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妖孽归来:税收调研:关于民间借贷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1:06:11

 

     按:民间借贷,俗称“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一般是指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活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由于受经济快速发展与融资瓶颈矛盾的制约,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呈逐步扩大趋势,逐渐成为新的税源增长点。为深入了解分析民间借贷活动发生的一般规律,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水平和质量,岚山区地税局自2009年7月以来开展了民间借贷税收征管情况专题调研分析,对区域内的民间借贷税源状况进行了全面地调查分析了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逐步探索形成科学有效的民间借贷税源监控机制,现将该局关于民间借贷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予以刊发,供参考。

                                         关于民间借贷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一、民间借贷调研基本情况
  从目前调查情况看,企业进行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存有普遍性、隐蔽性、次数多、金额大、风险高、帐务混乱等现象,并造成一定的税收流失。
  (一)民间借贷调研范围和方法。民间借贷的发生按照借贷主体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或个人与“地下钱庄”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四种类型。由于个人借贷信息目前难以搜集掌握,此次开展的民间借贷调研主要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个人之间两种类型。此次民间借贷调研范围不包括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统借统还、票据背书转让利息差(属于金融产品买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以外的借贷(如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况)。此次调研主要采取典型调查的方法进行,在各行业中按一定比例筛选样本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二)民间借贷产生原因类型和周期类型分析。按照民间借贷产生原因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借贷、担保履约被动借贷、职工集资借贷,其中,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借贷占民间借贷发生比例90%以上。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周期一般时间较短,按照借贷周期统计看,三个月以下的占42%,三个月至一年的占38%,一年以上的占20%。
  (三)民间借贷总量及趋势分析。根据对企业纳税人调查情况统计,共对50余户企业进行了民间借贷行为的调研,占全部样本企业总数的6.25%。全区样本企业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计发生民间借贷融出251749万元,其中2006年发生19730万元,2007年发生42552万元,同比增长115.68%;2008年发生112833万元,同比增长165.16%;2009年上半年发生76634万元,同比增长35.84%。从统计结果看,民间借贷规模存量较大,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是自2008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
  (四)民间借贷集中关联度分析。1、经济活跃关联度分析。通过调研发现,民间借贷发生与区域经济活跃程度特别是民营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以2008年为例,全区民间借贷发生数量为最高,是最低值的近10倍。2、行业集中关联度分析。企业间民间借贷主要集中于资金需求量大的工业生产、商品流通、房地产和港口物流行业,约占民间借贷总量的80%以上。3、企业资金存量关联分析。民间借贷融出资金主要是存量资金充裕企业提供给资金短缺企业,次之为存量资金短缺企业间的短期拆借。此外,存量资金充裕企业资金提供与其经营策略和经营理念有较大程度关联。
  (五)民间借贷企业行为特点分析。1、民间借贷主要采取信用交易方式,抵押担保方式较少。通过采集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单位动产、房屋、土地抵押担保等第三方信息比对情况看,企业间的民间借贷主要采取信用交易方式,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主要凭借企业信用,一般不需要抵押担保,这种方式占民间借贷总量的90%以上。2、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变动幅度较大。年利率一般在0%—20%之间,利率水平随同期银行利率和企业间关系紧密程度不同而变动。同一家融出资金企业对不同对象利率水平也不相同。3、借贷利息收入计提。据调查,在被调查样本企业中,仅有不足10户企业计提借贷利息收入,大部分被调查企业未在账面计提利息收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无息借贷,主动计提借贷利息收入的企业全部为账务核算健全的大型企业。
  二、民间借贷税源及管理现状
  (一)民间借贷资金账务处理情况。通过调查发现,企业民间借贷账簿登记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借款在帐簿上进行登记,记入“短期借款”科目;二是企业将借款在帐簿上进行登记,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三是企业未将借款在帐簿上进行登记,而是将吸收来的民间借款存入个人结算户,“暗箱”操作。而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或支出只有极少数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能够查询到,多数企业以业务往来无利息收入为借口难以查处。
企业在具体账务处理上按以下科目核算: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a
    贷:短期借款                    a
或者:
借:银行存款        a
    贷:其他应付款                  a
  2、付款时:
借:短期借款                  a
财务费用 ——利息        a           
贷: 银行存款          a+a 
或者: 
借:其他应收款                  a     
    贷: 银行存款          a 
从样本企业账务处理情况看:大部分企业拆借资金走往来科目,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利息费用账务处理情况,个别企业将利息费用站在“待摊费用”科目,另有大部分企业账面上不反映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巧妙地掩盖了涉税行为。
  (二)民间借贷税源状况。根据专题调研统计结果显示,全区2006年融出资金年终平均余额(不足一年的折算为一年,下同)19730万元,按照2006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2%计算应收利息1207万元,应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60万元;2007年融出资金年终平均余额42552万元,按照2007年银行同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6.71%计算应收利息2855万元,应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120万元;2008年融出资金年终平均余额112833万元,按照2008年银行同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6.39%计算,应税利息 7210万元,应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330万元。2009年1-6月融出资金年终平均余额76634万元,按照2009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1%计算应收利息4069万元,应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170万元。以上全区2006年—2009年6月累计应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680万元。
  三、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但在对民间借贷进行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税收隐蔽性强。民间借贷交易隐蔽性非常强,企业通过账务处理的,可通过查账方式予以确认,但还有相当部分企业资金往来不通过账面反映,征收机关很难掌握其民间借贷资金往来情况,只能通过借贷两方的交互稽核方式发现。此外,还有部分企业将借贷本息合并作为借贷本金计入往来,账面不体现利息收入。
  (二)以票控税作用弱化。在调查中发现,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时,极少数借贷资金融入方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在2009年之前,营业税—其它金融保险业务税目发票代开数量为零。
  (三)核定征收难度大。大部分企业在民间借贷账务处理上不体现利息收入,使税务机关对其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等各税缺乏明显计税依据。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由此,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称利息收入,虽未在账面上反应的,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核定。但对民间借贷无账面利息收入的进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普遍不理解,不容易接受,认为没收利息,不应该缴税。
  (四)民间借贷印花税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税目只规定了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未规定民间借贷性质的借贷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对未签订借贷合同、只凭信用方式拆借资金形成的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难以确定。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金融活动采取严格的金融管制,所有的金融活动仅限定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制定及修订时也未考虑现在的民间借贷的新生现象,因此造成对民间借贷印花税管理的盲区。如果不尽快明确相关印花税政策,对民间借贷行为征收印花税,势必造成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在资金借贷方面上的税负 不平等。
  四、规范民间借贷税收管理的建议
  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企业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以及融资额的急剧增长,不仅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而且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性(如无借据、缺乏抵押担保、没有约定利率和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因此政府部门有责任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作为税务部门,同样有责任从税收角度加强管理,针对民间借贷税收管理这一课题,开展调研,研究对策,按照省局提出的“重实践、稳税基、严征管、强稽查、上水平”的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应对金融危机、共谋科学发展。
  (一)纳税人自查申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普遍且隐蔽,为提高征收效率,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岚山分局在具体管理中采取了纳税人自查申报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取得了积极效果。该局先向企业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企业就民间借贷涉税行为进行自查,将2006至2009上半年民间借贷行为发生情况及应税利息实现情况,按照统一表格向税务机关报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自查结束后,该局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清理检查,截止现在,企业已在账面计提利息收入1942万元,应缴营业税等各项税收106.9万元,已自行申报缴纳税款33.3万元。
  (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结合。对于企业民间借贷行为已在账面反映,并计提利息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未在账面反映利息收入的,按照资金借贷发生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其应税收入,并按率计征税款。
  (三)加强第三方信息的分析利用以及交互稽核信息应用。一是加强第三方信息的分析利用,通过从工商局、房管、国土资源管理局获取动产、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信息,从中筛选出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抵押担保信息,掌握部分管理线索。二是通过企业关联方进行交互稽核,发现管理线索。企业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单从资金放贷方账面看,很难发现,因为企业一般都通过备查簿上反映,属于商业秘密。通过查阅账簿、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与财务人员座谈,涉及关联单位、业务往来方采取相互稽核、相互证实等方法,即通过对方客户账面,反映出拆借资金的融资费用,即为该企业的应税利息收入。
  (四)制定相关办法,加大税源控管力度。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税源控管,有必要研究并制定专门操作办法,规范民间借贷税收管理,提高征收水平和效率。此外,税务机关还应进一步规范、落实税管员对纳税人的巡查管理,以便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等税源信息。
  (五)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通过加强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范企业费用单据入账行为,引导纳税人在资金借贷行为发生时自觉索取正规入账单据。
  (六)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通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使纳税人不断提高对税收工作和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最大限度降低税收管理的阻力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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