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方法及其作用:司法工作如何强化群众观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03:43
 

司法工作如何强化群众观点

余茂玉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决定力量。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关系,指明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前进动力。

群众观点的基本内容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坚信人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前进的观点。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在司法工作中,一向重视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决定作用,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当做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并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依靠广大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的形势,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就必须要不断强化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一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人民群众的幸福要靠人民群众自己创造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司法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法院在各项工作中,要坚信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自觉、大胆地相信群众,主动依靠群众,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就司法制度的建设而言,完善制度必须要认识和掌握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而由于规律是隐藏在事物现象背后的内在必然联系,因而认识和掌握规律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往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样的多次反复,很多时候必须要深入调查研究、下一番苦功夫,这就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就司法业务而言,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司法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如人民陪审制度、依靠群众的刑事诉讼原则、非诉讼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等就无不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群众首创精神的尊重。

二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司法为民是党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将司法权用来为人民服务,除了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谋求最大的利益外,绝对不允许谋取其他特殊利益,更加不允许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就必须要甘心情愿地做好人民的勤务员和公仆。根据社会学的角色理论,社会对特定角色的行为都有着角色期待,角色扮演者会有其角色领悟,并根据其领悟付诸于角色实践。就司法的角色而言,人民群众要求它通过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的“角色扮演”中首先必须要准确领悟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角色期待,方能正确付诸于实践,也只有如此,其行为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司法机关,法官是人民的司法人员,司法必须要着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角色期待。“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角色期待的集中体现。顺应人民群众的角色期待,司法工作者需将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地为人民谋幸福,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三要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也来源于人民,因此,司法工作要牢固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

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向人民群众负责”的首要体现。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法律实施问题必须要提到更高的位置。本着向人民负责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都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讲事实,说真话,不讲假话。在司法调研过程中,要经常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基层群众实际情况,报告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要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切实解决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的问题,努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把群众当亲人来看,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办。

四要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人民法院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和向人民群众负责,就必须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在工作中就要随时注意把自己置身于群众之中,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群众调查研究,对人民群众和颜悦色、亲密无间,紧紧依靠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在中国的土壤上,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公安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辩护代理率以及诉讼结构等因素,将法官视作绝对的中立裁判者是不实际的。在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者必须要善于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意见,真正查明案情,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处理。不树立一切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不坚持走群众路线,司法决策或案件审理就很可能出现从主观想象出发,脱离群众,主观武断,消极坐堂问案,甚至出现决策不合理、案件判不准的情形。

五要树立既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的观点。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中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一调了之”,而要在化解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示范。在实践中,许多案件之所以出现案不结、事不了、人不和的情况,多与当事人对法律不够了解、对审判工作规律不甚清楚等原因有关,而适当的进行沟通、引导,既能增进了解,也有利于化解矛盾。有的时候,或许办案人员的一两句话就能让当事人明白道理、懂得法律,从而减少潜在纠纷的发生。总之,人民法院既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力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本文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30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