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故事100字:“兴邦案”二审纪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0:22:19

“兴邦案”二审纪实

引言

自六月上旬中开始,长江中下游几省一直在雨区中,几乎天天大雨,到二十六日方才陆续先后转情。二十八日偶有花花太阳,天气尚可,我们这些从全国各地赶来参加兴邦案二审旁听的二百多投资人代表,一大早就齐聚亳州中级法院门旁,除部分人领取了旁听证外,还有一部分人正在等待旁听组织负责人与高院协商增加旁听名额。(兴邦维权组织者从自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从不给我们党的九十华诞庆祝活动增加不愉快,从自觉不损害政府形象出发,限制各地区只派一、二代表参加,对一些性情激进的同志都未通知)

开庭 

公元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七时左右,几辆小警车打头,一辆封闭大囚车就将待审的四个被告拉进中院。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次二审不像上次一审那样严厉肃穆,没有了手执盾牌组成人巷的武警,也减去了那些手持警棍的黑衣警察,中院周围的警察比上次少得多,虽然那辆红色大消防车仍然来了,但不在大门外扬威,而是开进中院内的一隅停放。七点半,我们手持身份证和旁听证鱼贯进场,在通过有十个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的台阶后,再在大厅进门处又一次检查,有的人随带的笔、本和手提包等被留下不准带入。审判大厅是亳州中院的,而主持二审的是安徽省高院,故一进门就看到审判台前上沿挂着一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白底黑字横幅。审判台后中间是一个女性审判长,其左右各是一个胖乎乎的男性陪审员;左前是四男一女的检查员席位,在他们的身后,立有一块大型投影幕布,这是公诉人为了亮证而特设的;右边就是七个辩护律师席位;中间偏左是那个男书记员席位。审判厅里的规划区也与上次不一样,没有了什么人大、政协、司法等单位及记者席位区域指示牌,只简单用一塑料条将大厅分成两个区块,前四排为非投资旁听人及武警席位区,后面为投资人与被告亲属席位区,最后靠墙增加一排为警察席位。警察减少了,加上也许主审官是个女的原因,似乎氛围要比上次显得宽松一些。

八时,书记员宣布场内纪律,不准拍照、录像、录音、记录、鼓掌、说话……后,在女审判长举起的法槌落下的同时,她发出了“现在开庭,带被告!”身带刑具的吴尚澧、石峰、廖开祥、王正君各由两名武警押入大厅前自左致右的被告席中,审判长发话:你们对一审判决不服,现在可以当庭提出你们的申诉。接着就从吴尚澧先生开始(其他三人被带离场)依次向法庭陈述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

申诉 

吴先生首先要求解除了双手戒具,然后从容地针对一审判决书,大声申诉:对我的判决我不服,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实,证据错误,事实歪曲,定罪错误。并就判决书相关部分,逐条批驳。

例如:一审判他成立公司是为了非法集资,搞集资诈骗,吴激动地说:我成立公司是为了项目经营,企业发展,为大家致富也为国家做贡献。我搞仙人掌实业向投资人融资,是为了生产,是有政策依据的,并当庭提供了一份当年某主流媒体的报道资料交给审判长;

例如:一审将为了生产经营和市场开发,包括广告宣传等的间接投入一律视为挥霍问题,吴沉着申诉说:这种指责是不懂生产经营,不懂商业规律,一个产品的产生,要经过许多环节,而将产品推向市场也要花费人力财力,这里面有许多有形的和无形的投入,广告宣传就是一种投入,没有这些投入,哪个企业也做不好,这些应纳入成本中,如果将这些正当投入都当做“挥霍”,企业将不能生存;

例如:一审判我犯“占有”罪,我真心寒,那么多集资款我没有拿一点携款逃跑,我自有资金五十万起家,后又投入一百多万,总的投入260多万,十年我实际上只不过拿了六十万,就算按你们说的140万,也还不够我的投资啊,我的财产十年不升反而减少许多,,我的亲属也大量向公司投了资,连我母亲借给我的钱,至今未还清,……

这次二审,吴先生实事求是,慷慨陈词,对加在头上的不实之罪全面否定,对一审判决书上的不实指控,大胆进行了全面批驳。当他发言快结束时,他站起来转身向台下旁听的投资人深深鞠了一躬说:因为我,造成全国许多投资人的损失,我很痛心,对不起大家。不过如果有可能让我出去,有生之年我会尽我的一切,直至…,吴先生哽了一下,接着说:有一年时间我会把生产恢复起来,两年恢复市场把公司整顿好并发展起了,三年能让我们的新产品形成一定的竞争力,五年一定把投资人的款还清,一定能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台下一片骚动,虽不能鼓掌,然而心里是一种默许和赞赏,吴尚澧在生死攸关时,想的还是企业发展,投资人利益和为国家做贡献,这就是一个真正的民营企业家的品格!

接着,其他三人依次进行了法庭申诉,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不公、错误,强烈不服。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四人申辩中主审法官多次打断、阻止他们的发言,尤其在吴先生的申辩时有不下十多次这样的情况,不是“这个问题知道了,不要重复”,就是“发言不要离题”,或者“这个问题我们调查,不要说了”等等,吴先生的律师对此多次举手要求发言,请求允许让被告把话说完,而主审法官要么装没看见,要么砸法槌,呵斥阻止,以未经主审许可,不准擅自发言,引起台下一片哗然。

约11点时,庭审进入调查询问阶段,四被告均在场。首先是公诉方的一个捡察员向吴先生提出八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你是何时担任董事长的?吴答:公司原先是我投资办的,董事长不董事长就是那么回事,04年公司向规范化发展,成立董事会选我为董事长。最后一个问题是“你是如何到案的?”吴答:是公安经侦电话通知我,我为配合公安调查,我主动报到的。中间六个问题几乎都是生产、经营的公司的一般商业问题,而公诉人以特有的法权无限,永远正确的绝对优势感,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以先入为主定罪无疑为前提,将公司经营没有赚钱或是亏本就是欺骗,而广告宣传等的投入就是“挥霍”,当吴一再申辩不承认集资诈骗时,公诉人气急败坏地质问:为甚么你今天的发言和以前交代前后矛盾?吴反问:你们的判决书不也是前后矛盾吗?引起全场哄笑和鼓掌。

其他三被告也都对公诉人的提问做了各自相应的回答,对一审判决书指控的集资诈骗一致坚决否定。

随后就是辩护律师对各自授托人的提问。

吴的辩护人叶星林问吴先生:你的兴邦模式,你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政府汇报沟通吗?吴说公司一直是在政府关怀、鼓励、支持下成长的,我们的经营活动也都是透明公开的,不仅各级领导常来参观视察,还派调查组多次进驻公司调研、检查。叶又问:这些检查组及领导们视察、检查后对公司经营活动可发现什么问题?可提出一些整改建议?吴答:从来没有,公司上下受到巨大鼓舞,我们根本没想到我们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不会知法犯法。叶又问:公诉方提供的那个审计报告你看了吗?内容都清楚?你签了字,你认可了?吴答:公安经侦人员拿给我只随便翻了一下,没细看,也不允许我细看,就叫我签了字。其实这份审计报告具体内容我到现在也不清楚,一些数字都是他们告诉我的,我也不知是如何审计,我总觉得还有一些(资产)未统计在内,我是不认可的,拿这个来定我的罪,不公平!其他三个被告在法庭上一致说,未细看甚至未看,就在公安指示下签了字,都认为审计报告不真实,有错误,不认可。直到下午1:15上午的庭审才告一段落。

质证 

下午两点准时开庭,就进入质证程序。公诉方优先,他们将吴先生在监中的口供笔录投影放大出来,点出其已承认自己非法集资,欺骗投资户,用后面投资人的钱还先投资人的款。

吴沉着冷静地说:“办案人员的笔录口供不是我的本意。有很多出入。”吴先生说:“刚开始,我被羁押在亳州看守所,后来将我转移到全椒看守所,办案人员问:‘你知道为什么要把你转押到全椒看守所来吗?’我回答:‘不知道。’办案人员说:‘因为你没有好好交代你的犯罪事实。现在,你如果不老实交代,唐亚男就住在你的隔壁,他的下场就是你的下场。’办案人员接着把一份已经准备好的【新安晚报】给我看,登载的内容就是因为有一家父母都被判刑,致使他们的一个两岁的孩子被活活饿死的报道。我回答他们:‘我母亲快七十的人了,爱人带着一个三岁和一个一岁的孩子,要是你们对他们下手,我很难受也很痛苦。’当时我恨不得立即服法以免他们遭殃。这些个笔录是在公安高压威胁下,按公安意思写的,当时我为了我的家人安全,我已别无选择,说到此不禁感伤哽咽了片刻,这是两次庭审中凡谈到这一节时,第二次感情激动!紧接着吴先生昂起头无限感慨说:一审我接受不了,我悲观,绝望,可是,那天当我看到同样也关在这里的孙建(原亳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主办兴邦案负责人之一)时,我似乎又感到我不应该放弃,我还有希望。这又一次引起旁听席上一片笑声和掌声。

到此,审判长问辩护方可有新的证据提供或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吴的辩护人叶律师提出:公诉方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如引证数字错误,起诉书集资款38.86亿,判决书为37.4亿,如何解释?又如,廖开祥集资一会是1.8亿,一会又是1.5亿,业务费一会是1800万,一会又为900多万,解释不清;又如王正君,他投资了480多万,已返还100多万,公司还欠他200多万,可是审计报告说公司还欠他510多万,一个人就夸大了两百多万。关于笔录,是在先定罪的前提下再罗列罪证,且笔录有断章取义,只记所谓有罪部分,而正面的一笔不记,片面不真实。对于证据的来源、获取方式、获取证据的环境条件等等没有交代。两次庭审,辩护人都书面要求相关证人到庭质证,被无理由不到庭,这已视为证据失去证据效力,用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用这样的错误证据必然导致错误的判决,人命关天,不能草菅人命!并且辩护人再次向主审法官要求,解密那份所谓“绝密电报”,以正视听。审判长无言,未置可否。

总之,在证据问题上,四被告的辩护人意见一致:证据不合法,证据错误,数据混乱,证据错误未排除,错误证据被引用。

庭辩 

质证结束即刻进入双方辩论阶段。又是公诉方的捡察员先讲,他们的发言给听众最深刻的印象就是:恶狠狠,杀气腾腾,无丝毫的怜悯同情,对地方政府在兴邦问题上的责任,对公安妄法造成投资人新的损失,没有一字提及,有的只是强词夺理,“绳子、刀子”式的直指民企的霸道性!他们发言不长,基本论点只两个:一是兴邦公司从一出生就是“为非法集资而生,兴邦的发展就是为欺骗、为占有而成长,兴邦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虚无欺骗”;二是因为只用了小部分投资款——依据错误的证据,不实的数据,以偏视眼光从而得出投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小于总募资款的一半——投入实体生产经营,而大于一半的多数款子被“挥霍”——将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维护、广告宣传、生产条件制备、土地使用、公司管理及相关软、硬软件建设、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培植以及融资成本等等都从成本投入中抹杀掉——并创造一个糊弄人的公式:“投入=挥霍=占有”,为集资诈骗找到“货真价实”的根据。他们的发言,引起旁听者一片唏嘘,一片鄙视,一片叹息,我们国家的司法公平在哪里?!

辩方紧接着发言,吴先生的辩护人女律师秦筱发言,他用女性特有的清脆频率,从法理到事实,批驳了一审对当事人的错误判决。她指出吴尚澧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经营行为。接着辩护人叶律师发言,他首先严肃指出:安徽高院在兴邦案审理上程序不合法,既然“兴邦案是个涉及全国27个省市、轰动全国、惊动国务院的大案”,按相关法律规定,安徽高院不能授权亳州中院承担一审,自然安徽省高院也就无权承担二审。又指出,一审中作为主要公诉人的丁杰(“安徽青年卫士评选参选选手”093号),为了攫取“全国十大优秀青年”荣誉,而违背司法规定,夸大对兴邦案的不实宣传,造成社会混乱和误解,引起全国关心此案人的公愤,已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其对兴邦的公诉有夸大、不实和歪曲之嫌,按相关规定理应回避,然而得不到纠正。再次指出,关于证据问题:证据来源不清楚,获取方法不合法,获取证据的环境条件无交代,并且存在诱导、逼供之嫌;特别强调,被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审计报告”是个有严重错误的报告,被审计人没有介入审计,审计人是在单方面、压力下行为,统计不全,数字错误,审计依据不科学、价值计算有错误;审计环境、方法不交代,审计人拒不到庭,无法质证;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不了解,都一致给予否定,这已是一份无效证据。

关于“占有、挥霍”问题,辩护人也作了有理有据的辩驳。叶律师还语重心长地说:让我想起曾经和司法同志交换意见时,有领导就说过:改革开放大家都摸着石头过河,有人过了河,也有人过不了河,在河中被淹死。我觉得这说法不妥,为什么我们非要眼睁睁看着河中人被淹死,而不伸出援助之手拉他一把也让他过河呢?(精彩之处旁听人要报以热烈掌声,被组织旁听的负责人站起阻止了)叶的发言结束,就是石峰的辩护人何俊发言。何的辩护也相当出色,不仅声音洪亮、逻辑慎密,而且感情充沛。,他特别指出:公诉人一再追查什么“万店工程”组织策划者,其实“万店工程”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不是“犯罪组织”,至于拿后面投资人的投资款还前面投资人的钱,仍是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模式,不构成犯罪。在谈到起诉书和判决书都将“兴邦公司”犯罪,并且实际上执法部门在未宣判、未定性情况下,突然查封“兴邦公司”,这一行为本身以说明,司法已将“兴邦公司”作为犯罪主体,法理不合。从历史发展和实事求是地说,吴尚澧的一切活动行为毫无疑问是“公司行为”,现在都加在个人头上,显失公平。在讲到兴邦十年发展,是政策导向、政府支持的结果,尤其在讲到几千万税款和政府各部门数次进入公司调研、检查而从不指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现在对兴邦定罪,有失公平,政府应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时,全场人再也按纳不住而报以热烈掌声。

其他两位被告辩护人,也都为各自授托人做了精彩的辩护发言,尤其在挥霍、占有与集资诈骗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单位行为”等共性问题上都给予了强烈、有理、公正的阐述和辩驳。

被告感想 

程序到此已是晚上七点半了,二审看来就要结束,审判长发话,要四个被告各自发表感想。吴先生首先站起来,第二次转身向大家施礼致歉说:首先由于我的原因造成全国许多投资人的损失,我很痛心,对不住大家。接着说:一审下来,我想不通,我绝望了,今天二审,让我申诉,我又看到了希望,我恳求法官,实事求是对我做出公正裁决。

休庭

当四个人都依次向法庭谈出自己的感想表态以后,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因案情重大,我们要报审判委员会,何时宣判听后通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这个所谓“轰动全国”的兴邦大案的二审,就用了这么一天的时间草草结束了,是应付?是过场?是草菅人命还是愚弄民情?但愿掌权者、执法者良心未泯!

尾声:

当旁听的人们站起向四个被告招手送别时,亲属们哭了,当我们跟随其后走出审判大厅,站在厅口平台上,才发现原来多云晴天,此时却是一片夜雨迷蒙。回想一审结束时也是突然雷雨,难怪有的人就说“这是苍天为兴邦冤案落泪!”望着十年创业,十年奋斗,十年执着的吴先生重戒加身,一步步艰难地穿过雨廉,走向囚车,许多投资人再也忍不住热泪了。一个共同的心声——老天爷呀,公平、正义在哪?何日阴霾散去,还我法治清明蓝天!

 

                                                                                           樵音、浪里、永兴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