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调音师培训学校:审理兴邦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13:01

   审理兴邦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铁的事实和国家法律充分证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高管无罪辩护书

安徽省高院: 
        2011
42日,安徽亳州中院,对在押将近3年的非公有制企业兴邦公司高管吴尚澧等39人宣判1人死刑,3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33人有期徒刑。罪名是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真是千古奇冤,我们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一市三省一千五百多名客户听到后非常气愤!特反驳如下: 
    一、驳“起诉书”、“判决书”中所说吴尚澧等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头说:吴尚澧在“200812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亳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判处李新珍、程亮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认为这是亳州公安局错误执法,亳州中院对无辜百姓的冤判。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说(文号:法〈20018号):“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纪要》还说:“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在档中强调,区别非法与合法“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兴邦公司吴尚澧等高管把广大客户的投资款几十亿元,建成了15个经济实体,十年来为国家为人民为客户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国家上缴利税上亿元,为投资户增加了收益,为上万人解决了就业问题,为五万多农民走上了致富路。吴尚澧董事长及高管没有把广大投资户几十亿的集资款占为己有,没有挥霍浪费,没有为自己谋私利,没有对投资户的集资款造成损失。所以说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及高管,根本够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说投资户与兴邦公司的集资都是民间借贷,都是自觉自愿的,没有人强迫,没有人欺骗,投资户与兴邦公司之间都订了“合同”,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广大投资户与兴邦公司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根本构不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详解,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二、本罪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些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款投资或用于经营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本罪。要明确几条:(1)数额很小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本罪;(2)借款用于开发项目、投资酒店、企业经营的,不构成本罪”;兴邦公司自19989月成立后,首先投入的就是国家确定的“948”仙人掌项目;以后又先后投入了“亳州尚元国际小区房地产项目”和“海南房地产项目”;并且又投资建成了“安徽省英雄坊酒业有限公司”和“中法合资安徽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除此,兴邦公司还经营了“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专用产品”: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漠绿金清欣片”。兴邦公司开发的这些房地产项目,生产的英雄白酒和获得世界金奖的喀塔斯干红酒,以及经营的国家奥运会专用产品“沙漠绿金清欣片”,这又有何罪?这是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借款用于开发项目、投资酒店、企业经营的,不构成本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

    兴邦科技公司主要经营的仙人掌开发项目,这是国家确定的“948”项目。国家“948”项目立项后,农业部于1998年花1.8亿美元引进了墨西哥最好的“米邦塔”地区的仙人掌品种。国家是花巨资从国外买来的,亳州公安部门毁坏和冻死近万亩仙人掌,使兴邦公司损失达亿元,应当受到国法惩处。把仙人掌作为一种良好的食物新资源和新兴的健康食品,已经被国家各科研所所验证。兴邦公司提交的仙人掌新资源认证申请也获得了安徽省卫生厅通过。2007918日,仙人掌干粉成功获得了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自此,兴邦公司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在仙人掌领域有合法的生产资格。

    目前,兴邦公司经过几年的产品研发,已形成了以墨西哥“米邦塔”可食用仙人掌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系列,如“欧莎莉”、“掌上美丽”化妆品系列,喀塔斯果酒系列、沙漠绿金食品系列等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尤其是“喀塔斯”干红酒,在20076月第14届法国波多“国际葡萄酒及烈酒展览会”上,中法合资安徽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喀塔斯(CACTTUS)干红酒,荣获“2007年波多国际葡萄酒及烈酒展览会新产品金奖”的殊荣。这是自20065月,中法合资安徽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后,共同合作努力的结果。

    再有,兴邦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也是经过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批准才合法经营的。如正在开发的“亳州尚元国际小区开发项目”工程,项目计划建成中原地区集宾馆餐饮服务、高层公寓住宅、大型商业超级项目及综合超级服务为一体的龙头商业圈,形成14.7万平方米建筑群体。这一造福于民和促进亳州市商业经济繁荣的大好工程,是经过亳州市政府明文批准的。请看“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改投资[2006]141号《关于同意亳州市尚元国际小区建设工程备案的通知》。亳州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亳州市尚元国际建设项目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73日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亳州市尚元国际小区建设工程备案,并通知如下:一、为提高城市品味,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同意你单位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尚元国际小区工程建设。二、项目计划用地面积3.7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星级宾馆2.5万平方米、高层住宅9万平方米、多层住宅1.5万平方米、经营性商业用房1万平方米和附属公共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亿元,资金自筹解决。档最后的大印是“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74日。从亳州市政府的档批示看,兴邦公司在亳州市经营房地产项目是完全合法的。亳州公安局强行查封、把施工人员赶走,造成停工停产。兴邦公司搞房地产盖房子改善亳州市人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亳州市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什么不好?兴邦公司为亳州市人民做好事有罪吗?为亳州市盖商业楼繁荣亳州市的经济,兴邦公司有罪吗?

200471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说,为“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管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以兴邦公司的合法经营,是用不着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律专家王保树在“检察日报”上说:“吸收公众存款”应与“民间借贷”加以区别。其实,“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在具体法律关系中都是特定的。本质的问题是,银行将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一种营业,即持续地反复地不间断地有计划地进行。并且将存款积聚起来再贷款与他人并收取利息。民间借贷不具有营业的形式。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禁止以非法吸收作为营业的存款。民间借贷就是还本付息,它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对于具体定罪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能将民间借贷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不是以存款为营业,是不需要批准的,因而不存在违反商业银行法规的问题,不能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靠。二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融资形式,对于这些新的融资形式,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规定的情形下,应该允许存在,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刑罚未明确规定前,不必比着葫芦画瓢往某种罪上靠,因为这样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保树的讲话可以看出,广大集资户与兴邦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不需要任何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再有,兴邦公司与广大投资户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完全是遵照国务院、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亳州市委、市政府的红头文件精神办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一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6]130号)2006.12.31印发:(二)拓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融资管道。4.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积聚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管道,扩大招商引资,推进民资进民企。通过民间资本创办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民间借贷方式,大力积聚省内外社会资本。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2008.10.30印发第二十条,“积极启动民间资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建立引导资金,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公司”,“鼓励群众以合法收入和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或经济实体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安徽省亳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亳发2004/6号)档第八项明确指出:“拓宽民营经济直接融资管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直接融资,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投资”。“改善民营企业的法制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的财产、账册、资金和银行账户。”不知亳州市委、市政府发的这些红头文件还算数不算数?

    兴邦公司广大投资户正是遵照国务院、安徽省委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亳州市市委、市政府的这些红头文件精神,向兴邦公司十五个经济实体投资的。用以上国务院、安徽省委和省政府、亳州市委、市政府这些红头文件精神来衡量,亳州市公安局把“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吴尚澧及高管头上扣,根本就扣不上。因此,“起诉书”中说吴尚澧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是错误执法。亳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判处李新珍、程亮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驳“起诉书”、“判决书”中判定吴尚澧等高管“集资诈骗罪”根本不成立

    “起诉书”第一页开头说:吴尚澧“200912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经本院批准由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亳州中院一审把吴尚澧等高管判定为“集资诈骗罪”是亳州司法部门错误执法,与事实不符,与国家法律不符。那么,什么是集资诈骗罪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说:(文号:法[2001]8号)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用上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条文来衡量,兴邦公司吴尚澧等高管没有把大家几十亿的集资款占为己有,没有挥霍浪费,没有谋取私利,更没有欺骗和欺诈投资户。而是与广大投资户订立了合同,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所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兴邦公司与广大投资户签订合同后,都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从来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更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没有非法牟取投资户的任何收入。合同订立后,兴邦公司吴尚澧等高管对广大投资户遵守合同、按时兑现合同,从来没有欺骗过广大投资户,更没有欺诈过广大投资户。所以说“判决书”中判定吴尚澧等高管“集资诈骗罪”根本不成立。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详解,对“集资诈骗罪”的解释是:“[说明]二、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对照国家大法的解释,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投资的所有项目和经营的所有产品,如投资的“亳州尚元国际小区房地产项目”和“海南房地产项目”,投资经营的国家“948”仙人掌项目,以及投资经营的“安徽英雄坊酒、中法合资安徽喀塔斯酒、沙漠绿金清欣片、欧莎丽化妆品、饮料雨逅凉茶”等,都是真实确有其事的投资项目和名牌产品,没有隐瞒真相和进行骗取。这些项目和产品都是兴邦公司有非常发展前途和盈利的项目及产品。而且兴邦公司把几十亿的客户集资款几乎全部都投入了有发展前途的各种项目和产品,建成了15个经济实体。十年来兴邦公司对投资户都是诚实守信、合同兑现。用国家大法解释来衡量兴邦公司及高管,根本构不成“集资诈骗罪”!我们认为亳州公安局违法查处兴邦公司及高管,首先是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而后是犯了严重的执法错误。所以说亳州中院判处吴尚澧等高管“集资诈骗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兴邦公司在吴尚澧董事长的领导下,十年来对国家和投资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对广大投资户按期兑现合同,从没有欺骗过任何投资户。从没有欺骗过国家和人民群众。因此,国家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委授予兴邦公司:“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企业”、“中国食品市场、质量合格、卫生达标、安全放心企业”、“消费者协会诚信单位”、“2004年度中国质量信誉之星金榜单位”、“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7年安徽省100家无投诉诚信企业”。国家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对兴邦公司做出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兴邦公司荣获这么多的光荣称号,获得这么多辉煌成绩,怎么就硬说兴邦公司吴尚澧等高管是“集资诈骗”呢?

    “起诉书”第16页中说:“吴尚澧等人借口‘科研合作’、‘产品研发’,以提供研究经费为名,先后与多家高校及科研单位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以此吹嘘其产品科技含量,蒙骗社会群众。先后骗取‘安徽民营企业百强企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纳税特别贡献奖’等荣誉;挥霍集资款购买各种荣誉、排名。”以上这些都是不顾事实的乱说,请看下面事实真相:

    兴邦公司自创建伊始就注重科研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先后与农业部优农中心、北京科技大学、安徽省农业大学、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中西药研究所等,高等学府和科研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进行产品研发。目前已形成“欧莎莉”、“掌尚美丽”、“ 化妆品系列”,“天地英雄”白酒系列,“喀塔斯”果酒系列,“沙漠绿金”食品保健品系列等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五大类别100多种单品。以上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以其优质、合适的价格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迅速占领国内市场,并批量出口到海外市场。其中“掌尚美丽”仙人掌化妆品一举夺得“首届中国化妆品十大竞争力品牌”和“2004年中国化妆品最具消费竞争力品牌”两项殊荣。中法合资的“欧莎莉”品牌价值12亿。兴邦公司于200410月一次性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8621日,沙漠绿金清欣片,入选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专用产品,获得“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授权书”。“奥体中心专用产品”对品牌筛选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具有排他性;必须拥有卓越而稳定的质量,追求健康环保;品牌必须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满意度、知名度、美誉度,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必须拥有良好的品牌文化、品牌特色,富有人文关怀;品牌的追求必须与“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相契合。在这样苛刻的筛选条件下,沙漠绿金清欣片能够入选,成为食用仙人掌行业被奥体中心唯一指定的“专用产品”真是太难太不容易了。沙漠绿金清欣片由兴邦公司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采用国家新资源食品—墨西哥“米邦塔”食用仙人掌干粉,历经三年时间联合研制成功,是针对高血脂及三高人群的健康食品,可作为食品长期食用。奥体实业公司总经理王文宜指出:沙漠绿金清欣片具有绿色、科技、健康的特色,通过对兴邦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他们认为兴邦公司的种植基地完全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生产质量控制严格、产品检验检测情况良好,经过慎重考察决定将该产品纳入专用产品。并且当日在奥体中心举行了“沙漠绿金清欣片成为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专用产品授牌仪式暨新闻发布会。”

    20071130,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投资中心,授予兴邦公司《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我们相信科学家们的眼力。兴邦公司是一个定位为“农业产业化、中药现代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益于人民身体健康,是利国利民的好企业。2003年已被安徽省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项目是农业部从墨西哥引进的“948”项目“米邦塔”仙人掌,属于全营养食品。仙人掌干粉已被国家卫生部、以卫食新试字(20070007号批准为新资源食品。以生产出的五大类100多种产品,已占有一定份额的国内外终端市场。食用仙人掌酒获得了国家专利权。其中“喀塔斯”果酒,2007年获得国际金奖。

    从以上兴邦公司研制这些产品的过程和取得的成果,及国家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委给予兴邦公司的各种奖牌和荣誉,有谁能说这些奖牌和荣誉是“造假骗取”或花钱买来的呢?亳州市公安局之所以千方百计向兴邦公司拼命抹黑,把兴邦公司说得一无是处,就是想把兴邦公司一棍子打死,他好从中取利。我们严厉质问亳州市公安局,兴邦公司所获得的这些奖牌和荣誉,哪些是“造假骗取”来的?从何处骗来的?哪些是买来的?花了多少钱?你们要一一说清楚,否则,就是造谣诬蔑,欺骗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其目的就是想整死一个好端端的民营企业,个别人好从中渔利。

     国家各级政府和中央各部委,不但给予了兴邦公司无数的奖牌和荣誉,而且还在不同场合的各种大会上,口头对兴邦公司进行了充分肯定和表扬:2003329日,在北京国宾酒店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在北京国宾酒店召开以一个企业的名字来命名的研讨会,这在全国还是首次,这是对兴邦科技公司成立以来所取得成绩的最大肯定。而且来自中央各部委的领导和专家层次之高、领导之重视是前所没有的。这里有来自于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政策研究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农科院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学者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

    原卫生部部长钱信忠在研讨会上说,兴邦公司选择的“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这两大课题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兴邦公司走的中药现代化的路子很对。我国有丰富的中草药资源,但是我们传统的中药生产工艺比较落后,中药产品的采集、加工等质量不高,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希望兴邦公司能在中药现代化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不但要让当地老百姓受益,而且要推广到全国,让全国老百姓都受益。

    时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季森昆,也在这次大会上发言说:“兴邦公司是近几年我省快速崛起的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邦公司在短短几年中就发展成为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济科技相结合的综合开发企业,其经验值得总结。“兴邦模式”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安徽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也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这次有中央十几个部委领导和全国众多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上,卫生部领导、安徽省领导的客观评价充分肯定了兴邦公司所走的路是完全正确的。

    20092月公安部就派工作组到上海尚元公司(即兴邦公司的实体公司,两个公司的董事长都是吴尚澧)进行了调查,经过详细认真的调查,对上海尚元公司肯定了两点:“一是公司引进国外资金来发展自己的产业,壮大自己;二是吸收客户的资金发展新项目。”要知道上海尚元公司其实就是兴邦公司,正像亳州公安局发表的通报所说:“尚元其实就是兴邦,不过是换了一个名字。”所以说肯定了上海尚元公司,也就是肯定了兴邦公司。

从以上中央各部委、局和安徽省领导、公安部工作组对兴邦公司的肯定和赞扬、对“兴邦模式”的肯定是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小小的亳州公安、司法系统也是否定不了的。不论别有用心的人用任何卑鄙龌龊的伎俩,也都是遮挡不住兴邦公司的正大光明,也抹杀不了兴邦公司十年的伟大成绩。兴邦公司无数的奖牌和各种崇高的荣誉,是兴邦公司吴尚澧和高管及几十万投资户艰苦奋斗十年干出来的,是兴邦公司上万名职工和投资户用智慧创造出来的,是任何金钱也买不来的,更不是骗来的。

    三、驳“起诉书”、“判决书”中认定的吴尚澧等高管所谓“非法集资”

   “起诉书”第11页“1.为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吴尚澧等人利用群众对仙人掌的认识不足,通过编发……”。“起诉书”中多处提到吴尚澧等“非法集资”,那么什么叫“非法集资”呢?国家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19961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档中说“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 具有其它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请问执法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面四条,吴尚澧和十几名高管犯了哪一条?(1)是他们携带集资款逃跑了吗?没有。他们已在亳州发展壮大十年,他们没有携款逃到国内任何地方,更没有逃到国外。就是在亳州公安局违法抓捕13名兴邦高管时,他们正在亳州兴邦办公楼里开会研究生产和兴邦的发展规划。(2)是兴邦公司吴尚澧等十几名高管挥霍集资款了吗?没有。他们不但没有挥霍集资款,而是用几十亿集资款用于企业的建设、研发和发展。创办了“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兴邦海晖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法合资安徽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上海欧莎丽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英雄坊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华美芦荟生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十几个经济实体。在全国20几个省市建立了2000多家经营店,而且公司发展前景远大、品牌众多。曾荣获“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安徽省民营100强企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3年度农业产业化先进集体”、“中国卫生健康突出贡献单位”、“中国公认名牌企业”等光荣称号。(3)是兴邦公司十几名高管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了吗?没有。他们不但没有违法犯罪,而且还做了许多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十年来兴邦公司对国家遵纪守法,是安徽省民营企业第一纳税大户,十年已上缴国家利税上亿元,为国家和亳州地区先后解决了一万人以上的就业问题,已在全国捐助600多名贫困生重返校园,2008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时,兴邦职工先后共计捐款800多万元,并向灾区捐赠物资达1000万元。(4)是兴邦公司等十几名高管“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吗?没有。十年来兴邦公司和高管不但没有非法占有客户财产,没有欺诈、欺骗任何客户,而是对客户诚实守信、合同按期兑现,已被评为“2007年安徽100家无投诉诚信企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号文中还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说吴尚澧及十几名高管,没有把全国广大投资户的几十亿集资款占为己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没有把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而是把广大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够不上任何犯罪。

   “起诉书”第15页“制造公司经营利润丰厚、效益良好、实力雄厚、前景广阔的假相,拉拢、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请问执法部门,兴邦公司是非法集资吗?根本就不是。请看最高人民法院1999126日发布的19992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它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国家合同法》的保护。依照上面“批复”档,可以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兴邦公司与几十万投资户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不是非法集资,所以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0104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非法集资案做出具体说明,要求各地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兴邦公司与广大客户的民间借贷,从来没有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只是在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是用来商业交易的,所以不能作为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兴邦公司与广大客户签订了各种合同,按合同及时还本付息,及时清退广大客户的集资款,从来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所以根本构不成任何犯罪。

    对于“边缘案”、“踩线案”、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则上不按犯罪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四、驳“起诉书”、“判决书”中说吴尚澧等高管进行“虚假宣传”

“起诉书”第11页“以签订仙人掌种植回收合同为名,并制作了有关仙人掌营养价值和种植效益的虚假宣传材料,先后在华佗镇种植仙人掌,以推广仙人掌种植合同解决产品原料为名,在社会群众中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又说:“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资金用处、编造经营业绩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吴尚澧等高管真的进行“虚假宣传”了吗?没有,请看事实:2007年底,兴邦公司出版了《仙人掌天然疗法》一书。海军总医院原副院长冯理达教授为此书撰写了前言。她说:“墨西哥的仙人掌,它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不仅是当地人们的食品而且具有药效功能,能够提高免疫力,消炎解毒、止泻、降血糖、降血脂、美容等。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墨西哥的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的发病率均低于世界各国。本书意图开辟仙人掌新的用途,即通过向广大读者提供不需服药也能缓解或排除疾病的途径,已达到治疗疾病、预防疾病、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之功效。”

    冯理达教授还着书《健康健美长寿学》,她在书中说:“仙人掌最早在我国作为药用首载于《本草纲目》,记载:“仙人掌可长寿”。清代赵学敏所着的《本草纲目拾遗》记载:“仙人掌味淡性寒,功能行气活血、清热解毒、消肿止疼、健脾止泻、安神利尿,可内外服用治疗多种疾病。”……“从数据记载可以看出,仙人掌除用于痢疾、哮喘、胃病、肠痔泻血外,还用于肾炎、糖尿病、心悸失眠、动脉硬化、高血压、肥胖症及肝病的辅助治疗。”……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食品报”200844日第7版发表了专家们的讲话: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中西医研究所所长张万年教授说:“尚元公司现在推出的新型食品清欣片是按照药物研究的方法进行研制的,做了大量的动物实验,包括安全方面、药效方面,还做了调节血脂方面比较科学、系统的评价。通过动物实验证明,仙人掌具有非常明显的调节血脂作用。根据国外的资料介绍,仙人掌除了调节血脂、血糖,增加免疫力这几个主要的功能之外,还有其它的功能。有多年高血脂症状的患者,常年吃西药,用西药降血脂多半对肝脏有损害,所以不宜长期食用。而“清欣片”没有副作用,不但对肝脏没有损害,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对肝脏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梅方权说:“1998年农业部启动国家948项目,948就是专门引进仙人掌的项目。目前,食用仙人掌已在中国成功引种。而且在研发上,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从附加价值低一点到现在附加价值高的产品都是很成功的。现在得出的结论是:‘仙人掌里钙的含量是奶的三倍,SOD含量是牛奶的七倍。此外纤维的含量、维生素的含量和铁的含量也都比较高’。”中国营养学会秘书长翟凤英说:“让仙人掌在中国的膳食中发挥它的作用,宜全方位地食用仙人掌。现在上海尚元公司将仙人掌全方位开发,除了以新鲜食品形式推广以外,还有‘清欣片’这一新型食品的形式。它也是针对城市人群、一般肥胖人群慢性病预防研制的,是很好的东西。”

“中国食品报”第7版还刊登了对“上海尚元实业有限公司”的介绍: 2006年初,上海尚元集团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出申请,对食用仙人掌加工成品仙人掌干粉进行营养成分检测、急性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以及90天喂养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同年11月该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仙人掌干粉可作为我国食品新资源推广应用,有助于弥补我国居民膳食中缺乏的钙、铁和膳食纤维的不足。2007918日,仙人掌干粉成功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尚元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在仙人掌领域有合法的资格、对墨西哥‘米邦塔’可食用仙人掌进行研发和深加工的企业。”

“中国食品报”2007725日,第4版刊登了“安徽喀塔斯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喀塔斯干红葡萄酒,荣获“2007波尔多国际葡萄酒及烈酒展览会新产品金奖”殊荣。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米邦塔仙人掌干粉检验报告评审会”,专家们的评审意见是:“国家食品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125日邀请农业、食品加工、食品安全与营养方面的专家,对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仙人掌(国家948项目从墨西哥引进的米邦塔仙人掌)干粉检验报告结果进行评审。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的测试结果表明“仙人掌干粉”富含钙(>4.24g/100g)、铁(>16.9g/100g)、膳食纤维(>39.6g/100g),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营养素的含量也很高。经急性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和90天喂养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卫生学检验等均未见异常。结合中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钙、铁和膳食纤维的缺乏状况,仙人掌干粉可作为膳食平衡的良好食物新资源,有助于弥补我国居民膳食中钙、铁和膳食纤维的不足。专家一致认为,仙人掌干粉可作为我国的食物新资源推广应用。专家组长签字:卢良恕  梅方权。参加仙人掌干粉检验报告评审会议专家签字的还有:中国食品科技协会名誉副理事长:尹宗伦教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杨晓光教授;北京301医院营养科主任医师:李淑媛教授等等。

    以上有医学专家冯理达教授对仙人掌医疗作用和营养作用的英明论述,有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兼中西医研究所所长张万年教授,对尚元公司生产的新型食品“清欣片”,按照药物研究方法通过大量的动物试验、包括对安全方面、药效方面的试验和论证;还有国家食品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科技协会的领导、专家和教授的评审意见等等,这些充分说明了兴邦公司吴尚澧等高管没有对仙人掌及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没有扩大产品的功效,而是实事求是、实实在在的宣传报导。

    安徽省亳州市司法部门,你们可以不相信兴邦公司主办的“兴邦科技报”,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食品报”的宣传报导,你们应该相信吧!冯理达医学专家、张万年医学教授、国家食品与营养咨询委员会主任:卢良恕院士、专家、学者、教授的话和评审意见你们应该相信吧!

    五、驳“起诉书”、“ 判决书”中所说吴尚澧等高管挥霍巨额集资款

“起诉书”第12页“为配合虚假宣传,诱骗更多的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吴尚澧等人不顾经营亏损数额巨大,无法返还群众集资款,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介,大作产品广告并先后挥霍巨额集资款17,808.25万元,为制造轰动效应,配合欧莎丽代理集资方案的推行,2006年底至2007年初吴尚澧、孙祥云等人挥霍集资款6000余万元聘请众多影视明星拍摄欧莎丽产品广告”。请问亳州的司法公安部门,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电视台、报刊等各类媒体及请影视明星做广告,无论是哪个单位都要交广告费。也许亳州执法公安部门做广告不收费,因为你们有权有势。兴邦公司为推销自己的产品,就得付巨额的广告费,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这怎么叫挥霍巨额集资款呢?我们认为这是亳州公安执法部门不懂经济政策,只知道乱扣帽子乱抓人。

    “起诉书”第20页“在吴尚澧等人的虚假宣传和高额利润诱骗下,全国先后有27个省市区4万余名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至20081215日案发,其非法集资高达38.86亿余元,并造成16,000余名23.46亿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众多群众因投资被骗,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投资户畲亦琴,因参与投资损失巨大,再返款无望后,不堪重负而上吊自杀。”请问执法办案人员,你们这些数字是不是胡编滥造、想当然想出来的。因为兴邦公司在亳州市公安局查封之前,从没有出现过像你们“起诉书”中所说的情况,兴邦公司在吴尚澧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十几万客户都是诚实守信、合同按期兑现,已被安徽省评为“2007年安徽100家无投诉诚信企业”单位。只是在20081215日,兴邦公司被亳州公安局违法查封后,正当兴邦公司迅猛发展、打造百年知名企业,向世界500强进军之际,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查封了兴邦公司,企业13名高管被全部批捕,至今已近三年。这期间公司即陷入灭顶之灾,公司财产遭到不法之徒及部分公安人员的哄抢,公司的厂房、设备被破坏、锈蚀;万亩基地价值数亿元的仙人掌损失殆尽;数十亿的产品、在制品、原料已开始报废、过期、变质;公司账号被封,企业停产,上万名职工被迫下岗失业,2000多家专营店停销,国际客商撤走,近百亿的国际合作项目无法执行,十几个国家及地区的供货中断;致使我国方兴未艾的仙人掌产业亦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境地,约十万合作经营者的数十亿资本将付之东流,近6万走上致富之路的种植农户陷入绝境,并有上百投资人承受不住精神、经济重压而自杀身亡,给兴邦公司及28个省、市、自治区的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灾难,皆因为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中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查封、违法办案所造成。

    鉴于以上反驳,依据国家法律和兴邦的真实情况,我们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一千五百多名客户特提出下列严正要求:

    1、立即无罪释放吴尚澧等高管39名在押人员

    2、强烈要求吴尚澧等高管和其它在押无罪人员返回兴邦公司,恢复兴邦公司生产

    3、立即停止查封兴邦公司的办公楼、各个企业、房地产业、各工厂、酒窖和销售商店

    4、立即解除对兴邦公司资产、财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

    5、立即恢复兴邦公司十几个经济实体的生产和全国两千多个销售点的营业

    6、立即恢复兴邦公司一万多名职工上班就业的权利

    7、我们保留因对兴邦公司不当查封造成的资产损失、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打砸抢造成的损失、职工失业损失等一系列经济损失,提出赔偿的权利。

                                               兴邦公司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投资户代表  呈上 

                                                                        201178

          下面是北京及东北三省近600名投资户支持上述辩护书的签字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