钣金的工艺流程:李昌奎死缓≈云南高院死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49:15
李昌奎将同村一个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再将该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云南高院改判了死缓。由于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李昌奎案比药家鑫案明显要恶劣得多,所以再也没有专家为李昌奎辩护,拐弯抹角辩护的都没有。舆论这边,高达97.61%网民希望判处李昌奎死刑,唯有云南高院两位副院长赵建生和田成有公开为死缓判决辩护。看这架势,如果云南高院坚持判处李昌奎死缓,自身也就被判“死缓”了,这是个N输的结局。
  赵建生、田成有两位副院长均表示: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其次该判决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其三,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其四,慎杀、少杀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大趋势。田成有补充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
  下面我一条一条反驳。
  1、“没有黑幕”和是否判处死刑没有必然联系,有黑幕的不一定要判死刑,没有黑幕不等于不能判死刑。所谓“打黑除恶”,意思是黑与恶是并列的,一般的黑恶适用于“打”,太黑太恶适用于“除”。
  2、“该判决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说它是一句废话,是因为这种案子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哪怕是走过场;说它不是废话,是因为既然两位副院长都主张死缓,凑齐支持票不是什么难事。外国人可能不容易理解这点,中国人都能理解。
  3、强奸外加蓄意杀死两条人命,怎么可能算“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难道要杀死一个加强排的人才算社会危害大?
  4、“慎杀、少杀”不等于不杀,对药家鑫执行死刑后,学界和舆论均予以支持,就连药父都认可,比药家鑫更恶劣的李昌奎怎么还能降为死缓?难道药案被办成了冤假错案?
  5、“这个民族需要冷静”,但不需要冷漠,对奸后再杀两人的犯罪分子怜悯就是对公众生命的冷漠。所谓“公众狂欢”,如果不是曲解贺卫方原意,起码也是拾人牙慧,实际情况不是“公众狂欢”,而是改判死缓后引爆了“公众愤怒”!
  李案中,最冒尖的还是田成有,所以有必要单列田副院长的言论和主张。
  田成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田还说,“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我算是看懂了,田成有反对死刑。这不算什么错,学术上的争论是可以的,但是,执行现行法律是超越任何学术观点之上的,他这是为树10年之后的标杆而置现行法律于不顾,有悖法理。别说10年后未必废除死刑,就是废除了,执法者也得等到法律修改之后才能付诸行动。
  自首情节不是免死的金牌,就算自首能将奸杀女子的死罪减为死缓(这一点也很难被法律与公众认可),摔死她3岁的弟弟也足以保证判处李昌奎死刑,因此,只要还没有废除死刑,李昌奎就在死刑之列,云南高院强行将穷凶极恶的李昌奎从死刑之列拽出来,不仅仅是逆广大民意,而且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法治之于法官,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这个法不是心中的法,更不是未来的法,是现法。
  田成有说:“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这我不怀疑,好像也没人怀疑,然而正是李昌奎和受害者的平民身份为田成有实践个人理念提供了最好的借口。如果李昌奎可以不死,以后权贵及沾亲带故者无论犯了什么罪都可以免死,比如贪污10亿后大多被追回就不用死,因为恶性程度显然低于李昌奎案;比如雇凶杀个把人就不用死,怎么说恶劣程度也比亲手杀人并且连杀两人低;比如贩毒5公斤就不用死,毒品还没有出手呢,恶性程度与李昌奎根本无法相提并论。在中国,学法律的绝大多数是文科出身,语文水平一般不错,日后不定翻出多少比“激情杀人”更“精彩”的名词。
  也就是说,虽然现行法律并未废除死刑,但田成有硬是给废除了。
  他有这个权力吗?田成有们想干什么?!
  学界不支持改判死缓,97.61%的网民反对改判死缓,如果坚持对李昌奎执行死缓,等于是云南高院判处云南高院死缓。
  知错就改,错得有限,一错到底,谁人能救?那么牛的罗玉凤到了奥巴马的辖区都变正常了,云南高院难道还要坚持“非奥巴马不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