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唇语:高人:法官裁决的基础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公众舆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10:03
  高人:法官裁决的基础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公众舆论作者:高人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4-15  

  题目所说,是1969-1986年出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伦·E`·伯格的观点--一个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

  这当然不普适中国,我这是远观焉。

  西安中院在一审药家鑫案时,向现场旁听的500人都发放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就“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和“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两个问题征求意见,再次彰显出中国司法的“特色”和“模式”,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质疑。

  对此,西安中院回应称,此举系“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并“从2008年就开始执行”,具有“通过公民旁听庭审、参与司法,深化审判公开,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使法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有利于法官克服机械司法倾向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等诸多“有利于”。

  上述释疑,语病颇多,诸如“参与司法”,就语焉不详;而加强对审判的监督,便能“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并使之“克服机械司法倾向和滥用自由裁量权”之说,就更是匪夷所思适得其反--据此,人们能否这样认为:假如没有公众的“旁听”“参与”和“监督”,这些法官就都成“葫芦僧”了?

  我这样说,绝非吹毛求疵,而是上述语言实在经不住推敲,不应当出自法院之口--因为,作为司法机关,概念准确,逻辑严密,天衣无缝无懈可击,是起码的专业素质。

  --为了辩白,竟是如此顾此失彼,顾头不顾腚,殊为可笑。

  从法理上说,就更成问题。

  旁听就是旁听,既不是“陪审团”,“参与”哪门子的“司法”?

  什么叫“机械司法”?审理案件,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金钱、关系、人情乃至“公众舆论”干扰,这样的“机械”,总比“活泛”要好--中国的许多事情,坏就坏在凡事没个章法,或有法不依,忒灵活,致使“潜规则”大行其道。

  至于西安中院“药家鑫案'征询意见'法庭只是遵章行事”云云,乃至推脱责任,根本不能成立--陕西高法《规定》要求,被征求意见者,当是“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但是,有报道说,“到庭旁听的有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旁听人当中有400多人都是来自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几家媒体”,请问:众多音乐学院的同学前来旁听并答卷,能说与药犯“没有利害关系”么?

  再联想到药犯师妹发下“我要是他,我也捅”,谁让“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的狠话,律师“激情杀人”的辩护,专家对杀人动作的解读,央视广而告之药犯的悔恨,完全可以视为“社会人员旁观案件反馈意见”了。

  法庭之内与之外,对杀人犯药家鑫的惋惜和缓颊,胜过了对死者及其家人尤其是幼子的同情。

  这就是上述诸种“不谋而合”,汇成了药案的主旋律,舆论的导向。

  据悉,陕西高院制定的《规定》及其执行,在2010年被评为“五五”普法十大法治事件。但从西安中院今次的“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中,人们没看出多少“法治”,倒是看到了法院让旁听的观众,当了一次法官,把故意杀人的案犯给判了。

  我们无从得知,陕西法院对所有刑事案件,是否都是公开审理,允许旁听,并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