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需要什么条件:地下钱庄:一个远未揭开的黑幕(产经风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3:52:42
地下钱庄:一个远未揭开的黑幕(产经风云)



  □晏成 谷晓敏

  日前,国家外管局和公安部宣布,我国今年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的重点已经基本确定,两部门将携手打击“地下钱庄”倒卖外汇、洗黑钱等非法经营活动。敏感的新闻界立马意识到,继国家大规模打击出口骗税、海关走私之后,长期以来猖獗于沿海地区、并在骗税和走私大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地下钱庄”,终于被揪到前台。但随着采访的逐步深入,记者竟然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如果此问题不解决,“地下钱庄”还会继续它的罪恶表演。“地下钱庄”被“隐形”一直以来,“地下钱庄”的存在与运作模式似乎是公开的秘密,找一个关于“地下钱庄”的具体案例并进行解剖,应该不是难事。但在记者广泛接触了法院、业界专家、相关律师、外汇管理局甚至“地下钱庄”盛行的汕头的一位内行人士之后,记者却奇怪地发现,竟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案例。一边是“地下钱庄”层出不穷,一边却是以“地下钱庄”洗黑钱罪名立案的案件几乎为零,这种悖论式的现象就像一个经典的“二律背反”一样令人疑惑。国家外管局年前披露的惠州市惠东县平山以刘氏兄弟为首的炒买炒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是目前解剖“地下钱庄”运营模式一个难得的标本。它虽然并不怎么高明,但足以暴露出目前在我国,到底是什么样的土壤孕育了前赴后继的“地下钱庄”。“有需求就会有地下钱庄”。据了解,在刘氏兄弟的“地下钱庄”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大部分是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有些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为了逃避外汇管制、套取外汇利差,纷纷把钱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这为“钱庄”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外汇来源,既解决了外汇的源泉问题,又能游离于现行的外汇监管之外。解决了非法外汇的源泉之后,刘氏兄弟展开了极其严密的非法交易运作:在清算方式上,在境外、境内各设“钱庄”,各自拥有相对独立的融资清算系统,一方面为境外需要人民币资金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而在香港收取外币;另一方面,为境内需要外币的企业在香港提供外币,同时在境内收取人民币。交易方式上进一步简化,通过电话联系交易,在指定账户上划转,往往是交易完毕还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这样操作,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了断了交易双方今后的内讧之忧,令人觉得安全。其次,费用较为低廉。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刘氏兄弟交易的获益率一般为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之间。一个便宜三个爱,这也是企业选择“地下钱庄”的原因之一。由于资金往来巨大,为了不让人看出破绽,刘氏两兄弟每隔三五个月就换账户,每当换一个新账户的时候,他就逐步地从老账户那里把资金转到新的帐户上来,三年时间一共用了10个帐户。有专家从中断定说:“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社会上越来越迫切的外汇需求,所以‘地下钱庄’才会如此猖獗。”虽然此说法值得商榷,在中国,很少存在为洗黑钱而洗黑钱的“地下钱庄”,最初的一大批“钱庄”都是靠炒外汇滋养起来的。我们的一些基层银行也在“地下钱庄”炒外汇或洗黑钱过程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虽然刘氏兄弟频繁更换账户,但如此频繁而大宗的外汇收付在银行眼皮底下进行却被疏忽,实在有些说不过去。实际上,由于我国在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制上的诸多不健全,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犯罪分子洗黑钱的首选地之一。洗黑钱罪难罚中国“地下钱庄”的功能其实有一个明显的演变过程。在它非法集资或高利贷、炒外汇、洗黑钱的三大功能当中,非法集资或高利贷功能已经弱化了很多,范围和危害没有后两种大。而业界专家也一致认为,在这次大规模的打击活动中,如何反“地下钱庄”的洗黑钱业务是重中之重,也是考验国家外管局和公安部的关键所在。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他说,现时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不过,一个非常令外管局和公安部不安的事实是,香港过去4年来调查了近3000 宗洗钱案件,但仅仅有49例被判有罪。在内地,对洗黑钱更是从来没有立过案。一些走私案涉及到洗黑钱的,司法部门后来并没有进行追究,因为我们在如何给洗黑钱者定罪方面缺乏具体法规。专家认为,立案率不高这个问题恐怕不仅仅是立法不完善造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个司法问题,是个证据问题,是个认定问题。比如说,正是由于《金融法》、《银行法》的不配套,使得许多实际上的交易行为没有洗钱记录,没有备查的证据,造成了许多洗钱行为得不到认定,很难从司法程序上找到相关依据。这也就是说我们现有的法律并不完备,我们的《金融法》和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不配套,导致了司法上的困难,最终致使刑法上的反洗钱制度形同虚设。世界各国对黑钱的范围界定有三种:一种是大黑钱,即指所有的违法犯罪所得;一种是小黑钱,即贩毒所得;第三种就是我国的定义范围,而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介于两者之间:并不仅仅是贩毒,但又不是指所有的违法犯罪,只是规定了几种。这恐怕在将来会碰到一些问题。如贪污、挪用、受贿,包括说不清来源的巨额财产,但实际上都是犯罪所得。这些如果不被定义为黑钱,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障碍。目前国外防止“洗黑钱”主要是从刑法和相关金融法配套的角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国外不仅对“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贩毒、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等行为,有一套打击制度,而且将下游犯罪即“洗钱”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在记者采访即将结束的时候,获得了另一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向洗钱犯罪宣战。日前,央行保卫局反洗钱处宣告成立,一个可疑资金监控中心也在央行支付结算办公室挂牌,从央行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将初步搭建起来。(摘自《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