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仿瓷腻子粉配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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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治理
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4号 2005年5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建设厅《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省环保局《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专项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4月8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制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征地中违法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目标和步骤
  (一)目标。
  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控制用地总量,盘活存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从源头上防止损害农民利益;严格征地管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严格制止低价征用农村土地,严肃查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行为;完善征地制度,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定征地补偿评估、管理、安置办法和失地农民救助办法,建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征地问题群访事件。
  (二)步骤。
  今年的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提高四个阶段,时间为8个月。
  第一阶段(4月):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现行政策,充分提高对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认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组织措施。
  第二阶段(5至8月):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对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土地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阶段(9至10月):重点整治,建立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一方面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整治,能改的要立即改,一时有困难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另一方面各地要依据土地法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修订我省土地法规中有关上述方面问题的规定。
  第四阶段(11月):总结提高。各级政府对为期8个月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专项治理书面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从源头上抑制多征、滥占和浪费耕地行为,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全面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相关的配套文件,严格从总量上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继续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标准、经济杠杆和供地政策,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选点预审,减少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严格征地管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要进一步规范征地前期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农民,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征地审查报批,严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关,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执行征地公告制度,保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安置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征地批后检查,及时纠正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向有关机关的移送力度。
  (三)不断完善征地制度,建立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各市、县要在10月底以前制定并出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征地价,积极配合农业、民政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分配、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着力研究建立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拓宽征地安置途径,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与省监察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与省监察部门的案件联合查处、移送制度。
  (四)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征地问题群体性事件。健全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制度,增强基层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切实抓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性的问题,重点督查督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关于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

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4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2005年专项治理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政策规定,坚决纠正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专项治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政策落到实处,确保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规范操作,确保改制中用于职工的各项费用足额到位。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在推进企业改革中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分自查自纠、督查指导和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5月初至8月底,各集团公司、市、县(区)和企业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
  2.督查指导。9月初至10月底,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重点集团公司、市、县(区)和企业督促检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3.整改总结。11月初至11月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整改,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工作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今年专项治理工作仍由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监察厅为责任单位,并按照2004年明确的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开展工作。今年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完整的国资监管体系。已组建的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明确责任,把握定位,努力提高国资监管水平;尚未组建的要加快组建步伐,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经省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设区市政府,也要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把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坚决维护出资人及职工权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实践“三个代表”和建设和谐平安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好国有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国有资产监管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改制操作,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涉及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必须规范实施,做到国有资产流动而不流失,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在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逐步走上依法规范的轨道,从制度建设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制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要坚持依靠职工群众,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有关方案、改制进展和涉及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省国资委将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深化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将工作关口前移,对正在改制的企业,加强指导、加强调度,发现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利益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确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重点是建立改制工作领导责任制、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以及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保证改制工作符合政策规定,操作规范,从源头上防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五)突出工作重点,开展督促检查。各市、县(区),各省属集团公司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深入所属企业,及时掌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进展情况,重点针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及时予以纠正。今年,省国资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企业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关于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4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3号)精神,巩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结合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和步骤
  加强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的排查,对尚未偿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逐项落实解决,确保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6月底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认真组织排查,对尚未偿付的农民工工资要如实填报,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责任人。
  (二)6月底前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制定出台《江西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支付。
  (三)6月底前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出台《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四)5月底前省劳动保障厅制定适合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理顺劳动关系。
  (五)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积极试点,逐步建立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
  (六)11至12月省劳动保障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历史拖欠和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制定出台《江西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及分包工程后各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工资,从制度上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制定出台《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重点推动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总结推广各地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中企业欠薪不良记录和职工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四)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诚信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推动建筑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六)及时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简单的案件,可当庭裁决。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免交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
  (七)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监察、发改委、法院、公安、工会、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由有关部门移送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八)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普法宣传工作。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2005年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逐步试行农民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选择2至3个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进行农民外出务工前法制培训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
  (九)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专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专项治理办事机构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总工会负责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监督;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公安、法院、司法及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严格监督历史欠款单位按期偿还欠款。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现象发生。
  (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专人负责,抓好对在建工程和2005年竣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2005年6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舆论监督,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设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请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员联系电话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联系电话0791—6386387(传真)
  (三)各级政府于11月30日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省劳动保障厅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建设厅。

关于专项治理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2005年4月8日)



  为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实现“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宏伟目标,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步骤
  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今年的拆迁规模控制在去年实际拆迁量的范围内;有效遏制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遏制违规强制拆迁;城镇房屋拆迁中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情况进一步减少,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内再解决35%,三年内得到基本解决,不再出现新的遗留问题,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
  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督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4月中旬至5月底,下发文件,召开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动员会议,各地公布拆迁投诉受理电话,下发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自查自纠。6月,各设区市对辖区内2003年11月以来的所有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将自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于6月30日以前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各市、县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边整边改。
  3.重点督查。7月,分四个组对十一个设区市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4.整改总结。8月至10月,各设区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对各地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形成总结材料上报省政府。

 

  三、主要措施
  (一)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今年全省拆迁计划为260.4万平方米,控制在去年实际拆迁量的范围内。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控制拆迁规模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的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审批备案制度。凡是未列入今年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二)继续加大对拆迁法规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方法,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规范拆迁许可、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水平。
  (三)加大督查力度。省建设厅负责对11个设区市进行全面督查,并会同监察厅对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市(县)进行重点督查,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责任人予以处理。要建立拆迁纠纷处理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把问题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跟踪协调,确保问题解决。督查中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在拆迁中不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任意压低拆迁补偿价格,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二是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人财物的问题;三是采取行政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的亲属给予停职、停薪、下岗、长期放假等处理的问题;四是房屋拆迁中违反拆迁计划,随意扩大拆迁规模的问题;五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四)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法定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确保拆迁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政府部门在机构、职能、人员和财务上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六)强化拆迁行业监管。抓紧落实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和拆迁监管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各个环节的管理。各设区市、县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第122号令的要求,及时公布和适时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加大将违规企业清理出市场的工作力度。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大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点案例的督查力度,依法依纪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职权强制拆迁,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强制拆迁向上一级报告制度。建设厅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管。监察厅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八)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和群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在工作方式上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抓“重复访、集体访、进京访”向抓初访、提高一次性办结率转变;二是由被动应对、坐等群众上访向主动上门、下访调处转变;三是由偏重于解决新问题向解决新老问题并重转变;四是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变。采取有效措施,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力争再解决35%。
  (九)积极健全被拆迁居民住房保障机制。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安置的,一律不能实施拆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力度,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开放搞活,为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被拆迁人选择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提供条件。鼓励各地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安排拆迁中的困难家庭,为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提供保障。

关于专项治理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2005年4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第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大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江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是: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专项治理采取自查自纠、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4月下旬至9月25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7月15日,各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动员和部署,认真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确定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的名单。各设区市要将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整顿治理对象名单于7月1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15日至9月15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应进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的,要在9月15日前落实到位,并进行公示。
  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9月15日至9月25日,各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设区市要将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于9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动群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确定宣传重点,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检举、举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总体布署,结合我省实际,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污染和污染反弹现象;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危险废物污染和城镇噪声扰民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重污染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是否进行清理。
  2.重点检查赣江、袁河、抚河、饶河、乐安河等重点流域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是否按照省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以及重点流域沿线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3.各地出台政策文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是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违规、越权审批项目;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否放松管理,致使项目违法开工、建设、甚至投产。
  4.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否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物;有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查处的重点,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工作的领导,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环境污染报告制,对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环境污染企业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或治理后又反弹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挂牌督办大案要案,公开查处一批责任人。各地要针对查处重点,特别是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一批典型,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落实处理。对逾期未落实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将重点检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失职渎职、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和干扰环境执法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将予以曝光。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要求,专项治理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环保局牵头,会省监察厅共同组织。
  (一)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构。今年继续在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7部门联合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局、省监察厅联合建立“严肃查办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设立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监察厅职能部门选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由环保、监察部门主要责任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协调小组,根据查处重点,制定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工作。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环保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并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确定的重点和范围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发现涉及有关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各级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损害群众环境权益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行为,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三)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专项治理协调小组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自查自纠情况分别于5月10日和7月1日前上报;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专项治理协调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工作,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0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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