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十一中学: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专项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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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最近先后印发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这些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代)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  通知
抄报: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
抄送: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柳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网络传输)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3号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2009年年底前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该条例将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6.积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2010年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出台后的《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为依据,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09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10年第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2009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10年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积极开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10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标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一)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 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4)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6)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
(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附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 1550号)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 2656号)
1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 2787号)
15.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 164号)
1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3〕 8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 56号)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 124号)
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 82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 868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号)
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9部门令第56号)
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 1980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4号
关于印发《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九日
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 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重点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
题开展专项治理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2009年底,向社会通报一批查结的典型案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二)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督促各地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3.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1.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2010年6月底前,制定并下发《控制性详细规Z'J编制与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2.开展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抓紧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制度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3. 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相关监督检查提供意见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
4. 2010年3月,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了解地方实施《城乡规划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督促各地加紧出台配套法规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1.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推进“阳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2.开展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研究,归纳国内外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的特点,对完善我国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提出政策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对各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定程序、在规划环评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规划审批等问题进行检查。(环境保护部)
2.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环境保护部)
三、自查标准
(一)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重点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及调整管理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是否存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
2.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规划管理。是否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是否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相悖内容;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修订。
(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
重点检查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编制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
2.城乡规划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关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向社会公开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问题;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3.城乡规划修改方面。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调整容积率环节腐败问题。
4.城乡规划实施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附件: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风景名胜区条例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12.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1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4.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
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 98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5号
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九日
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 〕 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 2号)精神,现就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1.深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2.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精神,开展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二)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1.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制定地方各级土地规划修编工作标准规范。抓紧完成土地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2010年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推进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3.起草《土地利用规划条例》和《矿产资源规划条例》。进一步健全土地规划管理行政程序,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听证制度,明确违反规划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
4.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严格审查;严格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数量,科学设置矿业权的投放数量。(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5.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三)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枯的监管;加择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1.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情况的专项清查,建立防止和纠正非法批地行为的有效机制。(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监察部)
2.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规范征地中拆迁农村房屋行为,出台规范有关农村房屋拆迁及安置方式的指导意见;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制定加强征地批后实施政策,建立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动态反馈制度,落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出台改进和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有关政策。(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审计署)
3.严格规范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出让制度,提出深化矿政改革、完善矿政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4.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执行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5.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诚信、自律制度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矿业权评估制度,出台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行为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
6.出台《土地评估管理办法》,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好《评估法》的立法工作,细化完善估价报告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计师等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监管。(国土资源部)
(四)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1.组织开展土地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的调查研究,建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逐步形成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国土资源部)
2.组织开展矿业权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的调查研究。完善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建立完善矿业权管理综合监管平台,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
3.探索建立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全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一研究矿.业权交易信息会开制度、规范矿业权交易布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显化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有效形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4.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行为,培育独立的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为矿业权交易提供规范的市场服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附件: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工作的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
2.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
3.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 90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8.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1.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 28号)
12.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 7号)
13.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 98号)
14.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16.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34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8.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
1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0.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6号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十日
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过程监管,用2年左右的时间,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履行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法规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和项目审批权限,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指导;按照行业管理原则,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行业分工,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分别由铁道、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电监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
(一)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管理
1.加强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市场准入退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切实防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2.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促进当事人提高依法办事的合同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严格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对于发现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对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公开向社会曝光。
4.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提高工程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工程监测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即使离开原单位,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落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问题,加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队伍挂靠承包,不得以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对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严肃查处。
3.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总包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承担施工总承包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全套管理人员。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总包企业分包工程及变更项目经理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备案。
4.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严禁索贿受贿,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5.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尽快修订,创新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各方的责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提高监管效能。
6.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质量监管人员,保障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严格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劳务队伍、农民工管理等监管和服务队伍建设。
7.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定期对全国各省市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督查。一是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情况等;二是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三是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质量;四是检查建设工程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生产管理情况。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切实落实建设各方和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三、自查标准
(一)工程质量自查标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一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试生产管理是否规范。
2.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方面。质量监督工作经费是否能够保证;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对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3.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进行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设项目自查标准
1.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是否支付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是否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间是否有合法人事关系;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签署;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是否交由分包单位采购。
3.劳务分包和用工方面。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的,是否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监管劳务分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及工资发放、持证上岗情况;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用工管理混乱、劳务纠纷、群体性事件、个人挂靠或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等问题。
4.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定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现场监理是否有实效。
附件: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1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十日
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监管履职能力明显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抑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下降,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具体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和提供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情况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通过检查,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探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
(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结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对有关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规定进行清理,将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予以修订或废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不健全、不配套、不适用等问题,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作,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关。重卢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要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五)深挖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要把查处腐败问题贯穿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严肃查办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读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三、职责分工
(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牵头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监察部:负责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读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拘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公安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爆行业和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自查标准
(一)政府及监管部门
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的监管情况。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3.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是否进行有效监管。
4.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情况。
5.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
6.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读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
3.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所承揽工程是否与其资质匹配。
4.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安全投入是否能够满足要求。
5.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否组织到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6.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
7.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8号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一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中央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
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是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万元,各地有所不同)以下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商解决办法:
(二)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时政拨款和银行货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
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一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
三是督促地方落实好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要重点检查地方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具体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将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审查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持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一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 时整改。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
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是否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备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
(三)要对国家重大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署、国资委)
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审查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是否严格、建设成本控制是否有效、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是否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履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附件: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 56号)
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 868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一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
1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
1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
1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
1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
i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
1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二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20.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 3419号〕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2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2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
二、资金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5.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
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7.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18号)
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 28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
11.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
12.关于做好扩,大内需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339号)
13.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批复前支付项目支出资金的通知一(财库〔2009〕9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15.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
16.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
17.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216号)
18.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几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
19.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20.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
2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2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2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24.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33号)
25.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26.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
27.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16号)
28.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0号)
29.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9号
关于印发《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初步形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休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1.提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权限,提出项目信息公开指导性意见。
2.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
梳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形成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依申请公开的细则和标准。
3.制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
制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格式,明确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
4.统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与各部门、各地区项目公开信息建立链接,进行整合发布。
5.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和公共监督机制。
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价体系和公共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各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促进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1.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与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梳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执业信息、黑名单等。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明确需要共享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及格式,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2.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建立健全各自的诚信信息体系。按照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利用各部门现有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资源,整合相关信息,形成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3.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保障制度。
明确各相关单位在信息提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运用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三)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1.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报道的总体协调部署,将宣传报道工作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
2.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节点,重点围绕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工作部署、具体做法、取得成效以及相关建议等,及时开展宣传报道。
3.丰富宣传报道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主要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版,进行集中报道和深度报道。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各地区积极组织有关素材,向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引导媒体准确、真实地开展报道工作,跟踪调查媒体报道的相关事件,并及时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有关媒体要及时挖掘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三、工作进度
(一)开展调查研究,梳理相关信息(2009年10月一2009年12月)
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调研,梳理、分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分析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
(二)确定目录标准,全面指导实施(2010年1月一2010年9月)
各部门各地区整理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经充分协商,2010年6月前确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2010年9月前提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月录,并确定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和程序。
(三)建设信息平台,定期开展评估(2010年10月一2011年9月)
明确建设方案,初步建立互联互通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信用体系进行评估,督促指导工作。
(四)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2011年9月一2011年12月)
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议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中治工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已经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二、具体措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加强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市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力、有色、多晶硅等行业为重点,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厦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等行业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3.加强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
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  “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特别是违反“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为。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
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属地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一律依法严处。规范环评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行为,明确各行业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以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专家队伍进行清理规范。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查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管理。严厉查处“久拖不验”、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处罚。
3.推动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总结部分地区有关工作的经验,将施工期环境监理作为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管理
1.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以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经费缺乏等理  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  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
2.强化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执行规划环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范围和等级的行为;督查规划环评执行、落实情况。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资金安韵目吏用的管理
1.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专项整治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2.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重点对环评领域不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研究制定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市政道路、输变电、房地产等公众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效机制。
3.研究制定环评领域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提高环评队伍职业道德素质。
(六)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1.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突出抓好专项制度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创建具有环保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
2.加强对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环保“六项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自查为主,查纠结合。
3.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利用环评审批权等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自查报告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0年3月底前将总体情况书面报告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重点地区组织督查。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二)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3.推广典型经验。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做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5.理顺体制机制。查找漏洞,完善现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合作、联合审查、规划环评部门协调等体制机制,形成环保合力。
(三)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底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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