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香源甜品:张子林书法 收藏 监督公权力要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43:31
监督公权力要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 
       摘要:本文围绕《监督法》的实施,结合当前存在的公权力腐败现象,讨论关于公权力的有效监督问题。提出公权力监督应当做到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为此,必须深化改革,落实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 监督 公权力 民主化 公开化 法制化

  世界有一句名言:“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个普遍真理。权力必须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国家机构的设计与改革更应当做到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已经公布(下称《监督法》),2007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各有关部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将怎么办?

  一、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有职责监督“一府两院”,但是长期监督不力,问题很多

  按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 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九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但是实际上,人大长期监督软弱无力,问题很多。有的单位不接受监督。特别是不答复、不处理、不解决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失职渎职问题严重。

  二、人大监督法的出台是人大监督职责,迈向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各级人大如何监督“一府两院”,《监督法》做出规定,这是监督工作开展的新起步。各有关方面应当尽快作好准备与积极实施。

  人大能否按《监督法》对“一府二院”实现有效监督,这是对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与法治的再一次重要考核。

  三、大量损害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腐败案件不断上升

  据《监督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近年来腐败案件不断上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在人大的工作报告中说,2005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金融、教育、医疗、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涉嫌犯罪的人员7805人;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931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比上年上升14.5%;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

  近年来,腐败大案诸如辽宁“慕马案”、黑龙江“韩桂芝案”,以及2006年6月份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职,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被发现涉及房地产贪腐问题接受调查;7月份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被中纪委直接查处罢免;8月份北京市检察院副院长雍战胜,因贪腐问题遭双规,等等。

  特别是上海市陈良宇腐败大案震惊全国。由于陈良宇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属于党和国家权力中枢中的成员,这不能不使人们对腐败的严重性感到忧虑。在陈良宇腐败大案中,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涉案金额高达32亿元,还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

  多年来颇受人们非议的司法腐败问题十分严重,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影响审判和执行的公正。近年来已有太多的法院院长因腐败而落马。据最近两三年的不完全统计,仅省高院一级,被判重刑的有辽宁高院前院长田凤歧、广东高院前院长麦崇楷、湖南高院前院长吴振汉等。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因为腐败而落马的就更多,例如,沈阳市中院前院长贾永祥,武汉市中院前院长周文轩,长沙市中院前副院长唐吉凯,阜阳市中院前三任院长,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等法院院长。仅湖北一省,2002-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

  继2003年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因受贿等被判刑,2005年阜阳市中院10余名院长庭长腐败窝案后,2006年再次暴露一系列大案。其中深圳中院触目惊心的腐败串案是对中国司法界的又一次不小的地震:该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在腐败高发期被查处的腐败案往往只占腐败案的极小部分。

  对此,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吴忠民教授认为,类似的司法腐败案并非个案,这种现象对维护社会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很大。

  四、大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长期存在

  多年来还有许多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例如,四千万失地农民的生计;拖欠农民工数千亿元工资;数百万户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财富分配不公,两极分化,造成少数人占,占有社会大量财富;多数人没有可靠医疗保障;学费高涨,上学难;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多数人的健康;许多渎职侵权与冤假错案,长期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官员的腐败无能,损害人民利益;以及道德沦丧、法律亵渎、社会治安恶化等等。由于各级官员的渎职,许多民众不得不到北京告状,到一些中央接待站(人大、国办、高法等)的全国各地来的上访民众每天至少一千多人;还有巨量的上访信件。这些反映严重的大量的社会矛盾与体制问题。

  同时也反映各级人大监督的软弱无力,致使许多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与案件长期存在,矛盾激化;许多是简单问题,如工资、房屋、耕地等。要逐级上诉,直到北京。

  主要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旧的“专政论”错误思想理论指导下的落后制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导致官员享有特权、滥用职权、腐败堕落、权力异化、贪婪枉法、权钱交易、买官卖官;官商勾结,与民争利。

  造成上述大量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渎职腐败案件严重。因此,各地落实《人大监督法》的同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006,2号文件,由专门机构,限期查办各地的渎职侵权案件,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合法权利。

  五、实施《监督法》在即

  1、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应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切实纳入人大经常性议题;

  2、监督要动真格的,不能走过场,不解决实质问题;

  3、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意见与建议,积极受理个案监督;司法监督离不开个案监督;

  按《监督法》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按《监督法》第九条中(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群众是权力的主人,是监督的主体,按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完善《监督法》的实施方案;

  5、结合《监督法》,落实最高检,关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2006,2号文件,由专门机构受理,限期负责查办,并认真答复当事民众。

  6、人大、政协应当讨论《监督法》的实施问题

  7、人大会议、政协会议应接受代表、委员关于实施人大监督法的议案;

  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在会议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听取各界人士意见与建议;

  9、最重要的是,应当实施《监督法》中的询问和质询,切实落实“问责制”与“罢免不称职的官员;”

  10、媒体应联系实际,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实施《人大监督法》的意见与建议。

  六、只有深化体制改革,才能有效监督

  为什么中国的腐败案件这样多?为什么腐败案件不断上升?为什么侵害公民权利的案件这样多?为什么又长期不能解决?为什么许多法律得不到执行?

  这次《监督法》的实施,是否有效?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人们将拭目以待。

  由于中国五十年代全盘照办苏俄体制。正如,邓小平先生指出,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基本框架,主要是由前苏俄引进的党委制,而苏俄政治体制是不成功的。在中国,还带有传统的封建专制时代官本位特色。“党领导一切”,实际上是书记个人说了算;权大于法;党政不分,机构重叠,冗余设置。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监督也仅限于内部有限监督,有时形同虚设。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所造成的这些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不改不行!

  在中国,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程度还很低。至今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与主要官员没有实施普选制。宪法总纲第二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第二章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中,公民权利长期没有全面落实到位。在许多人大组织中没有人民直接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参加,谁代表人民?人民难以监督与行使权利。长此以往会形成脱离人民群众的特权阶层。

  在这种体制下,权力往往不受制约与监督,必然腐败横行。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只有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才能做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那末,什么是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呢?

  首先要转变错误的政治理论观点,特别要放弃错误的“专政论”;用人类先进的民主与民本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落实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和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学习民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改革国家机构;逐步实施普选制:人民直选议会与各级主要官员。让人民广泛参与国家与社会各项事业的民主管理。媒体开放。司法独立。这就是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的基本内涵。为此,必须深化体制改革。

  只有深化改革,权力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

  只有正确地深化改革,中国才能根治腐败。只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才能充分解放生产力,人民才能共同富裕,中华才能真正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