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飞传奇故事隐居:警察喊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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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27期 出版日期2011年07月11日 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一位市民非正常死亡,17名警方人员20年喊冤。复杂的案情,映衬着中国刑事司法的积弊财新《新世纪》 记者 段宏庆  

  东北哈尔滨市,发生于20年前的一起命案,导致17名警方人员(2位国安人员,14位公安人员,1位公安局食堂厨师)被推上被告席,最终2人被判死缓,1人无期,2人有期徒刑实刑,4人有期徒刑缓刑,8人免予刑事处分。但20年来,17人中的绝大多数一直在申诉,坚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

“6·17”涉案警察绝大多数一直在申诉。20年后,17人中已有3人病逝,另有1人中风瘫痪,1人心脏手术后只能在家修养。图为部分尚能走动坚持上访申诉的涉案人:前排左起为于荣田、王国庆、于明世、郝雷功、王敏政;后排左起为邵景志、李磊、李立峰、温洪浪。


  在这个并不缺少冤狱故事的国度,为什么要关注一起警察喊冤的案件?很多人听到这个故事,第一反应几乎都是:“警察还能被冤枉?”激进一点甚至说:“冤枉了也活该!”还有观点认为,即便这些警察真的是被冤枉的,中国要洗冤的太多了,警察洗冤可以往后放一放。

  警察也是人,也会蒙冤,需要社会和舆论的关注与同情。只是,当制度将某些职业扭曲的时候,这些职业者遭遇冤屈而想获得同情,远比一般人艰难。

  权力在很多时候看起来光彩夺目,在权力光环庇护之下的人貌似强大,但一旦失去这个光环的庇护或者遭遇更大的光环,结果或许比一般人更惨。

  好的制度不在于追逐权力,而是回归人的本性。警察也好,官员也罢,首先是做好一个人,做一个值得信赖的人。哈尔滨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喊冤的故事,更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尤其是那些掌握权力公器的人反思的案例。

  ——编者

  命运在不经意间交错。

  整整20年前,1991年6月17日晚,时年60岁的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离休干部李蚀庸接到消息称,他的儿子、34岁的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经贸公司进出口部副经理李晓平,受伤在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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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蚀庸和儿媳妇潘伟霞迅速赶去,得到的说法是:当晚李晓平因为与警方人员发生争执,被带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后李晓平自己逃跑,在翻后院大铁门时自己摔伤。

  三天后,李晓平因严重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李蚀庸和潘伟霞不相信李晓平是自己摔死的,当天写了《关于李晓平无辜冤死的控告》,怀疑是警察刑讯逼供致死。

  此时,当年62岁的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离休干部王福,听到了已传得沸沸扬扬的南岗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打死人的消息,急忙找来自己的儿子、34岁的南岗公安分局治安科民警王敏政询问情况。

  王敏政告诉父亲,6月17日晚应该是自己参与值班,因为女儿生病,他请了假不在单位,并不了解实际情况。不过,他听说人应该不是打死的,好像确实是自己逃跑摔死的。儿子的回答让王福放了心。

  随后的事件进程漫长而复杂。一边是死者家属执着控告,一边是警方人员坚决不承认。事件调查前后反复多次,历经四轮法医鉴定,黑龙江省以及哈尔滨市的多个部门参与调查,最终在省委主要领导的关注下,办案机关确认该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伤害案件。17名警方涉案人员被送上法庭。

  17人中,包括王福的儿子王敏政。他被认定在“6·17”当晚,参与对被害人李晓平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电击被害人背部数下。王敏政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三缓四。

  20年后的2011年6月18日,父亲节前一天,已经80岁的李蚀庸孤独地坐在家中,讲述自己当年告状的诸多不易。他认为案件处理偏轻,而且家属没有获得应有的民事赔偿。

  “要说我儿子不是被警察打死的,我死也不信!”李蚀庸对财新《新世纪》说:“如果当年这个案子没有被认定,我可能就活不到今天了。”

  同一天,82岁的王福同样孤独地坐在家中——缓刑考验期满后,王敏政一直在忙申诉,从哈尔滨到北京,寻找各种渠道,十余年间几乎没怎么在家中好好待过。

  “我查阅过案件材料,我确信我儿子是受冤枉的,整个‘6·17’案就是一起权力干预司法,逼供、诱供下办成的假案错案。”王福说,“这个案子一天不翻过来,我死不瞑目!”

被认定的案情

  “6·17”案是中国1949年以来,警察违法打死人案件中,处理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黑龙江警方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至今在一些警校教学中,仍以这个案例作为典型教训,告诫学员要严格遵纪守法,不要动手打人。

20年前的吴晓克(右图)风华正茂,刚从交通队转到南岗公安分局任治安科副科长;20年后他(左图)偏瘫在家,惟有左手能动弹,比划着表达自己的冤屈。


  根据哈尔滨市检察院起诉书所叙述的案情,1991年6月17日22时许,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一处二科副科长王岚,与科员于某执行任务后,发现轿车右倒车镜被损坏。两人询问恰好在一旁的李晓平,与李发生争执。二人遂将李晓平拉至附近的南岗公安分局。该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王国庆将此事安排给当晚民警队值班负责人于明世。

  于明世接受任务后,将李晓平带进分局一楼民警队办公室,询问倒车镜是否是他掰的。李晓平否认,于明世打李一记耳光,在场的齐振东、温洪浪、李磊、谢忠新、李立峰、王岚、于某等七人,也上前一起对李拳打脚踢。

  李不服,大声喊叫:“公安局为什么打人!”于明世见李呼喊不停,便向王国庆提出并经王同意,将李晓平连推带拽带到分局治安科特业组办公室,李仍然否认倒车镜是他掰的。于明世、吴晓克、王敏政、王岚、于某、齐振东、温洪浪、李立峰、李磊、谢忠新、卢亚民等11人将李晓平围住,拳打脚踢李的胸、背、腿等部位数十下。王敏政用电警棍电击李的背部数下。温洪浪用手铐抡打李的上身数下。于明世、吴晓克分别用其配带的“五四”式手枪枪柄,“七七”式手枪枪柄打击李的头部数下,将李打倒。谢忠新、于某又朝李的腿部踢数下。王国庆目睹全过程而不制止。李倒地后,王国庆、于明世感到事情严重,指使在场的人将李晓平抬出分局办公楼,绕过后院扔至分局大铁门外,并伪造了李晓平跳大铁门摔下的现场。

  此后,王国庆让人将李晓平抬回分局值班室,然后再将李送往省医院。

  李晓平因头部受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991年6月20日10时28分死亡。

  邵景志、奚英申、郝雷功、于荣田、韩居六等五人,均系南岗公安分局当时值班人员,在案发后调查中称“李晓平上厕所后不知去向,后在分局后院大铁门外发现躺着”。

  由此,检察机关认为:于明世、王国庆等12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邵景志等五人涉嫌伪证罪。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3年7月2日,一审宣判,全部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并根据每个人认罪态度作出判决,17名被告,于明世和吴晓克被判死缓,王国庆无期徒刑,王岚、齐振东2人有期徒刑实刑,4人有期徒刑缓刑,8人免予刑事处分。

  该判决同时要求犯故意伤害罪的12人,总计赔偿家属3.3万元人民币的附带民事赔偿。

  1996年3月26日,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另一个案情版本和四轮法医鉴定

  案件材料显示,李晓平死亡后,根据家属的控告,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于1991年6月21日给黑龙江省领导写信,要求过问此事,并附上家属的控告信,请求“从速严惩凶手”。

  6月27日,哈尔滨市检察院聘请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等6个单位12名法医,对李晓平死因进行了会检,7月3日作出的结论为:头部损伤为致命伤。对该损伤有三种意见:一、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或碰撞形成;二、与粗糙的质地较硬平面物体撞击形成,符合摔伤;三、打击和碰撞形成,但也不排除摔伤。该会检未发现死者受过电击伤,另外死者双足底部有紫色出血,无骨折,足背大面积紫红色皮下出血,肌间出血,符合双足着地牵拉、扭伤所致。

  但死者家属和单位,对前述省内法医会检鉴定不服,继续上告,省检察院由此决定,聘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7月29日,该所出具了《法医病理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头部致命伤符合坠落伤。身体另有多处损伤,为非致命伤,其中有的可因坠落碰撞形成,有的损伤其他钝性暴力作用可形成。

  此结论引发死者家属和单位进一步上访。此后,黑龙江省纪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和哈尔滨市纪委等组成省市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公安厅也派出一个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于1991年12月12日形成《关于对李晓平死亡情况事实部分调查报告》。该报告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经过。

  关于李晓平被带到南岗分局的过程,这个报告内容基本和本文前述检察院的起诉书差不多,但有两点细节差异:其一,李晓平当天喝了酒;其二,王岚、于某是准备去执行任务。

  关于李晓平在分局的遭遇,报告内容和检察院起诉书大相径庭。报告称,当时分局值班是王国庆负责,还有邵景志、郝雷功、于荣田、奚英申,以及食堂厨师韩居六在值班室里。王国庆和王岚过去认识,看到王岚将李晓平带来,他把王岚叫到值班室外的走廊上问怎么回事。这个时候,李晓平说要去上厕所,于某和值班室的其他人没有反对,李晓平就自己从值班室另一个门出去了。大约两分钟后,王国庆和王岚回到值班室,还有于明世也进到值班室,但发现李晓平已经不见了。众人去找,没找到人。王岚、于某还有任务要办,就先走了。

  王、于二人走后,王国庆等人继续议论李晓平可能去哪里,王国庆遂想到会不会是跳后院大铁门跑了,就让邵景志去找找看。邵走到大铁门处看到躺着一个人,回来汇报说像是那个人。王国庆让人将其抬进来,发现伤情严重,从兜里掏出证件才知道叫李晓平。一边安排人打电话通知单位,一边安排车送李晓平去医院。此时齐振东正好回到分局来,就用他的三轮摩托车,由李立峰等人陪同送往医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的上述报告并没有获得认可。1992年1月21日,省市联合调查组决定聘请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教授李德祥为主的五名法医第三次进行尸检论证。1月27日得出鉴定结论为“排除高坠死”“面部受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省市联合调查组据此建议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992年2月18日,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批示:“争取尽快结案,以平民愤”。已经拖了大半年的“6·17”案自此提速:3月2日,省检察院指定哈市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20日,哈市检察院将王岚、于某、于明世以及韩居六收容审查,异地关押于长春。此后又拘留了王国庆等人。最终总计拘捕17人。

  案件侦查中,检察院搜查了南岗分局办公室,从被拘留的民警王敏政办公室内搜出电警棍一支。遂将此电警棍送检,一同送检的还有侦查期间扣押的于明世的“五四”式和吴晓克的“七七”式佩枪。

  当年7月28日和8月22日,仅李德祥一个人署名、签章出具《法医学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认定李晓平系头部钝器伤致死,致伤形态符合手枪枪柄反复打击;另认定李晓平背部皮肤有电击伤,符合电警棍所致。

  李德祥出具的鉴定书,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的最主要证据。

说真话,还是说假话?

  时隔20年,王敏政仍然在寻找真相。

  “我至今都不知道李晓平长什么样!”王敏政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6·17”当晚,治安科是他和副科长吴晓克负责在办公室值班。但他因女儿突然生病,当晚8点多请假回家照顾孩子去了,根本就不在现场。

  此外,王敏政被认定用电警棍打了李晓平,但事实上,案发时他根本没有电警棍。他是直到1992年4月因办案需要,才从同事处借到电警棍。只不过检察院1992年6月搜查时,正好从他抽屉里搜到了电警棍。

  王敏政不在现场的说法,得到了吴晓克的证实。吴晓克的审讯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他“6·17”当晚8点十多分吃完晚饭回到分局,王敏政告诉他“晚上不回来了,因孩子有病”。吴晓克是17名涉案人中,直到开庭时仍坚决不承认犯罪的四人之一,最终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3年3月,吴晓克因脑梗塞保外就医,一年后彻底偏瘫。目前,吴晓克不能说话,只有右眼能睁开,左手略微能动,但他意识尚存。当财新《新世纪》记者前往采访时,他坐在轮椅上嚎啕大哭,左手拼命比划着一个“冤”字。

  吴晓克的爱人张玉秀说:“我丈夫不会说假话,没有的事就是没有,他对得起自己良心。”张玉秀表示,她至今都很难原谅王敏政,因为王敏政在被起诉后认罪,还称看到了吴晓克用枪柄打人,这是认定吴晓克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他(王敏政)根本就不在现场,从哪看到打人的?”

  王敏政在谈及自己当年认罪情况时脸色羞愧,“我也是不得已。”他说,审讯中他一直没说过假话,但后来案子被检察院起诉了。他在检察系统的亲戚托办案人员告诉他,赶紧认罪,他被认定是案件的第四被告人,不认罪的话很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认罪,就能做工作判缓刑,获得自由。

  “我家里情况很特殊,本来有一个哥哥,但他当兵参加抢险牺牲了,骨灰至今还在烈士陵园里。”王敏政说,“我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大儿子已经牺牲了,如果小儿子再被关到狱中,她肯定活不下去。所以我才说了假话,以换取自由。”

  王敏政的认罪笔录显示,签的是“全部对”——王敏政称,他是用“全不对”的谐音来表达内心的不服,也盼望有一天翻案时能被人注意到。

  “6·17”案的判决显示,几乎所有认罪的被告人都获得了“从轻发落”,甚至还有多人被免予刑事处分。该案第一被告人于明世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他之前不认罪,因为事实不存在。他在拘留证上签字写“无罪”。但后来要开庭了,法院为他指定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个案子是省里领导关注的,已经定了调子,要严判,至少“杀一个(警察)”以平民愤,让他赶紧认罪保命。“我是说了假话,可我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说的呀?”现年70岁的于明世时隔20年回忆起往事,忍不住老泪纵横。

  张玉秀当时在检察系统工作,她也表示听到了省委定调,“6·17”案要“杀一个(警察)平民愤”的说法。她记得当时很多人,包括聘请的律师也劝她说服丈夫吴晓克认罪,因为如果不认罪,很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开庭前,我给他(吴晓克)写了四个字:‘实事求是’。我告诉他:‘如果你因为说了真话被判死,我陪你一起上刑场!’”张玉秀说,“当时我真的做好了陪我爱人一起走上刑场的准备。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并不后悔,我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1992年10月17日,“6·17”案公开开庭最后一天,吴晓克的律师在法庭上大声疾呼:“提请法官注意,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事实不清,请一定要枪下留人,否则过十年、二十年发现是错案,那时后悔也晚了!”

刑讯逼供,还是被刑讯逼供?

  时隔多年,诸多“6·17”涉案人都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当年认罪是说假话,只是为了换取自由。而不少人称,审讯中被迫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

  “6·17”案中最早被收审的四人之一于某说,他以“涉嫌刑讯逼供罪”被抓,当时就提出抗议,但抗议的结果是办案人员对他刑讯逼供。

  于某称,当年他曾被办案人员用针扎透皮肤,逼他认罪。他后来趁办案人不注意,将其中一根针藏在审讯他的屋子里一个隐蔽处。“我当时想,如果将来开庭让我举证说被刑讯逼供过,我可以要求调取这个证据。”

  不过,于某在开庭时听从了律师的建议,选择认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他藏下的证据没有用上。

  和于某一同以“涉嫌刑讯逼供罪”被收审的王岚没有认罪,他的律师还为他提取到了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一份盖着公章由长春市公安局铁南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显示,王岚1992年6月2日进入该看守所,此后一次被提审的时间长达三天——6月6日13时30分至6月9日13时55分。提审回来后,王岚向看守所管教人员哭诉其被刑讯逼供,并把衣服裤子脱下来,管教人员发现“(王岚)后背和大小腿确实多处有被打的痕迹,红一条、紫一条的,能有二十处左右”。

  但这样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后,完全被忽视。王岚最终因拒不认罪,被认为态度恶劣,被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王岚出狱,并继续申诉,四处上访,但求告无门,于2003年去世,时年50岁。

警察申诉路

  王敏政在缓刑考验期于2000年到期后开始申诉,其父王福也积极参与。曾多年从事刑侦工作的王福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了诸多疑点,由此也坚决地走上为涉案17人鸣冤的上访路,而不仅仅只是为“不在现场”的儿子洗脱罪名。“这是建国以来,公安干警蒙冤的最大一起案件!”王福表示。

  在王福的不断上访下,2002年9月,公安部办公厅发函要求黑龙江省公安厅核查此事,当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向公安部提交报告指出,该案确实存在诸多疑点:

  一、认罪重要证据是口供,但实际上多数人不承认犯罪事实,而且认罪的供述之间存在矛盾,认罪供述的形成有诱供、逼供嫌疑;

  二、前后四轮法医鉴定存在矛盾,法院主要采信了李德祥一个人签名的鉴定,但李德祥的鉴定有诸多问题没有解答,比如足底伤怎么来的?被认定的打人过程并没有打过足底;而足底伤恰恰能解释坠落的问题:从高处跳下,双足落地不稳,后仰摔倒,头部着地受伤。

  三、案件定性的时间、空间上有问题,而办案机关对这些细节并没有求证清楚。(详见“6·17”案判决认定作案过程示意

  四、其他人的证言:在南岗公安分局后院通往大铁门必须经过一个拘留所,如果真是打伤人扔到门外,抬人过程中,当晚拘留所门口值班武警肯定会看到。但值班武警证实,没有发现这个情况,反而证实确实有分局的人去问过他们是不是看到过一个醉鬼,这恰恰能说明南岗分局民警所说李晓平上厕所后来就没找到的情况是对的。

  鉴于以上问题,黑龙江省公安厅建议公安部提请中纪委或中央政法委决定,组成专案组重新全面复查此案。但这个报告发出后,再无回音。

  2007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向黑龙江高级法院发出“工作建议函”,建议对该案立案重审。200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给黑龙江省人大提交报告,恳请关注解决“6·17”案申诉问题。

  200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院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但工作人员私下告知王敏政,有这个通知可以直接找最高法院申诉,而最高法院按程序不能再把材料批回来,让黑龙江省自行解决了。

  目前,“6·17”案涉案当事人在向最高法院申诉过程中,截至本文发稿时,还没有回音。

人们为什么不相信警察?

  一位当年的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私下表示,“6·17”案确实存在问题,当时省委主要领导作了批示,省市高层都有过问,检察院压力很大,案子办不下来后果不可想象。“上面的压力,以及下面工作人员的立功心切,案件质量可想而知。”但他并不认为这个案件就肯定是彻底的错案,他始终坚信,警察存在动手打了人的可能,只是获得充分的证据比较难——这也是办案人员不惜对警察刑讯取供的原因,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6·17”案涉案警察中,有几人私下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当年事情发生后,他们自己也是稀里糊涂的,不知道整个事件真相是什么。他们只知道自己肯定没去打人,自己是被冤枉的,但并不敢确信别人没打过。所以,当办案人员逼供或者诱供时,他们很多就都承认了看到别人打人的过程。最终,这些承认的口供相互串起来就成了一组证据链,所有人都无法幸免。

  于某在接受采访时自我反思,大家对警察的信任度不高,领导一听这个案件,也想当然就认为人是警察打死的。“为什么家属告状能得到支持,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解决?警察也上访,这么多年喊冤,为什么没人关注?”他表示:“这案子我也知道很难翻,而且真的翻过来,老百姓能接受吗?”

  于某是涉案17人中,惟一至今仍继续工作的人员,他被判一缓二,一审宣判后不久获得自由,便回到了单位上班,待遇没有受到太多影响。“因为单位知道我是被冤枉的!”于某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作为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动有记录可查,办案机关认定他和王岚在“6·17”案中参与打人,说他们是完成任务之后和死者发生争执将其带到南岗公安分局,“这完全都是错的!”于某称,他们当天就是去执行任务,所以把李晓平带到分局之后,他们就走了,根本不在现场,也没时间去打人。这些都是可以在他们工作记录中查到,也有证人可以作证。“但有证据也没用,省里领导拍了板,就算我们单位反对也没用。”

  王福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当年省委主要领导为了顺应民意,做出“争取尽快结案,以平民愤”的批示,促成案件最终的结果。20年过去了,案件的问题和疑点越来越明显,但解决的希望却越来越渺茫。“我没想到警察申诉都这么难!”王福感叹道。

  感到遗憾的不仅仅是王福一个人,还有整个黑龙江省公安厅——从2002年至今,该单位相关领导已经换了好几任,每一任领导都很关注此案,也确实作了很多努力,红头文件都发出了好几份,但最终都石沉大海。

  时隔20年,当年涉案17人中,奚英申、王岚、齐振东已经先后去世。其余14人中,当时年龄最小、事发时还不满18岁的李磊,如今已38岁临近“不惑”;年龄最大的王国庆,已经75岁,患有帕金森综合症;72岁的韩居六因心脏病于2010年做手术,目前靠两个心脏支架在维持着生命。

  “人生能有几个20年?”于明世,这个被认定是首犯的现年70岁的老人,也是17名涉案人中最后一个获得自由的,他于2008年12月1日保外就医出狱。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的他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他一直在关注新闻,当看到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案一个个被昭雪,他就感觉还是有希望的。

  “但愿我能等到那一天!”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