厅室信息公开职责,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同时对责任追究的机构、对象、方式、程序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追责行为,促进厅机关政府公开信息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及时编制、更新本厅室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内容的;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追究相关厅室和个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基本方式

  关于责任追究的方式,《规定》共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一是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二是情节较重的,责令相关厅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三是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厅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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