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泉广场购物中心电话:试论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59:56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在今年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建堂局长把“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规范统一”作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任务,这是在新的形势下,对统计工作主要矛盾的正确把握,为我们加强统计改革创新,实现“三个提高”(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指明了方向。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统计系统在推进“规范统一”方面,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那么,如何认识规范统一在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在今年乃至我国整个统计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值得我们很好的研究并创造性的贯彻执行。本文拟就此提出一点想法,供参考。

 

一、            规范统一在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  规范统一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所谓“规范”,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二是“合乎规范”。所谓“统一”,也有两层含义,一是“部分联成整体;分歧归于一致”。二是“一致的;整体的;单一的”。那么,对于统计工作来讲,其“规范统一”含义就是要求国家制定或认可一套共同遵守的、基本的统计工作标准,并且各相关方都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以达到全国统计工作的统一、完整、协调一致。凡是规范都有一种“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作用,使个别的、任意的、偶然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规矩和模式之内,从而保证社会整体上的有序状态。那么对于规范统一实际上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统计基本标准的确定,二是统计基本标准的遵守。其要求如下:

1、   要科学合理的确定统计标准

统计标准是规范统一的基础和前提,标准的确立必须要科学合理。这里的统计标准既包括统一的基本统计方法制度、统计代码、统计分类,也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的基本方式、方法和手段等。

必须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统计科学原理。统计是对经济社会的状况和发展的趋势的定量反映,无论从统计指标的设计、统计分组的划分还是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来讲都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规律来进行,否则,就没有生命力。同时,各项统计标准必须符合统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要求。

必须要和国际惯例趋同。随着国际化的深入,统计的国际比较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我们确定的统计标准必须借鉴国际上的统计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采纳,实现我国的统计标准与国际标准的逐步趋同。

要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要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些标准的确定还要召开听证会,尊重约定俗成的现实,以实现制定过程的良性互动,提高标准的社会认同度。如贸易统计上“批发”和“零售”的划分,就与社会上的理解有一定的距离,可以采用新的概念加以区分。

要适应统计工作信息化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对统计工作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统计标准的制定必须要适应这一时代潮流。要用信息化引领统计工作的各项标准的确定,改造传统的统计业务流程标准和统计数据生产方式。

要具有前瞻引领作用。要科学制定全国性和分区域的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统计标准的制定必须在规划框架下进行,并有步奏的分步实施,以求整合全国的统计资源,为规范统一奠定基础,避免重复建设、条块分割的现象。

要具有原则性和相对稳定性。国家的基本统计标准要具有原则性,应是对我国统计工作最基本、最原则的统计要求,是各地地方统计标准的制定依据。要确立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凡是违背国家基本统计标准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各项统计标准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另外,国家基本统计标准应该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可比和统计资源的整合利用。对于每年新增的为党政领导服务的统计需求,可以采取“板块式”的添加方式另行操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国家的基本统计标准之中。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解决统计标准可比性和现实性矛盾的较好方式是经常对统计标准进行局部的补充和修改。修改时可以采取对统计标准不断增加附录和附加条款形式,不必在每一次修改时都打乱原有的统计标准体系的大框架。”[1]

 

2、   要公正严格的贯彻执行

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是统计工作实行“规范统一”的生命,也是统计标准存在的价值。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而标准的执行首先贵在公正的执行。所谓公正就是一视同仁,没有例外,违反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及时的制止和相应的制裁。体现在统计数据生产上,各地都严格按照统计指标口径和统计范围进行操作,没有任何人为的扩大和缩小的执行成份。体现在业务流程上,各地都统一按照国家的统一数据处理程序、使用统一平台进行操作,没有因为地方的局部利益而拒用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其次,标准的执行重在严格的执行。各专业、各地都要以“没有任何借口”的态度,无条件的执行国家标准,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作为监管部门对于不执行标准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决不懈怠渎职,以确保政令的畅通。

 

(二)  规范统一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0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为中心任务,以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为工作主线,以建设四大工程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全面开创统计科学发展新局面。我认为,这其中“规范统一”是重中之重,它在当前统计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规范统一”是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它是对现行统计制度、统计流程、统计方法、统计手段的改革和创新,它是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计规律基础上的规范统一,是对多年以来统计工作历史经验总结基础上的规范统一,是与现代化发展和全球化发展相适应的规范统一。

 “规范统一”是公开透明的重要前提。没有规范统一就不可能实现公开透明,否则,就必然数出多门,难以透明;不同专业同样指标名同数异,令人费解;各地区指标获得,方法各异,相距甚远。

 “规范统一”是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要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互相联系、共为整体的“四大工程”,必须要实现规范统一。统计实践证明,没有规范统一,就没有四大工程目标的真正实现,也就没有统计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规范统一”是彰显统计工作“网络效应”的关键。信息产品存在着互联的内在需要,因为人们生产和使用它们的目的就是更好地收集和交流信息。这种需求的满足程度与网络的规模密切相关。如果网络中只有少数用户,他们不仅要承担高昂的运营成本,而且只能与数量有限的人交流信息和使用经验。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这种不利于规模经济的情况将不断得到改善,每名用户承担的成本将持续下降,同时信息和经验交流的范围得到扩大,所有用户都可能从网络规模的扩大中获得了更大的价值。此时,网络的价值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种情况,即某种产品对一名用户的价值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数量,在经济学中称为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或称网络效应。同样,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方法、基本统计调查名录库、数据处理平台和采集系统,也存在着“网络效应”,如果全国统计系统各单位均在规范统一的前提下开展统计工作,统计成效以及各地获得的益处也将呈几何级数的增长。

 “规范统一”直接关系到“三个提高”。能否实现规范统一是衡量我们统计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尺,是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关系到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前提。如某地在第二次经济普查中所使用的各种数据处理程序就达五种之多,不仅在各数据的转换中易出差错,也对使用产生了极大的不便。

 

二、            实现规范统一的基本途径

 

(一)  坚持大力度的宣传动员

要坚持加大“统计工作规范统一”的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宣传“统计工作规范统一”对于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宣传积极推进“统计工作规范统一”是当代统计人神圣的职责。要使全统计系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克服部门利益和传统思维习惯、既定工作习惯的影响,全力支持“规范统一”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树立法制意识,克服不以为然、我行我素的心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贯彻好“规范统一”的标准。要加强“规范统一”对于发挥统计信息“网络效应”的宣传,使各地充分认识到实现“规范统一”最终将惠及到自身,增强各地实现“规范统一”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  实行高强度的推广运用

采取强制的手段,全力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是保证此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必要前提。从历史上看,秦始皇实行的“一法度量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对我国的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今天,我们要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也要采取强制的手段,一是要采取强制的手段克服统计制度本身的不统一和不协调问题。要做到统计的标准、统计的分类、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统计搜集的方式方法的“规范统一”。政府统计部门内部各专业之间的规范统一,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综合部门的统计制度的规范统一,中央和地方统计制度的规范统一。二是要采取强制的手段克服由于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矛盾所产生的不统一、不协调。各地由于自身的利益,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往往容易各取所需,为我所用,出现不统一,使制度在执行中走样。三是要采取强制的手段克服个性习惯和规范要求之间的不一致出现的不规范和不统一。如各地的计算机处理程序使用平台和运用程序不一,在推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人为排斥新的统一平台和程序的现象。

(三)  建立强有力的督查机制

首先,要建立督查的标杆。这里的标杆就是各项“规范统一”的统计工作要求,包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等。早在公元前4世纪,管子就提出了“明法审数”的统计思想,就是说统计督查标准必须明了、清楚。同时,对于各项强制性统计工作规范,必须要通过必要的制订程序,并依法以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公布,以做到有章可循。

其次,要成立督查的组织机构。要成立专门的队伍对于统计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强制性制度的行为。

第三,要形成督查的联动机制。在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均对规范统一设定前置的要求,凡是不符合规范统一要求的一律退回重做。如未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口径和手段搜集的数据一律不得发布。

第四,要对督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发挥督查工作的整体效应,必须要对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对于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要进行公开的曝光。



[1] 孙宪华著《统计视线中的社会和经济》,中国统计版社,2001年3页第一版,第2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