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古镇四星级宾馆:信仰丧失与“利益交换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59:50
  腐败官员的信仰丧失的后果是什么?应该说是“全方位”的,它至少使“信仰丧失者”造成以下几个“忘掉”:忘掉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忘掉了自己成长发展的历程,忘掉了党和社会对他的培养,忘掉了自己从事职业的社会责任,忘掉了党纪国法,于是将自己所从事的领导工作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的领导行为变成为自己、为自己的家族、为自己的小集团的行为,“人不为己,天殊地灭”成为这些人惟一的信条。总之,由于腐败官员的信仰蜕变、利益霉变、人格恶变,制造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为其腐败的丑恶行劲辩护.,以此来“武装”自己,而且经常将它变成自己行为的准则,其中的“利益交换论”就是其代表性的一种。
  “利益交换论”?!什么意思?典型的“代表人物”是湖北咸丰县委常委、县委宣兼咸丰县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袁仕君,在他的日记中就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类的一切活动归根到底都是利益的交换,在各种眼花缭乱的外表里,利益交换才是最核心的。”
  看得出来,并不是所有的贪官污吏都是不学无术的,袁仕君是学过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教授的“社会交换论”的,在霍曼斯的“社会交换论”中,他将“人类行为界定为个人之间进行报酬和惩罚的交换”。不过,他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不仅学了,而且还“发展”了,将霍曼斯的“报酬和惩罚的交换”发展成“利益的交换”。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袁先生的所谓“利益的交换”实质上就是“金钱的交换”,就是“物质的交换”。
  不要以为这个“利益交换论”只是袁先生的“创造发明?凡贪官都是笃信这个“利益交换论”的,譬如,被他人称为“河北第一秘”、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对他的前任秘书、下海经商的吴庆伍就这样说:“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在官场也需要经济支持,我支持你赚钱,你支持我从政,我官越做越大,你钱也越赚越多。” 曽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庄如顺这样说:“说实话,我从来就没有把赖昌星当成朋友。我理解的所谓朋友不要说志同起码要道合,我跟赖昌星谈什么?跟他谈哲学?哲学两个字是什么他都不懂。跟他谈体制?他懂得什么?我觉得我跟赖昌星只能谈很实在的问题:我要你办什么,你能给我哪些帮助。”在这里也只剩下赤裸裸的“利益交换”这四个字。
  当然,在有些贪官的脑中,“利益交换”也只是“客套”一下而已,更多的是持“拿你们的钱,是应该的”这一想法,譬如江苏常州原政协副主席张东林就有这样的“反哺论”:“‘儿子’发财了,‘反哺’一下‘父母’又有何不妥的呢?” 结果呢?张东林一共被“反哺”了270余万元,被判了个无期徒刑。
  所以,这个“利益交换论”不是别的,就是权钱交易的另一种说法,一个是拿手中掌握的公权,去交换“有钱人”(“不法奷商”)手中的“私钱”。当然,还有说得更轻飘飘的:“礼尚往来”、“人情往来”等等,而实际呢?不过是受贿与行贿的另一种说法。
  正是因为袁先生的这一“创造性发展”,袁仕君的“利益交换论”并非是霍曼斯的“社会交换论”,两者大相径庭。
  那么,凡贪官都深信不疑的“利益交换论”究竟错在何处?
  错误之一:这个“利益交换论”的前提错了。“交换“的基本前提是什么?即,你想与他人交换的东西必须是你自己的,是你私人的,那么你是可以与他人进行交换的,若你所交换的东西不是你私人的,是他人的,那怎么能拿它进行交换呢?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贪官都犯下了这个“常识性错误”。即,这些人都是将自己手中掌握的权看作是自己私人的,将国家委托给他代行的“公权”变成了属于自己私人所有的“私权”,用“公权”去交换“私利”,怎么能行呢?
  错误之二:这个“利益交换论”破坏了“交换”所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凡权力,都代表着“一定的利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权力”的“运用”就是为了进行某种“利益的交换”,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循“利益交换”时的“游戏规则”:即凡进行这种“利益交换”都必须是出于公心,必须是公正、公平和公开,不能“大公有私”,不能“半公半私”,不能“假公济私”,然,所有的贪官在代表公家利益进行“交换”时都是在“有私”的情况下进行的、为自己、为自己的家族、为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进行交换,这就彻底破坏了游戏的基本规则,怎能不错?!
  错误之三:这个“利益交换论”将“利益的交换”绝对化了。人类的活动有没有“利益交换”?当然有,而且还很重要。但是,人类的“一切活动”是不是都是“利益交换”?是不是都是“最核心的”?并非。即便是提出“交换论”的鼻袓霍曼斯先生亦说:“交换物不仅仅是金钱,还有赞同、尊重、依从、爱、情感,以及其它紧缺物质产品。”在我们看来,国家利益、共产党的党性、社会道德、人格尊严、良心等等都不能作为“利益交换”的对象,都不能作为“最核心的”东西去交换,但是这些贪官们都将它们看作是可以“交换”的“交换物”,用它来交换钱,交换位置,交换女人,交换房子,交换车子等等,所以这个错不是小错而是大错。
  错误之四:这个“利益交换论”是忘掉了后果的“交换”。霍曼斯先生的“社会交换论”是“报酬和惩罚的交换”,就是说,弄得不好(如破坏了“交换的游戏规则”),那么,你这个“报酬”是会被“惩罚”的,然袁先生们的“交换”只是“利益”与“利益”之间的“交换”,完全置这个“惩罚”而不顾,被“鬼”迷了心窍,结果一个个蹲大狱的蹲大狱,掉脑袋的掉脑袋,没有一个有好结果的。
  总之,袁仕君之流的“利益交换论”是想将权钱交易合法化,既无知又荒唐,既可怜而又可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