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财政局: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48:00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责令改正应当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命令
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是一个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并且在执法实践中广泛运用。责令改正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但学术界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命令。这里强调“特定”,主要是为了将责令改正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开。责令改正应当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的基本特征有4个: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责令改正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即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或者依职权作出。
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有明显区别
1.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责令改正不具有惩罚性。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惩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责令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具有惩罚性。
2.行政处罚的作出与责令改正的作出在程序上的要求不同。
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处罚的作出一般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相对简单。
另外,从立法情况看,《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时未将责令改正纳入;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以推定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有明显区别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但是两者有明显区别。
一是强制程度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表现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具有直接强制的作用;责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不具有直接强制的作用。
二是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为前提,而作出责令改正必须以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为前提。
责令改正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的区别
1.责令改正与警告。
虽然责令改正与警告都有警示的功能,但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责令改正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时,也可依职权作出。
2.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或制止行政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与责令改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责令改正的适用
1.作出责令改正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作出规定,但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2.适用责令改正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未明确规定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令改正期限。
二是形式。从理论上说,责令改正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口头形式不利于证据的固定保存,因此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是对部分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是程序。责令改正应当遵循一般的行政监督管理程序,即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指出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及申辩、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签字确认等。
四是文字表述。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避免将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