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白松:坚持群众观点 搞好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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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观点 搞好法院工作

作者:洛阳高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建钦  发布时间:2011-08-30 15:32:47


 

    为认真开展中央政法委关于“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全国法院系统在近期开展了“群众观点大讨论”。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章,对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作风、群众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就“如何坚持群众观点,搞好法院工作”谈点粗浅看法。

    一、什么是群众观点

    群众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对待人民群众的观点,是中国共产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刘少奇在《论党》中概括为:一切为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有了这些观点,有了坚固的、明确的这些观点,才能有明确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群众作风、并做好群众工作,才能实现正确领导。

    坚持群众观点,就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处理自己和群众的关系问题的根本态度和领导方法,也是搞好其他工作的重要方法,是群众观点的具体运用。其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党是为群众的利益而存在和奋斗的,离开了群众,党的一切斗争和理想不但都会落空,而且都将变得毫无意义。群众路线,也是党的组织工作中的根本原则,在党成为执政党的时候,其意义特别重大。

走群众路线,就要树立群众作风。群众作风,是党的优良作风之一,即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要求党的干部在感情上要贴近群众,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行动上要深入群众。

    树立群众作风的目的,是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党联系群众的工作,是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是把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宏伟目标与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联系起来的工作。

    二、法院工作为什么要坚持群众观点

    (一)坚持群众观点,是党的宗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坚持这一宗旨,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领导干部要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必须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在思想上尊重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增强群众感情,带领群众前进。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其工作目的、工作路线、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必须与党保持一致。背离了党的宗旨,其工作都是徒劳的。因此,要搞好法院工作,就必须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

    (二)坚持群众观点,是国家性质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准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个范围在生活中的另一种表述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实现人民群众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定职责,因此,更加应当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观点。为了使法院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在单位名称中专门强调了“人民”二字。国家法律由人民群众组成的代表大会制定,法院权利由人民群众赋予,法院法官由人民群众代表大会任命,院长由人民群众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院工作要向人民群众汇报,并最终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在审判工作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这些法律规定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

    (三)坚持群众观点,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群众路线,是我国传统的司法方法。在这条路线指引下,我国司法路线出现了巡回审判的马锡五、泥腿子法官吴双福,说明在我国走群众路线解决纠纷有其必然的社会历史条件。其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还不高,且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反映到司法领域,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比较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人民群众的诉讼意识、举证意识还很有限,不能完全适应对抗式诉讼竞技要求,致使法院通过“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裁判”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差距较大,裁判结果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很难被当事人接受,这是部分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之一。其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建立,法律规定还没有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标准,仍然是包含情理、道德、善恶、对错等多种因素的复合标准,而不是法院所办案件是否合法的单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我们的工作使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实践群众路线。其三,从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官员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而司法官员应当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并不在意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的差异,而统称“机关干部”。他们希望干部能多深入群众,少官僚主义,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不能单纯坐堂问案,而应积极行使司法职权,学会“指导举证”,“以职权调查”,努力探索事实真相,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四,中国当今社会,仍保留着浓厚的乡土情怀,生产和生活都处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环境之中,“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深深地影响着民众对社会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方式,在不少情况下,纠纷的一方,甚至愿意让去部分权利,以换取以后的和睦相处,这为我们深入群众,化解纠纷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善于利用人民群众这一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做好纠纷调解工作。

    (四)坚持群众观点,是司法理论的要求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大目标,公正与效率的最大感受主体是人民群众。在农业与工业并存,农民与市民共处的开发区开展司法活动,就必须放弃“坐堂问案”的审判观,灵活运用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便民方式,特别是处理拆迁纠纷、相邻纠纷、排除妨碍等案件,法官必须深入群众,查看实情,以了解真相,并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

    其次,现代解决纠纷的机制,要求我们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网络格局,综合运用多种渠道、多元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法官在不违背司法中立性和被动性的基础上,深入群众能动司法,树立服务型司法理念,送法进企业、进农村、进军营、进学校、进社区。让法律走进社会各个角落,让法律走进民心。这种司法理念,就要求法官牢记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在形式上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过程中让人们群众参与其中,结果上让人们群众感到满意。

    第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服务性司法理念,要求法院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人民法院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群众工作部门,要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必须推行能动司法,让司法走进社会,提高办案质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服务需要热情周到,在执法方式上要改变传统的“执法如山”、“法律无情”的生硬执法模式为热情、周到的人性化服务模式,以追求司法活动解纷止争,构建和谐的终极化目标。

    (五)坚持群众观点,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群众诉讼的目的,不单单是“讨个说法”,获得一纸公正的判决,更关心的是自身的权益能否实现,纠纷问题能否解决,这就要求法院工作更要实现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

    其次,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群众性和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扩大声势的目的,甚至雇佣人员严密分工,制造高度组织化的群众性事件。一些社会矛盾,当事人之间相互响应,使矛盾逐渐复杂不断升级。与此同时,社会矛盾中的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相互交织,增加了化解难度。随着信息网络的多样化,当事人诉求表达方式日趋激烈,非理性方式越来越多,有时通过媒体、网络协作,向法院施加压力。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众性、复杂性纠纷,单靠法院“依法办案”是解决不了的,必须走群众路线,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群众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避免矛盾转化升级。

    三、法院工作怎样坚持群众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黑龙江省基层法院调研时强调,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事业成长和发展的关键,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理念。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要以提高司法能力,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我们应当通过群众观点大讨论,在司法实践中增强群众感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能力。

    争取群众满意,具体讲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首先要增强群众感情。在法院工作中,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在思想上密切与群众的感情,把群众当亲人。在感情上,要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感受群众打官司的心态,理解群众的心情,给予群众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在行动上,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从思想观念和言行上,切实扭转漠视群众利益的错误观念,切实纠正“冷、横、硬、推”的蛮横作风,“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腐”。加强与人民群众的鱼水情谊,避免因联系不够,沟通不足而出现与当事人对立,避免因工作方式不当或一味强调刚性规定而激化矛盾。把群众当亲人,把群众的困难放在心上,事事处处体现“司法为民”、“为民执法”的宗旨意识。

    第二、坚持群众观点要改进作风。要坚持群众观点,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处在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由于案多人少、工作不细,案件瑕疵时有发生,涉诉信访不断出现,这说明我们的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还有差距。要坚持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法院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必须从改变作风抓起。要培养法官认真负责之风,真正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认认真真地审判好、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履行好人民法官的每一份职责;要培养法官的严谨细致之风,使审判人员办案更加细心,化解矛盾更有耐心,案件处理更有公心,接受监督更有诚心;要培养法官的学以致用之风,努力掌握为群众服务的新知识、新技能,积极研究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第三、坚持群众观点,要提高司法能力,解决实际问题

    沈德咏院长指出,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要以提高司法能力,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一方面要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包括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能力等等。要使干警熟悉、掌握群众工作的方法、技巧,成为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提高司法能力,搞好法院工作,还要从好以下工作做起:

    (一)加强宣传,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是通过适用法律来解决群众纠纷的专门机关。因此,我们应下大力气携带法律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军营、进社区,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理念送给工人、农民、军人、学生及社区居民。首先使他们都“依法行事”,减少纠纷发生。其后,假若发生了纠纷,能够自己或请当地民调人员、社会法官,依照法律、自行解决纠纷。这既能减少纠纷发生,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还能够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被动应付的局面,以降低司法成本。

    (二)走出法院,把纠纷解决在当地。要改变坐堂问案的做法,派驻法官村长、法官乡(镇)长,走进乡村、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与此同时,要培训指导乡村民调人员、社会法官,教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辖区纠纷,与综治办、工会、青年团、妇联会、民调组织、陪审人员,形成广泛的诉前解决纠纷网络,一旦发生纠纷,上下齐动、左右联合,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把纠纷消灭在纠纷当地。

    (三)热情接待,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有人说“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一场官司三辈仇”,这说明中国的传统文化、温情社会,许多人不愿打官司。但是,像人们不愿患病又常去医院一样,有些纠纷还是会走进法院。有的是双方误会,有的是赌一时之气,有的只想通过法院向对方施加压力等等,对于此类纠纷一旦走进法院,我们应当热情接待、耐心听诉、了解情况、查明原因,通过讲理释法,把矛盾解决在诉前。必要时借助当事人辖区的有关领导,调解人员的力量,尽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解决在诉前的矛盾纠纷不结冤、不生怨、便于落实。

    (四)加强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中。部分案件进入诉讼之后,审判人员应走群众路线,开辟新的渠道了解案情、查明原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能力,尽量用群众的观点、群众的方法、加大调解力度、争取案结事了。宁可十天调解,不可一日判决。减少了判决也就减少了上访,从整个矛盾纠纷解决过程来看,调解结案是解决问题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对于当事人不知如何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情况,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指导当事人举证,或法院依职权取证,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法院认定的事实,尽可能的接近于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查明事实的过程,也是解决纠纷的过程,一旦事实查清了,败诉方也只能无话可说,即使判决,也能减少上诉上访的发生。切忌只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了实体公正的做法。

    (五)科学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牢记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应贯彻在法院工作始终。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知情群众了解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的原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前如有可能,尽可能得到辖区有关部门的协助,以使执行顺利进行。防止草率执行、盲目执行,使执行陷入僵局。要牢记执法为民、执法职责,把申请执行人当亲人,切实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确实无力执行,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及时采取执行救助,减少申请执行人的申诉、上访。

    (六)深入群众,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征求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人民群众满意的,我们要坚持,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我们要改正。及时征求意见,明确工作方向,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力戒,只管“依法审判”,不顾群众反映。自以为没有违法,但群众意见很大的结果。假若做了一件看似符合法律却引起群众反对的事情,还不如不做。

    第四、坚持群众观点,要尊重司法规律

    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创造、改变、灭失。实践证明,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践就能成功,不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践就会失败。司法工作也有其内在的规律,因此,我们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也不能忘记司法规律。

    人民法院实践群众路线,不单是到群众中去征求意见,更重要的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树立群众观点,体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虽然群众路线是由我国政权基础和司法国情决定的,但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证明,司法是有其自身规律性的。主要体现在:司法是一种判断性质的权利,这就要求司法注重中立性、程序性、适用平等性等等,这种规律性不以不同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的不同而转移。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群众路线时,必须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进行。

    具体来说,作为现代社会最具裁决能力的人民法院,其中立性最为突出。可以说,中立性是司法权的核心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核心和灵魂。因为,没有中立也就没有司法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说,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审判工作,不能盲目地为舆情所左右,要遵循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做出符合社情民意的判决。其次,司法的群众路线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进行。司法权运作必须依据程序法规定的顺序、步骤、方式展开,否则正义将像脱缰的野马无法掌控。能动司法是指主动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深入群众调查取证,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但不能主动地唆使当事人打官司,制造新的不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