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得更高歌词:农垦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22:51

农垦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进一步管理、使用好扶贫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结合农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各垦区及贫困农场的自筹配套资金。 

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对象、用途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对象是:纳入国家扶贫计划的贫困农场以及全国其他垦区中位于贫困地区的贫困农场。

第四条  扶贫资金的用途: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场生产、生活条件,重点用于进行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场队道路,人畜饮水,小流域综合治理和草场建设等。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农场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及对职工进行相关培训,改变贫困农场生产和生活条件、生态环境以及发展贫困农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等。

第五条 各垦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以工代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进行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建设。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的立项,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垦区扶贫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用途,结合本垦区的整体发展规划、扶贫开发重点以及优先顺序建立扶贫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编制项目预算。贫困农场在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垦区扶贫主管部门,经垦区扶贫主管部门研究审核后,于7月15日前将下年度垦区扶贫项目计划预算上报农业部农垦局,经农垦局汇总后,编入农业部部门一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月份,各垦区根据农业部农垦局编报项目计划通知要求,组织贫困农场编制以工代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垦区评审后,于10月20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

(三)评审、下达项目预算计划。农业部农垦局在11月份组织有关专家对垦区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评估和论证,结合上年垦区扶贫开发工作业绩及效果,择优确定下年度扶贫资金项目。待第二年财政部将农垦扶贫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半个月内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预算下达到垦区。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由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审定下达。

(四)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预算下达后,垦区组织项目单位依据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垦区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要求。各项目申请单位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切实做到科学、规范、全面,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数据要准确可靠。

第四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条  扶贫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单位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现质量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法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建设必须执行招投标制。垦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单位实施扶贫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凡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等级证书,招标成功后,项目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单位要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垦区扶贫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农业部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如因非正常因素造成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时,必须严格按程序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农业部农垦局批准后方能调整。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做好扶贫项目统计工作。对资金来源、使用,工程进度等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建立统计台帐。在上报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时,不得弄虚作假,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扶贫资金和项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提取。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规定,按扶贫资金总额1.5%的比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前期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人员培训,竣工验收,宣传等。经农业部农垦局专项下达后,各垦区扶贫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行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各垦区和贫困农场应按不少于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总额30%的比例为建设项目安排配套资金,特别困难的贫困农场可适当降低配套资金比例,但不得低于20%;必须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在项目建设中首先使用;以工代赈项目中的职工投工投劳,薪酬部分可用以工代赈资金支付,薪酬标准按当地劳务水平酌情确定。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要实行财务报账制,具体办法由垦区扶贫主管部门制定。扶贫资金要单独设账,实行专账、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扶贫项目财务公示制度。规范和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贫困农场职工群众对项目建设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各垦区和贫困农场不得以各种名义截留、克扣和挪用扶贫资金,严禁骗取、套取、挥霍、浪费扶贫资金,一经发现上述情况,除要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调减该垦区下年度扶贫资金规模,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将在三年内禁止申报项目。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扶贫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部门进行初验。对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的项目向垦区扶贫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收到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垦区扶贫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行业建设标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验收规范执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无法补救的要坚决返工,并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对建设项目的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比较,考核建设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工程设计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并上报垦区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垦区扶贫主管部门要在项目主体工程前设立标识牌,标明扶贫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扶贫项目运行的管理,制定管理方案,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切实体现扶贫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项目资金、质量及运行管理进行检查,强化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垦区扶贫主管部门是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直接管理和落实部门,要根据垦区的特点,制定贫困农场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