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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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年。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第四十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同意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七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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