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教育考试: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及解读--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门户网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47: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监察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含派出监察机构,下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

  第四条【领导体制】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职责划分】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对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开展效能监察。

  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接受监察机关监督。

  第七条【基本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

  (四)提高行政管理效果与注重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八条【社会监督】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者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工作职责】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检查、调查、处理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者事项;

  (四)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完善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完成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监察重点】  监察机关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效能监察:

  (一)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

  (二)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和遵守行政程序、行政纪律情况;

  (三)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体现的效率情况;

  (四)监察对象管理目标、工作指标完成的数量、质量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权限】  监察机关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监察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监察对象履行某项职责、开展某项工作、作出某项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监察对象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五)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监察的立项】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热点问题;

  (四)行政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五)本地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亟须治理解决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的报批】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后,提出立项建议,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重要行政效能监察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  监察机关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前,一般应向被检查单位和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

  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可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行政效能投诉办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署名投诉,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应及时转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

  对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须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属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九条【立案调查】  监察机关在实施检查、办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考评】  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行政效能状况实施考评,考评应与政府部门效能建设目标考核相结合。

  行政效能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监察对象实施奖惩、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电子监察】  监察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使用、公众诉求处理等进行同步监督、预警纠错和专项测评,拓宽电子监察范围。

  第二十二条【结果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及考评结果,依法向监察对象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或者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二)。

  重要的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三条【执行程序】  监察对象应当自收到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者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纳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者执行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监察对象应及时向监察机关说明原因,列出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方式及情形】  有下列影响行政效能情形,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部门通报批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同时可以单独或者合并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同时可以单独或者合并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一)违反程序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三)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投诉、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需要追究责任的。

  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情形】  监察对象拒不执行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由监察机关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重或加重情形】  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一年内,又因影响行政效能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的;

  (二)干扰、阻挠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二十八条【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情形】  监察对象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或者减轻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监察人员责任】  监察人员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立法授权】  各地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草案送审稿)解读

  湖北省监察厅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新颁布的《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近些年来,全省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监察部的部署和要求,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这些好做法、好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2008年,省政府成立了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活动。此后,全省政府系统又先后开展了“能力建设年” 和“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活动,进一步深化政府执行力建设,努力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能。为加强对政府机关行政效能的监督,省长李鸿忠同志多次在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同志也多次就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尽早出台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提出明确要求。

  2009年10月,我们向省政府申报了关于起草《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立法计划,获得批准。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我们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过一年的紧张工作,形成了目前的草案送审稿。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概念

  1989年12月,监察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尉健行同志指出,“治理整顿任务的提出,确实增加了监察机关在这方面执法监察工作的分量,相应增加了效能监察的比重。”这次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效能监察的概念。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何勇同志在1999年中国监察学会召开的效能监察理论暨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行政管理的效率、效能以及国有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质量、效果、效率、效益等情况开展的一项监督检查活动。这是从包含企业效能监察的角度对效能监察作出的定义。陈昌智同志于2002年8月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的监察。分析上述三种表述,可以得出三点结论:一是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含派出机构);二是根据新修订《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对监察对象行政活动、行政行为的效能实施监察。根据以上三点结论,结合我省行政效能监察实践,我们认为,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含派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各地规定不一,到底哪些内容应当纳入行政效能监察的监督范围,缺乏一个权威的解释。从行政效能监察的概念来看,只要是关系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情况都属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起草过程,我们查阅了部分外省市有关行政效能监察内容的规定,其中大多比较繁杂。基本做法是,从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分类中列举情形。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内容具体明确,针对性较强,但缺点是容易挂一漏万。因此,在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内容过程中,我们结合近年来我省行政效能监察实际,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二是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及遵守行政程序、行政纪律情况;三是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体现的效率情况;四是监察对象管理目标、工作指标完成的数量、质量情况。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程序

  根据近些年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践,《办法》共列举了五种行政效能监察方式,其中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及投诉处理三种方式最为常用,程序也相对规范完备。考核评估和电子监察两种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纠风治乱和源头治腐工作,但实践证明,它们在促进行政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能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也将这两种方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考虑到这两种监察方式程序较为繁琐,且相关部门已出台了相关规定,我们在《办法》中只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

  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的关系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的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效能监察包含于行政效能建设之中;另一种观点认为,先有行政效能建设,再有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建设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监督内容。我们认为,行政效能建设与行政效能监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效能监察是促进效能建设的有效推手,行政效能建设是效能监察效果的实现方式。从主体来看,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含派出机构);而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从内容来看,行政效能建设是政府及其部门对自身行政行为的效率、效益、效果和质量的一种自我约束和提升,而行政效能监察则是通过监察机关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从实现方式来看,行政效能建设偏重于事前的防范,而行政效能监察则偏重于事后的纠偏。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及解读--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门户网站 湖北省监察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说明--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门户网站 廉政文化建设:拒腐防变的重要工程--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门户...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文--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 2010反腐路线图:贪腐与反腐各有“新意”--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 湖北公务车将贴公车标识 便于民众举报违规用车--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 对乡镇党委书记岗位腐败风险防控问题的思考--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 中央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更加关注群众利益和感受--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 中央纪委全会公报提出: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 兴山县四措并举不断提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水平--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出台《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纪工委监察局重点督查工作办法》 湖北省劳动监察投诉电话及传真电话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 何勇强调:加强廉政教育基地建设 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 襄樊市樊城区深化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着力实现"四个转变"--楚天廉政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 荣昌县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湖北省印发《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反腐败案件协调工作办法(试行)》 推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黑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暂行)和黑龙江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召开_莆田廉政网--中共莆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莆田市监察...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湖北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