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戈斯之眼 七星图鉴:程序法定意识与公权力滥用的监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55:43
发表时间:2011-08-10 17:38:22 阅读次数: 78      所属分类:法学评论(10篇)
程序法定意识与公权力滥用的监督
林维
多年来,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普遍的遵守,但是程序法定的观念仍然需要加强。《中国青年报》报道,2011年2月22日,旅游车司机阳筱忠被桂林市阳朔县公安局拘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罪审讯关押长达93天后,以“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被释放。在此期间,阳朔县公安局既并没有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其家属或者单位,又拒绝其委托律师的要求。上述做法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严重侵害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获得羁押通知和委托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事实上,这些措施不仅仅有利于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同样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从而高效、公正地处理案件,做到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刑事诉讼则是国家启动、决定刑罚权的程序,而刑罚对于公民的核心权益具有最为严厉的剥夺性,正是因此,作为一种公权力,刑罚权的运用必须谨慎,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一切规定。只有严格遵循程序法定的观念,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内适用刑罚权,才能监督刑罚权不至于滥用。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打击犯罪最为高效的当然是使司法机关免除一切程序束缚,可以任意裁判,但是这必然导致公民权利完全丧失保障,社会已经经历过这样一种不堪回首的苦痛时期。
但在本案中,更深次的则在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防止某些机关或者个人将刑罚权这一公权利作为自己的“私权力”加以滥用。在本案中,阳朔县公安局有责任向公众澄清,这样一起事实简单、定性清楚的案件,是如何演变成一件敲诈勒索案和故意杀人案的?这中间是否有更为复杂的背后操作或者隐情?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而逮捕更是需要存在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前提,同时第85条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较之某些具体程序规则的违反更为可怕的是,公安机关如何能够凭空制造一起刑事案件,使公民沦陷于刑事追究。如果司法权能够被如此滥用,普通公民将陷入人人自危的状态。刑罚权的运用就不是阳光下的行为,而是密室中的阴谋。要知道,公权力并非某一个人甚或某一官员的私有权力,也并非为了某一单位的私利而设置,任何滥用公权力的行为都必须认真查清、严肃处理。
一种观念的深入人心,当然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中间需要公民自身的学习和法律信仰的树立,但是更需要公权力机关以及公权力行使者的自身和相互监督,要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稳固信仰必须通过法律长期不断地被正当适用才能建立起来,一次不公正的法律适用,其对法律信仰的破坏性远远大于一次案件对法律信仰的建设意义。
0

您可能也喜欢:
危险的先例
危险驾驶犯罪立法的内在矛盾
我就是不说
53岁开始的法律人生涯
台湾有关大法官人选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