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牛仔裤美女 x000d:浅析两部规章中“责令限期改正”一词的异同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7:40:06
浅析两部规章中“责令限期改正”一词的异同性 http://www.aqsc.cn 2010-07-29 11:24:18 中国安全生产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是基层安监人员监管执法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两部安全规章,在这两部规章中,有一个共同的词语“责令限期改正”,仅从字面上理解,很容易与“责令改正指令书”联系起来,其含义似乎也是唯一的,然而,如果绘制一张监管执法流程图,顺着流程仔细品味一下,就会发现“责令限期改正”一词在两部规章中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

  在24号令中,“责令限期改正”出现在第九条及其后续相关的条款中,24号令第九条描述的是6种现场处置措施,其中的第二种情形就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安监人员在对某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后,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通常都会开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场面的概率较高,因而,也有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将“责令限期改正”仅视作现场处置措施。

  其实,当监管执法流程并未在复查结束时完结、进入行政执法阶段后,就会出现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在15号令中,“责令限期改正”一词最先出现在第五条中,15号令第五条则明确了九种行政处罚类别,其中的第三种即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果某个生产经营单位在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现场处置措施,整改期届满后经复查未整改到位,通常都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明确罚款数额外,会再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所以,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

  在15号令中,“责令限期改正”一词除主要理解为行政处置种类外,也还有24号令中所定义的现场处置措施含义。1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显然,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便是先期已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所采取的实质性措施而言,15号令和24号令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则又有着相同的含义。

  在实际运用中,15号令中所定义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词的行政处置含义有时被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所疏忽和遗忘,这样,就出现了企业被处以罚款后隐患仍未整改到位的案例,一旦因此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会有难以推脱的责任。

    (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