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甘正传的影评题目:纠结的新《婚姻法》:理性伤不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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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新《婚姻法》:理性伤不伤感情

2010年11月26日08:34新华每日电讯周宁我要评论(7) 字号:T|T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专电(记者周宁杨维汉万一)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房产分割成为该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激辩】搜房网关于《意见稿》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有72.7%的被调查者支持“婚前购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遇到离婚房产纠纷,基本都按共同财产判定,这对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父母十分不公。”北京律师张献深有感触地说。

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有些女性存在弱者心理,觉得男方购买的房屋理应有自己一半,这是典型的封建观念,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女性独立的精神不符。“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

然而,广州市民王女士从情感上对《意见稿》无法接受:“我的房屋产权在老公名下,房贷由他支付,但日常开销由我承担,还要做家务、看孩子。新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房子跟我一点儿没关系了,还有谁敢做家庭主妇?”

“《意见稿》过多适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欠妥。”法学专家李明舜说,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

【建议】马忆南教授认为,《意见稿》中,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考虑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只要参与还贷,就已丧失自己的买房能力,法律应将婚龄等因素与财产所有额度相联系。”

张献律师建议,婚前买房署名,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名,自己购房最好写一人名字;父母“赞助”最好保存借条、汇款单等证据;婚前财产最好事先公证,以免日后惹麻烦。

“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激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同居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二字。《意见稿》更加明确“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张献律师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网友“相惜”认为,“第三者”虽给他人家庭带来动荡,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也是受害者。当“第三者”满足已婚者的欲望、消磨了青春、变得无依无靠时,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建议】“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说,“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应原则上认定对‘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无效,若其有特殊情况则可给予适当考虑。”

男性无生育权?

【条款】《意见稿》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激辩】“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说,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李克歆博士认为,结婚本身并非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对其身体的合法处分和自由选择。

然而,法律工作者沈彬直言不讳地指出,《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张献律师建议,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此外,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形式,对生育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专家解读

法律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感情

27岁的南宁姑娘张燕华最近遇到一个难题。交往了3年的男朋友本来决定今年年底和她买房结婚,现在两人却起了争执。“他不愿在购房合同上签两个人的名字。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万一以后离婚,房产就归他个人所有。”她说。

“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但感情却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法律只能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感情。”长期代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芳说。拿“老公变房东”来说,王芳解释,婚前一方买房有多种情况,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买房,并将全部购房款还清,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女方婚后参与还贷的部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返还本金,并补偿升值利益。如果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双方可以把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第十一条的立法既保护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引导人们不要因担心个人财产因结婚转化为共有而不敢结婚,同时也引导夫妻婚后都要为家庭作贡献。最后还警告那些企图借婚姻坐享其成的人,最好别指望不劳而获。所以,这是情、理、法较好的一种结合。

王芳认为,这次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与过去的司法审判操作实践相比,有三大突破创新。

一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芳律师说,她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要么就维持婚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制定的婚内财产分割权制度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现状,是对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

二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这平衡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同时还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世俗,父母不可能给子女出钱买房时还让小两口签名打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三是一方私自转让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符合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条件下可以追回。王芳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实际是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法身份关系相结合,进行公平合理的变通,对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面临重大财产损失提供了救济渠道。

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本次的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是,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传统期待的人,或许会无所适从。这就告诫人们在缔结婚姻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分配要有明确想法,只有这样,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才不会是失望。

(记者周丹丹)据新华社南宁11月25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