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特大传销案开庭:司法仅在舆论关注下才能实现公正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6:35:43

司法仅在舆论关注下才能实现公正吗

 

2009516,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

李昌奎之前是喜欢王家飞的。他们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

据查,2009514,李家与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

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李昌奎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死缓的终审改判让受害者家属非常震惊。“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王家飞的家属说,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积极赔偿”,家属说,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随后,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虽然法律是有职业门槛的,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李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残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用在药家鑫身上适当的话,那么,用在李昌奎身上就更适当了。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而不是像李昌奎一样从云南逃到四川省普格县,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

我国法律对自首的规定相对简单模糊,大体上只有一句:“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去年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药家鑫就是这样被“判死”的。因此,自首显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免死金牌”!!!

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操纵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人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行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深刻悲哀。

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主张司法专业化,如今接二连三地遭到民间的舆论‘逼宫’。司法专业化,本身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公众信服,但本案显然没有做到。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那么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

司法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

我国的国情根本就不适合取消死刑,一味的在形式上要与国际接轨,实际生活的差距有多大?那些现在跳出来喊取消死刑的人,其实就是自己生活条件太优越,吃饱了撑的没事干的人!

这样穷凶极恶的人都不死,活着干什么?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要它干什么?

帮不到好人治不了恶人,要它有什么用?

借用鲁迅先生著名的《狂人日记》里的一段话作为文章的结尾吧:我翻看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一页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来,满本都写着2个字:吃人、吃人、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