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馆长恶搞qq表情包:的法律属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3:42:51
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众所周知,公房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其使用权系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住房分配制度的体现。享有这类使用权的承租人,皆在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作到一定年限,组织根据其工龄长短、职务高低、业绩大小,加之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以行政方式分配给其家庭一定面积的房屋,并由此建立起职工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这种使用权实际隐含了劳动价值,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职工多年工资中住房消费的补偿,是职工应得的利益。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而住房既是必要的生活资料,又是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因此,体现劳动力价值的职工工资应包含其住房消费在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住房消费部分约占职工工资收入的1/4至1/3。在我国原有住房分配体制下,则把住房作为工资外的福利进行分配,即把原属于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部分,当作利润纳入国家财政,再由国家统一拨款建房,无偿地分配给职工居住使用,仅象征性地收取低租金。这样,就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扭曲成国民收入再分配,职工的住房消费工资转化为公有住房的国家产权,职工只是获得了住房的使用权。可见公房使用权的价值本质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部分的积累,是劳动力价值中原先被扣除部分的补偿,是职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因此,不能把出卖公房使用权看做是国家资产的流失,也不应看成是职工从国家或企业那里捞取了一大笔意外之财,应看做是职工应得的利益。
  从商品交换的条件来看,只要具备价值,就有需求市场,价值能够被确定并得到双方认可,且具有交换的市场流通条件,就可以进行交换,并在交换中实现其价值。现实生活中,大量自发的公房使用权差价交换及公房的依法货币化动迁,正是公房使用权价值的体现。
  鉴于公房使用权的特殊经济特征,使得它不同于通过一般的房屋租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这个被物权化了的租赁权,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首先,公房的使用权是长期的,甚至可以通过变更承租人,变相继承。承租人的长久占有,实际上已拥有了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次,公房租金非当事人约定,它远远低于市场房租。企业在租金上的收益微乎其微,而且每年还要补贴房屋的维修费。因此,企业对公房实际上丧失了任何收益权,公房对企业而言不是财富而是“包袱”。在福利制住房体制下,房子建得越多,“包袱”越重。相反,承租人完全拥有了收益权,它的收益就来自公房租金与住房市场租金之间的差价。再者,公房承租人至今仍可以大大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买断产权,不仅体现了收益权,也间接的反应出公房承租人对公房的有限处分权,而公房的货币化动迁则直接证明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在公房租赁关系中,企业对房屋的所有权虚化了,承租人获得永久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在相当程度上物权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