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思阅读题源30篇:合伙组织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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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组织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国土资源网 (2011年8月24日  11:33)

 

 

 

 

□ 张东芹 翟国徽

 

  案 情

  2004年2月,王某与赵某订立合伙采矿协议书,决定一起投资开采A矿。2004年8月,赵某取得A矿的采矿权,采矿权人为赵某,未标明与王某的合伙关系。2006年5月,王某与赵某发生经济纠纷,赵某单方取消与王某的合作,不认可与王某是合伙采矿,王某为此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王某与赵某之间的合伙协议有效。

  2010年7月,赵某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赵某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没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最终决定不予办理A矿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王某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在审理此案时,复议机关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王某与赵某之间为合伙采矿,为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在赵某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合伙人王某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未起商号的合伙人必须共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由采矿权人赵某提起,王某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

  评 析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个问题是,王某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受理了王某独立提起的复议申请,赵某的复议地位如何确定。

  要回答以上问题,除了要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外,还应参考民事及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准确认定王某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及资格。

  问题一:王某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按照民法一般理论,合伙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王某与赵某之间显然属于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关于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本案中,赵某以个人身份申请取得A矿采矿权,但人民法院裁决两人合伙采矿协议有效,即王某与赵某未成立合伙企业,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伙组织。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参照《民法解释》、《行诉解释》以上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行为不服,应由合伙人即王某、赵某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即王某没有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赵某、王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赵某不愿意同王某一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则王某的复议权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渠道。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复议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的精神,复议机关受理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二:复议机关受理王某提起的复议申请,赵某的复议地位如何确定

  关于这个问题,在《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参照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王某、赵某作为行政复议共同申请人,在王某单独提起复议申请时, 王某可申请追加赵某为复议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通知赵某参加行政复议。王某没有提出追加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主动通知赵某参加复议,赵某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如果赵某既不愿意参加复议,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复议机关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复议申请人,其不参加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不影响复议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和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