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空调百叶窗: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确定扶贫项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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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扶贫办、财政局:

  为加强扶贫项目管理,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联合制定《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确定扶贫项目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确定扶贫项目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纪委派出纪工委            湖北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确定扶贫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管理,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根据《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04〕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确定扶贫项目是指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获取国家和省扶贫项目支持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扶贫项目包括国务院扶贫办在我省实施的以及利用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组织实施的各类试点项目及资金投入达100万元以上、适合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扶贫开发项目和扶持老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扶贫项目评审工作在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领导下、在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监督下进行,由扶贫项目评审工作组和扶贫项目评审监督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扶贫项目评审工作组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扶贫办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省财政厅农业处负责人构成。

  第六条  扶贫项目评审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评分标准及细则。

  二是负责起草、下发扶贫项目申报通知、制定扶贫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三是负责扶贫项目申报资料的收集与保管。

  四是负责扶贫项目参评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五是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及评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释工作。

  六是负责扶贫项目评审结果统计工作。

  七是负责扶贫项目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扶贫项目评审监督组由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工作人员、省扶贫办专职纪检监察员、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室人员构成。

  第八条 扶贫项目评审监督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全程监督扶贫项目评审工作是否依法依规。

  二是负责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三是负责每次扶贫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工作。

  四是负责制定、宣布扶贫项目评审纪律。

  五是负责扶贫项目评审结果统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与专家抽取。专家库成员从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具有相应职称的处级领导干部中挑选确定。专家库由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负责管理,每次扶贫项目评审前由扶贫项目评审监督组按一定比例现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扶贫项目申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时将扶贫项目申报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等要求通知相关市(州)、县(市)扶贫、财政部门。相关县(市)申报材料经市(州)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要求密封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凡不按时、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取消竞争资格。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申报材料保管,评审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由扶贫项目评审工作组宣布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由扶贫项目评审监督组宣布扶贫项目评审纪律,并监督扶贫项目评审工作组人员现场拆封各单位申报材料,剔除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后,到会专家对每一份申报材料进行独立打分,现场公布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申报单位最后得分,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评审结果经到场专家、评审工作组、监督组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扶贫项目确定依据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评审过程中专家如有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取消其今后参与省扶贫项目评审的资格,同时由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扶贫项目评审工作组人员违规操作,扶贫项目评审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在扶贫项目评审过程中,凡发现以上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获取好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扶贫开发  竞争确定扶贫项目  暂行办法   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1年7月11日印

  (共印2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