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放血疗法:警察喊冤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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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喊冤录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27期 出版日期2011年07月11日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一位市民非正常死亡,17名警方人员20年喊冤。复杂的案情,映衬着中国刑事司法的积弊财新《新世纪》 记者 段宏庆

另一个案情版本和四轮法医鉴定

  案件材料显示,李晓平死亡后,根据家属的控告,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局于1991年6月21日给黑龙江省领导写信,要求过问此事,并附上家属的控告信,请求“从速严惩凶手”。

  6月27日,哈尔滨市检察院聘请了省高院、省检察院等6个单位12名法医,对李晓平死因进行了会检,7月3日作出的结论为:头部损伤为致命伤。对该损伤有三种意见:一、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或碰撞形成;二、与粗糙的质地较硬平面物体撞击形成,符合摔伤;三、打击和碰撞形成,但也不排除摔伤。该会检未发现死者受过电击伤,另外死者双足底部有紫色出血,无骨折,足背大面积紫红色皮下出血,肌间出血,符合双足着地牵拉、扭伤所致。

  但死者家属和单位,对前述省内法医会检鉴定不服,继续上告,省检察院由此决定,聘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复核鉴定。7月29日,该所出具了《法医病理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头部致命伤符合坠落伤。身体另有多处损伤,为非致命伤,其中有的可因坠落碰撞形成,有的损伤其他钝性暴力作用可形成。

  此结论引发死者家属和单位进一步上访。此后,黑龙江省纪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和哈尔滨市纪委等组成省市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公安厅也派出一个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于1991年12月12日形成《关于对李晓平死亡情况事实部分调查报告》。该报告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事件经过。

  关于李晓平被带到南岗分局的过程,这个报告内容基本和本文前述检察院的起诉书差不多,但有两点细节差异:其一,李晓平当天喝了酒;其二,王岚、于某是准备去执行任务。

  关于李晓平在分局的遭遇,报告内容和检察院起诉书大相径庭。报告称,当时分局值班是王国庆负责,还有邵景志、郝雷功、于荣田、奚英申,以及食堂厨师韩居六在值班室里。王国庆和王岚过去认识,看到王岚将李晓平带来,他把王岚叫到值班室外的走廊上问怎么回事。这个时候,李晓平说要去上厕所,于某和值班室的其他人没有反对,李晓平就自己从值班室另一个门出去了。大约两分钟后,王国庆和王岚回到值班室,还有于明世也进到值班室,但发现李晓平已经不见了。众人去找,没找到人。王岚、于某还有任务要办,就先走了。

  王、于二人走后,王国庆等人继续议论李晓平可能去哪里,王国庆遂想到会不会是跳后院大铁门跑了,就让邵景志去找找看。邵走到大铁门处看到躺着一个人,回来汇报说像是那个人。王国庆让人将其抬进来,发现伤情严重,从兜里掏出证件才知道叫李晓平。一边安排人打电话通知单位,一边安排车送李晓平去医院。此时齐振东正好回到分局来,就用他的三轮摩托车,由李立峰等人陪同送往医院。

   黑龙江省公安厅的上述报告并没有获得认可。1992年1月21日,省市联合调查组决定聘请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教授李德祥为主的五名法医第三次进行尸检论证。1月27日得出鉴定结论为“排除高坠死”“面部受钝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省市联合调查组据此建议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992年2月18日,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批示:“争取尽快结案,以平民愤”。已经拖了大半年的“6·17”案自此提速:3月2日,省检察院指定哈市检察院立案侦查;4月20日,哈市检察院将王岚、于某、于明世以及韩居六收容审查,异地关押于长春。此后又拘留了王国庆等人。最终总计拘捕17人。

  案件侦查中,检察院搜查了南岗分局办公室,从被拘留的民警王敏政办公室内搜出电警棍一支。遂将此电警棍送检,一同送检的还有侦查期间扣押的于明世的“五四”式和吴晓克的“七七”式佩枪。

  当年7月28日和8月22日,仅李德祥一个人署名、签章出具《法医学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认定李晓平系头部钝器伤致死,致伤形态符合手枪枪柄反复打击;另认定李晓平背部皮肤有电击伤,符合电警棍所致。

  李德祥出具的鉴定书,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的最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