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声121枪杀主题曲:高人:慎言“舆论干预司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46:48
  高人:慎言“舆论干预司法”作者:高人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7-20      一

  看了秋风的《谦卑是司法职业主义的前提》,得知对于李昌奎案的“再审”,贺卫方“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而何兵回以这“不是维护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独裁”,秋风则归纳出了“舆论干预是否损害司法审判独立”的重大话题,并做了“谦卑是司法职业主义的前提”和“我宁愿法院顺从民众的正义感”论述。

  对上述三人的观点,本文不予置评,只谈我对有关问题的看法。

  二

  “舆论干预司法”,是个复杂话题,个中的是非,很难说个明白。

  掰拆这个问题,同讨论判处李犯“斩立决”和改判“斩监侯”孰是孰非一样,必须先从大处着眼,不能脱离“中国特色”背景,如果就事论事,往往说不清楚。

  譬如谈论死刑,便必须考虑中国刑法的这一“特色”:主张“少杀”“慎杀”,但绝非一个不杀。

  据此,昭通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据现行法律判处李犯“死刑”,合法合理合情,不属严判滥杀。

  而云南高院以李犯“有自首情节”,而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并以“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等“法外”理由进行辩解,看似道德高尚,却是明显失当——因为,中国还没废除死刑,拿“大趋势”说事儿,不实之词理既不直气也不壮。

  三

  那么,该案从“改判”到“再审”,是否便是“舆论干预司法审判”的结果?

  云南高院只是说,出于“受害人家属不服提出申述”,以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犯的量刑偏轻,建议予以再审”这两条司法的理由,才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可视为“与舆论无关”的表述。

  但此说与之前应对公众质疑的咄咄逼人——诸如“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放言如此改判“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云云,反差太大,判若两人,就只能令人疑心如此“前倨后恭”另有他因了。

  四

  解此谜团,也得从“特色国情”入手,先问问“中国的司法独立”吗?

  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绝不搞“三权分立”,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既然是“党主司法”,那么,人们便有理由设想——“改判”所引发的汹汹舆情,通过舆情系统上达当今“军机处”,鉴于民怨沸腾如此,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下旨“干预”,抑或是领了云南府的“再审”口谕?

  可以肯定,上峰绝不会无动于衷,壁观坐视。

  反思之亦然——若无好事的记者,消息便无从披露;若无互联网,民意亦无从表达,则“改判”怎的,又何来“再审”?

  总之,“舆论”无疑是“再审”的要因,但不是“干预”的主体,只能说是“民怨”促成了上峰的“干预司法”。

  五

  可见,“舆论干预司法”的是否,取决于“司法独立”的是否。

  倘若司法真的独立,奉行“法律之上”,那么,只要判决合法公正,莫说舆论“干预”不了审判及其结果了,任何权力连置喙也都不敢——美国法院之所以释放了被怀疑杀害了自己两岁女儿的凯西·安东尼,是因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尽管释放遭到舆论强烈质疑,但法院就这么判了,公众也都认了,至于有人向她发出“死亡威胁”,那也不是针对着法院。

  在中国,情况却是相反。相对于舆论,司法乃是强权,非但惟上是从,并且还能“制造”舆论,以售其“见”。

  药家鑫案的一审便是如此——法庭公然违背公正原则,请来数百名药犯的师生旁听,并向他们发放问卷,征求对案件的看法尤其是量刑的意见,加上庭内律师“激情杀人”的辩护,庭外专家“按键习惯”的开脱,央视广而告之的报道,都有引导舆论饶药犯一死之嫌。

  结果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激起公愤,反而断送了药家鑫年轻轻的性命。

  这一案例说明: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侮。既然“人民利益至上”言之凿凿,那么,“顺应民意”有何不可,又何来“干预”之谓?

  六

  其实,我倒是很希望“再审”乃是“舆论”直接“干预司法”的结果,换言之,“再审”乃是云南高院“顺从民意”的行为。

  这样,夏俊峰被判死刑才有望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得到公正判决——这绝不是“舆论干预司法审判”,反而是在维护司法的公正,守卫法律的尊严。

  “舆论”,系指社会公众的言论和意见的集合,尽管无权无势,却是监督约束权力,维护社会公正的公器,绝不是、也绝不做权力的奴婢。

  民主国家的政府,政治家,乃至政客,无不重视舆论,请看他们的认知——

  舆论对所有政府都有约束作用。

  舆论的力量强过立法机关,几乎比得上十诫。

  对舆论的关注、对失去民心的恐惧、对媒体问责的忧虑,这些使得所有当权者都谨小慎微,却也安全稳妥、

  哪里鲜有或没有公众舆论,哪里就可能有坏的政府,它迟早会变成独裁政府。

  ——如此看来,云南高院真没必要死要面子,强说“再审”的司法理由;更不必担心此例一开,便成为“舆论干预司法”的滥觞,似乎“司法审判”从此便无法“独立”了。

  七

  再延伸说说“中国舆论”。

  红朝之初在太祖的治下,根本没有舆论——文革中看过一本《毛主席论新闻工作》的册子,记住了这么一句话,大意是:《人民日报》一天登一条反对意见,一年365天就是365条,共产党就得垮台。

  那时候的所谓“舆论”,只是“宣传的工具”——举国“唱红”颂圣,到处莺歌燕舞,“祖国山河一片红”。

  捱到改革开放,所谓的“舆论”,也是歌功颂德,直到有了手机和互联网,好不容易才有了真正的舆论——网上舆论。

  对此,传统的思维和治术,使得有司惊恐万状,进而严防死守,筑墙,删帖,关闭论坛,使尽了全身解数,无奈力不从心、更是不得人心——北京邮电大学校长在武大演讲,被扔了鞋和鸡蛋,还不是因为网民鄙夷这位“中国防火牆之父”?

  这便是中国舆论的生态环境,“社会舆论”与“统一舆论”的博弈。

  平心而论,中国百姓,真个是世界上最好的国民,最是通情达理,面对如此恶劣不堪的腐败,强征,强拆,城管,枉法,也没像北非那样动辄上街,聚众广场,只是在网上说说,发发牢骚,顶多骂骂,宣泄一番——有道是“物不平则鸣”,总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吧?

  八

  最后简析“舆论干预是否损害司法审判独立”之说,便不难发见问题。

  毫无疑义,既是“干预”,就一定“损害”,不必“是否”。

  问题是,公众非议李案的改判,只是表达不满,“不满”并不等于“不对”;又因不敢奢望,所以舆论也不具“干涉司法”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客观上,有益于匡正司法的不公。

  “舆论干预司法”云云,语焉笼统,囫囵言说,不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故应该“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