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对司法的控制和干预-法学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3:29:31

  □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曾经有一种现象,即谈及司法独立时言必称美国。确实,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为司法权获得其他权力的尊重进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其实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政治权力在尊重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威的同时,始终没有放弃过对司法权的控制和干预

  □冯军尚进

  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曾经有一种现象,即谈及司法独立时言必称美国。确实,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为司法权获得其他权力的尊重进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但是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司法权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其实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政治权力在尊重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威的同时,始终没有放弃过对司法权的控制和干预。

  政治控制和干预司法的形式

  在美国,政治对司法的控制和干预体现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是民选的,而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这样,大法官的提名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政党因素的影响。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一例。作为联邦党人,马歇尔在1801年1月就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前是亚当斯政府的国务卿。1800年的总统大选,亚当斯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后来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人也接连失利。这样,联邦党人就失去了对政府和国会的控制权。

  但是,联邦党人不甘心完全退出美国的政治生活。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藉以继续维系联邦党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在这种背景下,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另外,总统在考虑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选时,政党的忠实追随者总是获得优先提名的机会。如20世纪50年代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当政,他提名加利福尼亚前州长、共和党人沃伦为首席大法官,沃伦曾经在二战期间积极响应罗斯福的命令,把十多万日本侨民和日裔美国人赶到集中营。而1965年受约翰逊总统提名接任首席大法官一职的佛提斯则是约翰逊总统的贴身顾问。

  其次,政治还积极地干预最高法院的构成。由于最高法院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可能影响总统的权威,所以总统有时难免设法干预最高法院。如1800年总统选举失利的联邦党人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利用尚控制国会的机会于1801年2月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6人减为5人,目的是减少杰弗逊总统上台后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再如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任总统期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

  在这种情况下,罗斯福推行新政、锐意改革,加强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由于改革触犯了资本家的利益,资本家就将政府告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政府干预、损害私人利益为由,宣布新政违宪无效。愤怒之下,罗斯福向国会提出改组联邦最高法院的计划,想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增加到15人,并扬言绝不能让美国人的命运控制在“九个老家伙手中”。尽管国会没有同意该计划,但是受其威胁,一些老法官主动提出退休。这样,罗斯福总统就有机会提名亲信担任大法官。从1937年到1939年,罗斯福总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7次任命大法官的机会。

  最后,政治权力有时还直接干预具体司法事务。“人身保护令”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彰显着美国司法制度的人权保障程度。但是在林肯任总统期间,这一制度却残遭厄运。当时,南方诸省纷纷独立,南北战争一触即发。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1861年4月,总统林肯不顾宪法的约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令暂时中止一些不稳定地区的人身保护令,准许军事人员无须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即可进行逮捕。

  还有老布什总统在罗德尼·金案中的态度和行为也揭示了政治对司法的控制和干预。1991年3月3日,美国洛杉矶4名白人警察因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而被起诉到加州地方法院。一年后,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判决一出,当地黑人群情激愤,聚众闹事,烧杀抢劫,引发了一场震惊世界的大暴乱。1992年是美国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得知判决结果和爆发种族暴乱的消息后,老布什总统大发雷霆,他叮嘱联邦司法部,一定要以违反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重新起诉。老布什总统本人还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经过长达1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作出裁决,4名白人警察中,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宣告无罪。

  政治控制和干预司法的原因

  在美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之所以积极地控制和干预司法,原因不在于政治对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正的担忧和矫正,而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美国政治对司法的控制和干预是为了满足政党利益的需要。美国是一个多党政治的国家,不管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都在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影响美国社会,以扩大政党在美国社会的影响或巩固自己的地位,进而满足自己所代表的美国社会阶层的利益。

  如前所述,亚当斯总统面临联邦党人在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中的失利,不甘心使联邦党就此退出美国的政治生活,极力地通过大法官提名和干预联邦最高法院的人数构成,希望通过控制联邦最高法院来继续影响美国的政治生活,借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他日重返执政舞台。亚当斯总统的做法显然体现了对政党利益的诉求。

  另一方面,美国政治对司法的控制和干预是为了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任何政党的目标都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即旨在促进社会的发展,以维系社会公众对其合法性的认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所以任何政党在执政期间都会通过制定积极政策影响社会治理的过程,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美国也不例外。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民主党和共和党通过竞争机制执掌美国政坛,每个政党在执政期间,为了赢得社会公众对其合法性的认同,都会积极地采取措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司法是一种专门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其目的也在于通过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效解决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司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必然为执政党所关注。

  一旦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效果不理想或影响社会稳定时,执政党便会通过立法权或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来积极地干预司法权的运作,以保障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与其他社会治理机制在治理效果上的统一。否则,如果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不能获得理想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必然会影响他们对执政党社会治理能力的认同。毕竟,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不是司法所垄断的事业,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只是社会治理机制的一个部分,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执政党无疑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基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亚当斯总统和罗斯福总统为什么会强烈地要求改组联邦最高法院,也可以理解老布什总统为什么会在罗德尼·金案件中积极地干预司法权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