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志大结局在线阅读:人民网:公权力不断滥用侮辱诽谤罪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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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公权力不断滥用侮辱诽谤罪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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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力不断滥用侮辱诽谤罪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剔除

在众多的全国网民和媒体的穷追不舍与密切关注下,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12月2日决定纠正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拘王鹏的错案,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并对处理此案的公安分局局长何泽祥、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注:不是撤职)。

兰州网民王鹏举报马晶晶,被宁夏警方跨省刑拘,理由是“诽谤”。获得无罪释放的王鹏,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吴忠警方把一件小事变成大事,把一件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把一件刑事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把一件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变成有管辖权的案件。”

2010年12月2日《新华网》的《新华时评》指出:“王鹏错案令人匪夷所思,必须彻查背后的种种!” 的确,滥用公权力后,玩玩免职手法,再动纳税人的钱,赔偿所制造的错案,类似事件远不能就此画上句号,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对其背后的种种予以彻查。

广受公众关注的王鹏举报案,与曾经闻名的彭水诗案、王帅帖案等,均成所谓“侮辱诽谤官员”,或“侮辱诽谤政府”,或搞跨省追捕之类闹剧的代名词。实际上,权贵在搞“以言治罪”,本身是为掩盖腐败,而在滥用公权,以“诽谤”罪来对付公民的不满和正义的举报。

2009年3月,国家公安部特地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专门提醒各级公安机关,“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严格限定了可被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三种情况,举报公务员招录徇私舞弊,显然不在其列。

2010年8月7日,最高检察院发文特地提醒各级检察机关,要求对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明确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

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在作十七大报告时强调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早在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对省级干部说,我们要建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党的“十七大” 报告和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报告,共同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表明党和国家意识到公民充分拥有“四权”,对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是极其重要的,清楚意识到政府决策管理过程,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不平衡,需要有更加明确的公民赋权,以强化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形成全国全党的共识。

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特别强调的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

我们认真综观发生在全国的一起起典型的“侮辱诽谤”冤案,并不是地方官员不懂法,而是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你看,内蒙古东胜吴保全“诽谤政府”案,刑诉法上明文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两级法院却公然戏弄法律,搞上诉加刑;共和国的法律上,明明没有“侮辱国家工作人员、诽谤政府”罪名,内蒙两级法院却敢于创造创新罪名;共和国法律的诽谤罪,明明是自诉案件,地方官员因为当事者是批评和举报自己,就胡作非为地滥用公权、明目张胆地滥用法律,让公器对付公民的“四权”,践踏公民的“四权”!

难怪民众感叹现行体制下的官员:“生(提拔)有人(组织部)管;死(处分)有人(纪委)管;活(如何保证权力谨慎安全运作)无人管;坏(制造冤假错案)少较真追究”。明锐的观察,道出了体制内监督地方各级党委书记和政府、司法要员的现实尴尬与困境——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民众监督太虚。中央高层,呼唤着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四权”,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而地方上具体掌控公权的,却少给或不给公民相对监督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上不断地制造了许多把批评领导、举报腐败的,以“诽谤、侮辱”治罪的冤假错案,把原属于公民的监督权利,以言治罪,以便达到掩盖自身腐败的目的。

2008年11月17日,甘肃省陇南市发生了群体事件。这是继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重庆出租车事件之后的,一起因群体性上访而发生警民冲突的事件。

陇南事件给人敲响警钟的是,诽谤罪名不断成为官员随意打击报复的代名词。据公开报道看,陇南当地一个国家公务员、两个农民,因为一起至今都说不清的“诽谤案件”在11月17日被逮捕,而同天陇南就发生了群体事件。逮捕这三人的罪名均为诽谤罪,可是官方不给予解释,他们到底诽谤了谁?原来,下逮捕命令的,竟然是陇南市委书记王义,事件后的处分,仅调整平调为甘肃省委农办主任。

记得当年,辽宁西丰警方奉命,以“诽谤”罪名,跨省到京抓捕记者朱文娜,背后的始作俑者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河南灵宝警方奉命,以“诽谤”罪名,跨省到沪抓捕发帖者王帅,背后的始作俑者是灵宝市主要官员;福建莆田公检法重案组奉命,以“诽谤”罪名,抓捕并判刑举报腐败“猪哥”书记者林国奋,背后的始作俑者是莆田“猪哥”仨书记;以“侮辱”罪名抓捕并判刑山东枣庄吕锡珍,举报中级法院庭长在审理1993年拆迁安置案件中枉法裁判……

惊震全国的一系列“以言治罪”恶性案件,统统成为执法机关奉命行事办案的范本杰作。如今,宁夏吴忠王鹏举报案,警方奉命以“诽谤”罪名,跨省兰州抓捕王鹏;陕西渭南谢朝平书案,警方奉命以“诽谤”罪名,跨省晋京抓捕作家记者谢朝平;广东东莞袁磊书案,警方奉命以“诽谤”罪名,抓捕网络小说作者袁磊……司法所为,均以是奉地方长官之命,在以“诽谤”罪名之下,冠冕煌堂的行事办案。试问,我们的共和国执法机关,能够独立依法办案吗?如果共和国的执法机关无法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办案,那么“以法治国”是否成天大笑话?地方上的权贵打击报复,可以冠冕煌堂地以“诽谤”治罪,让我们人大立法的“诽谤”罪名,“名正言顺”成为地方上的权贵,滥用公权力的帮凶和挡箭牌,成为名符其实的“恶法”,这不是让法律蒙羞又是什么?

     曾经开创改革开放以言治罪先河的福建莆田,就是在上世纪九十年,由时任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莆田市长、市委副书记、政协主席陈少勇;莆田市长特别助理、莆田县委书记、莆田湄洲湾北岸党工委书记郑海雄等人;民间上戏称为莆田“猪哥”仨书记兄弟,一手导演,始作俑而成的杰作。他们面对着原任莆田市委组织政策研究室主任,下派到莆田梧塘镇任党委书记才九个月的林国奋,竟敢于向中央举报他们腐败,于是气急败坏地下令,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树芳亲自主持市县公安、检察、法院、国安四长和纪委领导联席会议,迅速组建挂帅重案组,发动全市排查笔迹,排查通京电话,监听嫌疑人电话,最后以“诽谤”罪名抓捕林国奋,五十天走完治罪程序,判刑6年,投入监牢。事后在全市和全省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诽谤”犯罪。

 2001年3月,举报人林国奋冤狱出来后,立即进京上访,新华社记者深入福建和莆田采访,许多以言治罪的内幕,才得以公开曝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之际的2001年7月26日,由《半月谈》第14期率先以四个版面报道“诽谤”治罪冤案内情,《工人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新华网》、《人民网》、《检察网》、《公安网》等数百家全国性报刊杂志网站,紧接着纷纷转载并发表评论。瞬时,莆田官场大搞“以言治罪”,打击迫害举报人林国奋,以“诽谤”罪名,抓捕投入监牢的真相,才得以大白天下。

       历史的车轮,尽管到了2010年,许开瑞市委书记早于1997年6月18日被中纪委免职,至今有14个年头;莆田籍郑海雄县委书记,早年在厦湄外贸公司、莆田市外贸公司任总经理,待到厦门远华案发,卖掉豪宅,父子辞职,全家人间蒸发,至今有10个年头;陈少勇市长、副书记,不断提升到省委常委兼秘书长,2008年8月事发逮捕,2009年元月经政治局批准开除党籍、公职,交司法惩处,2010年元月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当年莆田举报“猪哥书记”的林国奋,却因言获罪沉冤14个年,至今仍然得不到纠正和平反。 

     从公开的新闻报道,罗列改革开放以来以言治罪至少有16大冤案:(1)福建莆田林国奋“诽谤”领导案;(2)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3)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案;(10)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案;(11)河南灵宝“诽谤”政府案;(12)内蒙古东胜“诽谤”政府案;(13)四川遂宁“诽谤”领导案;(14)广东东莞袁磊“诽谤”书案;(15)陕西渭南谢朝平“诽谤”书案;(16)以“侮辱罪”抓捕并判刑枣庄吕锡珍案(17)宁夏吴忠王鹏“诽谤”案……

你说,原本属于民事自诉案的诽谤,竟然变成官员系列滥用公权的利器,用“诽谤”打击报复,践踏公民合法权利,这“诽谤”罪名,不是腐败官员的帮凶、恶法,又是什么?

     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越来越多,时代象在前进,国家象在建设法治社会,为什么地方“以言治罪”之风,却愈演越盛?搞文字狱,搞“诽谤”、“侮辱”治罪,压制共和国主人行使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权力,“以言治罪”让人感觉到退回皇帝家天下的社会?

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历史久远,经济体制改革相伴随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显得滞后,形成现行体制民主监督缺陷明显,故以“诽谤”治罪的冤案不断增多。当然,关键是与“以言治罪”始作俑者,一直得不到及时的、严厉的法律追究,有着密切的直接关系;这也说明了我国民主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有着密切的直接关系。

事实一再证明,如果没有离开了公民的民主监督,任何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官员之间的监督,就必然变质,不是蜕变为官官相护,让人民投诉无门,就是上演名为打击“诽谤”“侮辱”,实则掩盖腐败,“以言治罪”清理异己的闹剧。

从国家公安部和最高检察院通知和发文之后,我们看见的,不是地方终结了滥用“侮辱诽谤”罪名迫害公民的结果,而是制止不了滥用“侮辱 诽谤”罪名的众多事实,“侮辱诽谤”成为权贵滥用的“恶法”,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既然全国人大立法“侮辱诽谤”罪名,最终结果,保障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益,保护不了社会正义,保证不了社会公正,尽管当初人大的立法原意是善良的,可是事实结果不断让地方权势们和腐败官员,钻了个天大的漏洞,可以借法行私,可以滥用公权力,不断以“侮辱诽谤”治罪,不断制造“以言治罪”。特别是制造了“侮辱诽谤”治罪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之后,国家没有一定的法律救济,许多“以言治罪”的冤假错,多少年了,制造者、始作俑者抓了判了,含冤者仍然平反昭雪不了,如此败坏共和国法治的名符其实“恶法”,难道不值得引起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吗?

故此,特别提议全国人大,针对地方上不断发生涉嫌“侮辱 诽谤”罪名,刑拘、逮捕、判刑公民之类事件,应在国家的立法层面上进行检讨,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

理论和实践上都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滥用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标。无论是自上而下的集权控制,还是同级分支之间的分权制衡,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有效防止政府腐败和公权滥用。然而,同样应当承认的是,无论如何良好设计的体制,都必然会给权力腐败留下漏洞,因而需要更为根本的控权机制。既然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控制公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控制公权的最终动力来自人民;只有让人民直接监督政府,才能真正防止公权滥用,真正实现执政为民。

普法之后,国人皆知,自诉的“侮辱诽谤”以公诉行使立案,绝多数是在动用公权力,实施打击报复的案件,是严重侵犯公民人权事件,往往酿成冤假错案,而每一位遭受到拘押、刑拘或逮捕、判刑的公民,往往要为“诽谤”罪名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也给共和国立法史上留下了滥用“侮辱诽谤”罪名系列重大侵犯人权案例的污点,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立法到执法产生南辕北辙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建议将侮辱诽谤这一罪名,从刑法中剔除,这类事件应该以民事纠纷论处,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而不是《刑法》。只有如此,共和国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封建王朝的“以言治罪”行为,防止在现代社会中不断死灰复燃,防止权贵或公检法等机关滥用“诽谤”、“侮辱”罪名,来压制公民行使“四权”的自由。

    提请全国人大重新申议修改“侮辱”“诽谤”罪名,从刑法中剔除。只要把“诽谤”“侮辱”,修改为自诉民事案件;彻底从刑法中剔除,才能杜绝权势者、腐败官员不断地借以刑法罪名进行滥用,沦成为现代社会的恶法,不断地败坏我们政府的形象和我们执政党的公信力!然而,损坏我们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和我们执政党的公信力的不是老百姓,恰恰是这些动用公权力的权势者、腐败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