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欧奥特曼主题曲简谱: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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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

内容提要: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这个主张在当时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辛亥革命期间,南方独立各省制订的约法以及南京临时政府期间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但没有体现他的宪法思想,且与之相背离。民国初年,孙中山首先为中华革命党制订了五权宪法的革命纲领;随后在“护法”的同时,也进行了“武器”的批判,其五权宪法思想在扬弃中得到了发展。孙中山晚年,五权宪法思想近乎成熟;1922年6月,叶夏声奉命起草的《五权宪法草案》是反映其思想的一个弥足珍贵的法律文本。与三民主义一样,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轨迹,体现了非常鲜明的孙中山个人特点。

 

 

五权宪法,本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之民权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学说,后来发展成为与三民主义并列的一个重要思想。迄今为止,学界对于五权宪法思想的研究成果,一是来自政治学、法律学的研究,二是来自历史学、思想学的研究。①上述研究各有特色、相得益彰,使得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成为一个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研究领域。但笔者认为,相对于学界趋之若鹜的对于五权宪法体系本身的“学理性”的静态探讨,目前仍然有必要加强“历史性”的研讨,即对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的动态研究。②本文拟在笔者此前几篇拙作的基础上,简述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

 

一、辛亥革命以前:“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形成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学界一般认为是“在1906年民主革命浪潮高涨的日子里提出的”。③但孙中山先生自己则认为,“讲到他底来历,兄弟可以讲一句实在话,就是从我研究所得思想中来的。”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在流亡欧美各国时,便在研究世界各国的宪法、并与中国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独自创立了“五权宪法”的学说,作为其民权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④孙中山创立了“五权宪法”学说之后,1904年7月,在纽约,用两周的时间,与中国留美学生王宠惠进行过讨论。毕业于美国大学法科且获得法学士学位的王宠惠,对于孙中山的主张表示赞成。孙中山则嘱其再进大学,专门研究宪法。⑤

 

1905年,孙中山再次来到欧洲,在中国留学生中“揭橥吾生平所怀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号召之,而组织革命团体焉”。⑥这是他第一次公开打出了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五权宪法”的思想旗帜。

 

1905年 8月20日,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后,孙中山继续宣传他的主张。1906年11月15日,他在日本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的谈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希望在中国实行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⑦12月2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的《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在三民主义之后,正式阐述了他的五权分立的主张,作为将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⑧

 

中国同盟会成立的前后,孙中山虽然公开提出了自己的五权宪法思想,但是在以反满民族革命为主题的当时,他的这个主张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应有的宣传,致使“五权宪法”实际上仍然停留于他本人的“思想”状态。孙中山后来指出:“当初同盟会还只明白民族主义,拼命去做;至于民权、民生两主义,不很透彻,其实民族主义也还没有做完。至于我主张的五权宪法,那时不懂的更多。”⑨就是在那些已懂的人物中,孙中山多次拿王宠惠的思想转弯举例:这位最初赞成五权宪法的王氏,到了美国耶鲁大学专攻法律三年、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到英国、法国、德国考察其政治法律,最后对于“五权宪法”反而疑惑起来,不表赞成了。⑩直到辛亥革命前夕的1910年2、3月间,孙中山在与刘成禺的谈话中,还针对一些日本和欧美留学生对于他的五权宪法的质疑,进行了批驳,并指出“吾不过增益中国数千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祖宗养成之特权,子孙不能用,反醉心于欧美,吾甚耻之。”[11]

 

上述可见,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这个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指导思想。

 

二、辛亥革命期间:各省军政府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五权宪法”的背离

 

辛亥革命爆发后,国内独立各省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合作,加速制定本省和全国性的约法。

 

1911年11月14日,湖北军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草案,以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半月之后,根据上述意见,总监察处进行了修改,交军政府公布施行。“鄂州约法”规定:鄂州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12]湖北军政府制定的“鄂州约法”,为各省军政府树立了一个范式。

 

11月17日,广西省军政府公布了省议会拟具并通过的《广西临时约法》。12月7日,江苏都督程德全在《民立报》上公布了《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12月20日,浙江省临时议会讨论通过了《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29日前根据各界人士的意见修改完毕后,交由浙江军政府公布施行。1912年1月24日,江西都督马毓宝公布了《江西省临时约法草案》。

 

湖北、广西、江苏、浙江、江西五省军政府的约法,不但在条款的内容安排上,大致相同,更主要的是在关于“中华民国”的国体与政体的规定上。除江西约法的例外,均在首要位置设立了“人民”一章并详尽规定了本省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了中华民国“主权在民”的国体原则。而关于“中华民国”的政体,均规定了在本省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各省政府系由都督及其政务委员(政务司)、议会、法司(法院)三部分构成,这不但是对于“君主立宪”政体的彻底否定,也反映了对于未来“中华民国”政体的追求。[13]

 

独立各省在制定本省约法的同时,还陆续派出了本省的代表,组织了“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简称“各省代表会”),作为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各省代表会”11月15日成立于上海,11月30日迁至汉口以后,即以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参照上述“鄂州临时约法”,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12月3日,各省代表会讨论、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大纲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了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由临时大总统及行政各部、参议院、临时中央审判所构成。[14]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后,代理参议院及临时参议院指定人员,继续对于上述组织大纲进行不断的修改,并将其更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8日,临时参议院完成了审读程序,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终完善了三权分立的中华民国政体,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16]

 

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上述过程中,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虽然不能参与制订,但他也确曾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他的五权宪法主张。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担任法制局长的宋教仁在1月27日前拟订出一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30日,孙中山将该案咨送参议院,希望作为制定临时约法的基础。宋教仁的这部草案,共七章55条,其中第28条规定“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职官规”之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17]“盖于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18]但是,这部草案却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1月31日的参议院讨论结果,决定“将原案退回”;2月1日的参议院大会,“公议赞同”通过了致政府的决议案,认为“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虽声称为参考之资,而实非本院所必要”,故决定将该案咨还政府。[19]

 

南京参议院如此毫不客气地拒绝了仅可体现孙中山五权宪法主张的草案,虽然体现了立法权的独立精神,但此事给予孙中山的印象却十分的深刻。孙中山后来说道:“兄弟在南京的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他们各位议员都不晓得什么叫五权宪法。后来订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理他,我以为这个只有一年的事情,也不要紧,且待随后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罢。……在南京所定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见,兄弟不负这个责任。”[20]

 

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论是关于责任内阁制的规定,还是关于三权分立制度的规定,既非孙中山先生的本意,当然也不可能体现他的宪法思想,而是与其“五权宪法”相背离的。

 

三、民国初年:五权宪法思想在“护法”之中的发展

 

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尽管背离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但它“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21]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革命党人,在北洋军阀篡夺政权之后,近似幻想地企图继续以“临时约法”,作为保卫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武器,使得临时约法及其存废问题,成为民国初年政治斗争的焦点。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无情地改变了孙中山认为辛亥革命之后,民族、民权二层已达,惟有民生未做到的天真想法。[22]他重新作出了继续进行“三次革命”的决定,并为此组织了“中华革命党”。1913年9月27日,孙中山亲手拟定的中华革命党入党誓约中称:“立誓人某某……愿……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23]1914年7月在东京的成立大会上通过的《中华革命党总章》,就依照五权宪法意义规定了条文:在执行党务的本部(革命成功后改为行政院)之外,另设立协赞会,分为立法、司法、监督、考试四院;该四院与本部,并立为五。孙中山以“五权并立”作为该党的组织,就是要“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若成立政府时……成为五权并立,是之为五权宪法。”[24]

 

中华革命党开始试行的“五院制”,既是为了反对袁世凯的独裁专制,也是为了将来革命成功后制定“五权宪法”而进行的准备,同时,也反映了孙中山先生在新的形势下,其宪法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他已经认识到,仅仅以民国元年的一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足以限制独裁而实现民权,而必须打出“五权宪法”的旗帜了。

 

但是,在不久爆发的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护国战争中,孙中山在领导中华革命党人进行斗争时,为了争取革命力量,打出的却是维护“临时约法”的旗帜。[25]段祺瑞上台后,仍表示不再恢复临时约法。为了反对北洋军阀的假共和,孙中山先生开始领导了一场维护民国元年临时约法的“护法运动”。护法之初,孙中山曾表示:“任职以后,惟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年无功之耻。”[26]但由于西南军阀的破坏,改组军政府为总裁制,孙中山乃于1918年5月宣布辞去大元帅一职,离粤赴沪。他终于认识到依靠西南军阀而进行的护法斗争,不可能取得胜利。

 

第一次护法运动失败后,孙中山回到了上海,情绪一度陷于低落状态。他集中主要精力,“专理党务”、“闭户著书”。期间,他撰写了《孙文学说》和《实业计划》两篇著作,后与以前的《民权初步》合并而为“建国方略”。在其中,孙中山提出了“五院制”的构思、直接民权思想、国民大会的组织和制定宪法的程序,[27]进一步发展了他的五权宪法学说。

 

除了著书立说之外,1919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在上海正式成立,其章程规定“本党以巩固共和,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28]这是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之后,历经中华革命党的“二民主义”,再次以“三民主义”规范其革命政党的宗旨。

 

1919年以前,孙中山历经二次革命、护国战争、护法运动,为维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主要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不懈的奋斗,临时约法也因此成为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的旗帜和武器。但是,“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对于武器的批判”;上述革命斗争一次次地归于失败的教训,也使孙中山认识到“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29]因此,民国初年的孙中山,在“护法”的同时,也对于临时约法这个“武器”进行批判;在上述“扬弃”的过程中,其五权宪法思想继续得到了发展。

 

四、孙中山晚年:“五权宪法”思想的成熟及其文本体现

 

1917年的苏俄十月革命和1919年的中国五四运动,使孙中山受到了鼓舞和振奋。他在经过一番整顿后,重新投入了革命运动,1920年命粤军总司令陈炯明讨伐桂系,占领广州。11月28日,孙中山回到广州,重新建立了护法军政府。

 

孙中山在广州开始的第二次护法斗争,与以前已有不同。11月9日,在上海修正、公布的《中国国民党总章》,除了原有的规定“本党以三民主义为宗旨”(第一条)之外,还规定了“本党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第二条)。[30]将“创立五权宪法”规定为中国国民党的革命目的,这是孙中山思想上的一个重要转变。

 

他还认为“护法断断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遂在1921年元旦纪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九周年时,提出了建立正式政府的主张:“从今日起,不可不拿定方针,开一新纪元,巩固中华民国基础,削平叛乱。方针维何?即建设新政府是也。”[31]根据他的建议,4月7日广州非常国会通过了《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并依此选举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这是在他时隔九年之后,再任民国大总统。

 

在第二次护法运动中,孙中山显示了他要建立一个不同于南京临时政府、第一次护法军政府,而以“五权宪法”为目的新政府的志向。但是,踌躇满志的他,不久又受到了陈炯明的打击,总统府于1922年6月16日被炮轰,被迫再次返回上海。第二次护法运动宣告失败。

 

第二次护法运动期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发展到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地位。在孙中山先生的全部“遗教”中,特别是1919年之后,“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率皆形影相随,互相联系”;“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实互相关联,互相为用。无五权宪法,则三民主义失其驱壳,无三民主义,则五权宪法失其灵魂”。[32]

 

与此同时,他的五权宪法思想亦近乎成熟。1921年3、6月,在广东教育会上发表的两次演说中,孙中山较为全面地讲述了他的五权宪法学说。[33]同时,孙中山还在《建国方略》之后,继续著述《国家建设》一书,内中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五权宪法》共八册;其中《五权宪法》等五册,“于思想之线索、研究之门径亦大略规划就绪,俟有余暇,便可执笔直书,无待思索”。但不幸的是在1922年6月16日陈炯明叛变时,这些草稿在总统府遭炮轰时烧掉了。[34]

 

在五权宪法思想近乎成熟的时候,1922年春夏间,孙中山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定一份五权宪法的草案。叶氏受命后,于6月10日(阴历五月五日端午节)拟定了一份草案,送交孙中山。孙中山未及细看,就在总统府被炮轰时被烧掉了。叶氏的底稿侥幸尚存,他在北京铅印后,又呈孙中山;孙中山阅后,认为合乎他的思想,于是复书予以“慰勉”。[35]

 

叶夏声拟定的《五权宪法草案》,包括“前文”部分以及“正文”部分九章72条。“前文”部分,阐明了制定“五权宪法”的时机与宗旨。“正文”部分,分为“总纲”、“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国计民生”、“教育”、“附则”九章,共计72条。叶氏上述草案,由于是受命于孙中山而草拟、事后又得到孙中山的认可,而且主要由于它的上述内容,因此,它可以说是反映孙中山此时的五权宪法思想的一个弥足珍贵的法律文本。[36]

 

陈炯明的叛变,给了晚年的孙中山以极大的打击。第二次护法运动的再次失败,也使孙中山终于认识到,在军阀统治之下,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已经无异于废纸,无补于民权。他说:“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在群众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37]孙中山在思想上已经彻底抛弃了继续维护临时约法的主张,准备重新确立其“五权宪法”的主张。

 

1923年2月,孙中山重返广州,第三次建立了革命政权——大元帅府。他首先致力于改组中国国民党。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的宣言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并通过《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1月29日下午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经讨论第八案“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编制五权宪法草案并先由本党实行案”,讨论结果,大多数可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法律委员会拟议办理”。[38]

 

“一大”期间,孙中山起草、手订《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还规定了国民政府建设的程序依次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宪政时期开始后,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顺序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并督率之。[39]“一大”期间及会后,孙中山从1月27日起至8月24日,在广州国立高等师范学校礼堂,系统演讲《三民主义》;4月20日在《民权主义》第五讲、26日在《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再次阐述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40]这是他生前最后一次系统的主义演说。

 

1924年11月23日,孙中山在长崎对日本新闻记者说“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制度”。[41]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于北京,在其政治遗嘱中,他要求“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42]孙中山将其毕生奋斗的五权宪法,作为政治遗产,留给了后世。

 

按照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才来付诸实行的。但在孙中山四十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还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的时期。这期间,关于五权宪法,孙中山生前并未制订出一个法律的文本,而仅留下了一些有限的演说资料,作为五权宪法的思想遗产。与三民主义一样,综观他的五权宪法思想的演变过程,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非常鲜明的孙中山个人特点:一是在内容上,他追求的是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二是在形式上,他反映的是独创与扬弃;三是在过程上,他体现的是与时俱进、矢志不渝。

 

 

注释:

 

  ①关于孙中山民权主义及其五权宪法的有关研究状况,可参见:魏宏运:《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述评》,孙中山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中华书局,1986年,第173-182页;张艳:《50年来大陆学者关于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述评》,《东南学术》2003年第6期;孙宏云:《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

 

  ②孙中山先生本人就反对“学理的推论”;我国著名史学家金冲及教授在论及研究孙中山思想时,也反对用“学理的推论”的方式(金冲及:《建国以来的孙中山研究工作》,《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第22-23页)。而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研究,我国另一位著名史学家章开沅教授也指称:“过去的研究,大多限于静态的研究,即对于孙中山有关五权宪法论述本身的探讨”(章开沅:《艰难的探索——对五权宪法的再认识》,《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5年第5期)。

 

  ③魏宏运:《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述评》,《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第175页。

 

  ④孙中山:《五权宪法》(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1月第1版,第485页。

 

  ⑤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1920年11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392页;《五权宪法》(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选集》第489页。

 

  ⑥《孙中山全集》第六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37页。

 

  ⑦《孙中山全集》第一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9-320页。

 

  ⑧《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331页。

 

  ⑨《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1920年11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392页。

 

  ⑩《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1920年11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392页;《五权宪法》(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选集》,第488-489页。王宠惠:《五权宪法》(民国二十八年七月一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王宠惠先生文集》,台北,1981年12月版,第250页。

 

  [11]《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444页。

 

  [12]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合编:《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0-44页。

 

  [13]以上关于各省军政府约法的研究,参见:臧运祜《辛亥独立各省军政府的约法之研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一○年代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1-49页。

 

  [14]关于各省代表会及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过程,详见吴景濂编《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北京,1913年铅印本;并参考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日志》,载《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2版。“临时中央审判所”,系在不久后的修改条文中所加。

 

  [15]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时间、主稿人及其制定过程,法学界、史学界的著述颇有出入。关于对其的考证,参见: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1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17]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18]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19]《参议院议事录》元月三十一日、二月初一日,《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甲部二册。

 

  [20]《五权宪法》(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选集》,第496、498页。

 

  [21]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22]《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0页。

 

  [23]转引自《中华民国史》第二编第l卷,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19页。

 

  [24]《中华革命党总章》,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五辑,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54年版,第7—8页。

 

  [25]参见:《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284、305页。

 

  [26]《军政府公报》第l号,1917年9月17日。

 

  [27]《孙中山全集》第六卷,第204-205页。

 

  [28]《中国国民党规约》(1919年10月10日),《革命文献》第八辑,台北,1955年版,第1-5页。

 

  [29]《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6页。

 

  [30]《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401页。

 

  [31]《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450页。

 

  [32]王宠惠《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施》(1956年),《王宠惠先生文集》,第446-447页。

 

  [33]《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486-498、556-562页。

 

   [34]《三民主义·民族主义》自序(1924年3月30日),《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83页。

 

  [35]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序言。该文本的全文见:岑德彰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上海: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5月初版(新中国建设学会丛书5)。该书原误印作“五全宪法”。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八十一辑803号《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4月年版,对该文稍有订正。 关于孙中山命叶夏声起草五权宪法草案的时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中山大学历史系合编《孙中山年谱》,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3页“1922年”条为“6月8日”;另据叶氏自序所称“乘端午之暇,穷一日之力而成斯草,即日进呈”等语,孙中山命其草稿的时间,当在6月10日之前。

 

  [36]关于该文本的详细论述,参见:臧运祜《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文本体现——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研析》,《第八届孙中山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父纪念馆编印,2005年11月,第269-288页;该文又载于《民国档案》2005年第4期,但有所修改。

 

  [37]《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16页。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64-65页。

 

  [39]该文件起草于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于4月12日手书之。《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126-129页。

 

  [40]《孙中山全集》第九卷,第314-355页。

 

  [41]《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5页。

 

  [42]《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第639-640页。

 

 

作者简介:臧运祜,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