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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贵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7-08 07:47:04

基层食品监管难点

——对于加强贵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 周兴政 欧阳维民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出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食品质量。尽管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作出相应安排和部署,努力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但在贵州地区,一些基层质监部门的各项资源配置,仍然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笔者对贵州铜仁地区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基层质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诸多难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据铜仁地区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全面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辖区食品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各县市质监局至少要配备5名以上的监管人员,才能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然而,该地区各县市质监局目前职工总人数均只有10余人,松桃、石阡、万山等县级质监局在岗人数不足10人。尽管如此,各县局仍把业务骨干放在了食品监管上,但最多也只能抽2~3人,而且还要兼负其他职责。松桃县近200家食品生产单位(作坊)分布在28个乡镇,目前只能派出1人负责此项工作,即使昼夜兼程、双休日不休息也难以实现监管到位。

    二是经费保障不稳定。随着各级质监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使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频次更高,监管任务更繁重,监管成本也随之大幅度提高。主要监管成本为检验费、样品费、车辆及执法装备费、差旅费等。《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检验费和样品费基本由企业承担,现在质监部门不仅工作量成培增加,还要增加上述两大经费开支。由于贵州为欠发达、欠开发地区,经济落后,基层各县市政府财政经费均很紧张,仍有部分县政府未将食品生产环节监管经费纳入预算,有的只能部分解决,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三是法制盲区致监管无据。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基层质监部门还经常遭遇无奈和困惑,其原因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食品安全法》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如家庭中生产用于销售的豆芽,是属于“经加工”过的豆制品?还是属于庭院农产品?该质监部门管还是农业部门管?又如市场准入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据此作为前置条件,要求生产者提供,方能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又规定,对小作坊的监管由各省制定管理办法。但贵州至今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致使监管工作无据可依。

    以上比较突出的三个难点,导致了基层,尤其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基层质监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时常常捉襟见肘,无力应付。只有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才能不断得以加强,监管的有效性才能提高。《中国质量报》

   

周兴政 欧阳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