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税收管理亟待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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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宝丽 朱红岩 赵世锋
目前民间借贷存在手续少、范围广、利率弹性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二乱”、“四难”。“二乱”主要指:一是纳税秩序混乱。资金出借人税法意识淡薄,有人甚至不知道利息收入还应纳税。二是发票管理混乱。借贷双方往往通过转借发票(如向超市套取发票、借用别人的发票)、虚列名目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编造事实代开建筑劳务发票、服务业发票),以此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四难”主要包括:纳税人交易隐蔽,税务机关信息收集难;纳税人逃避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难;违法追究、强制执行难;制度缺陷、税收规范难。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实践中办案的一些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搭建综合治税平台。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系,收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融资信息。与政府采购部门和工程招投标部门建立联系,掌握企事业单位大宗商品采购和工程建设信息。与法院建立联系,收集民间借贷诉讼判决信息。与工商、房管、国土部门联系,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信息等。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应在金融机构场所、人流量集中的超市车站和资金密集型企业,集中开展民间借贷税收和发票知识的宣传,告知出借人取得利息收入后的纳税义务、如何纳税、如何开具发票,以及不纳税将面临的法律惩处。对借款人则加大应取得发票未取发票、转借发票、虚开发票的法律宣传,以及应代扣而未代扣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等,切实增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坚持税法宣传与打击并重的策略,捍卫税法尊严。
规范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实践证明,民间借贷的税收管理单靠税务机关是行不通的,必须借助制度规范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税网络支持,才能增强税收管控能力。对借款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而采取违规手段抵顶利息费用入账的,除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外,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房地产企业,建议取消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20%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规定。降低民间借贷个人所得税税负,建议比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执行10%优惠税率。建立企业借款费用的备案制度和纳税评估制度,重点关注和加强资金密集型企业,如房地产、机械制造、纺织企业的现金流量分析,开展对“待摊费用”、“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以及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深入检查,必要时到对方当事人处实施交叉稽核。
总之,民间借贷交易过程“阳光化”,交易程序的“规范化”,税收政策的“透明化”,电子结算的“普遍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流失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