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式打印机纸张设置:就“李昌奎”案,十问云南高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51:53

云南巧家县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凶犯李昌奎因“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昭通中院判处死刑,但在二审时,云南省高院却奇迹般地改判李昌奎死缓。此消息经媒体披露后,社会一片哗然。本月6日,云南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作出回应。

但这个回应,笔者以为理由相当牵强,甚至有欲盖弥彰之嫌。就笔者对该案的初步了解,有十个问题要问云南高院:

一问:二审为何不让受害人亲属到场?既然二审也是在巧家县审理,按照受害人家属所言,为何“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如此审案,是否程序合法?

二问:“判决程序合法”,就能确保实体判决合法?高院坚称“判决程序合法”,明显是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因为社会质疑的问题,是改判李昌奎为死缓是否合法,并未质疑判决的程序如何。

三问:当事人声称“不存在徇私舞弊”,有说服力吗?罪大恶极的李昌奎被改判为死缓,违反了常识,审判人员究竟有没有涉嫌腐败,自己说了不算,得等该案有了最终结果之后,由权威部门给出调查结论。而即使真的不存在徇私舞弊,恐怕也不能排除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构成渎职枉法。

四问:云南高院是否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二审久久没有判决?有网友爆料称:“李昌奎背后隐藏了一个性质同样恶劣的案子,杀人原因如出一辙,求爱不成杀人,凶手是官二代。”言下之意,李昌奎只是碰巧搭上了“顺风车”,改判李昌奎死缓,只是为轻判那个“官二代”埋下伏笔。

五问:高院27名审判委员会成员,究竟有多少人投了反对票?高院通气会上称“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不难看出,在讨论判决结果时,是有不同意见的,公众需要知道的是,是多数人支持改判“死缓”,还是少数领导力排众议的结果?

六问:民间矛盾,就一定是“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是民间矛盾,如果他杀死更多的人,照样是民间矛盾,难道还是“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吗?

七问:副院长使用“少杀慎杀”,是法盲吗?最高法在2009年已经就“少杀慎杀”辟谣,称其本意为“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所谓严格控制死刑,就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该杀的就得杀;绝对不能错杀。而云南高院的副院长,还在使用“少杀慎杀”,令人惊讶。

八问:邻里纠纷而导致的凶杀案,就该轻判吗?副院长田成有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而这个因素也正是他们改判的理由之一。可最高法《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请问田副院长,该案的受害人,有过错在先吗?难道不答应对方求婚,也有错?

九问:李昌奎自首,能构成“从轻处罚”条件吗?李昌奎是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即使这也算“自首”,但对“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李昌奎,能适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从轻处罚”的条款吗?

十问:李昌奎家人真的“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了吗?受害人家属称,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

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这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无疑是第二次伤害。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就说明了该案在当地的影响已经恶劣。此外,网上“一边倒”的“喊杀”声,更是体现出伸张正义的民意狂潮。

云南省高院,是执迷不悟,还是痛改前非,你们看着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