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 重组: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扬国税发[2002]86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6 20:05:02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扬国税发[2002]8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新情况,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扬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分局要组织征管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要求、规范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核定。凡应实行查帐征收的必须实行查帐征收。严禁以核定征收替代查帐征收,严禁以核定征收替代税务行政处罚。
二、各地应根据征管要求明确核定征收管理相关岗位的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坚持公开、公正办税原则。定额必须在办税大厅公示。
三、为促进本办法正确地贯彻实施,各地在审定的同时,应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复印件报市局一份备案。市局将组织随机抽查。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所得税  核定征收  办法  下发  通知             1
抄  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4月25日印发
打印:孙艳            校对:所得税处  汤海波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采取其他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全面调查、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 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准确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二. 主管国税机关要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 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主动帮助、督促纳税人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督促纳税人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引导其向自行申报、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罚。
四.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的有关政策从严把关,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凡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一律不得采用核定方式征收。
第五条:核定征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凡按第四条第二款督促代理建帐未果,按第四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未果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核定征收。
一.由纳税人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鉴定表》)提出申请(一式四份)。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鉴定表》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勘查评估,将勘查结果、鉴定意见逐项填入《鉴定表》中的税务机关审核栏内,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市区报各管理分局)。
三.县(市.区)国税局(市区各管理分局)应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包括建立由分管局长、职能科(股)室相关人员参加的审定小组、审定会议记录、审定登记录入制度。对报来的《鉴定表》分类逐户进行审核认定。
四.将审议的意见填入税收机关审批栏并加盖公章。并将审定确认后的《鉴定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转征收分局,二份退还主管国税机关。
五.核定征收方式和办法的界定:
1.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主管国税机关除对《鉴定表》中五个项目勘查核定外,还应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内部稽核制度、银行帐户开设情况进行核查。
七.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市、区)局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核定本辖区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扬州市国税系统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1.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
2.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3.饮食服务业
10
4.娱乐业
20
5.其他行业
10
八.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多业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实无法确认主营项目的,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十.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可采用下列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下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收入额或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十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税额不应低于同行业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
十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审定后的《鉴定表》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二)一式二份,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连同《鉴定表》送达给纳税人。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同时按《征管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八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的。
第十条.采取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纳税人于季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略,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填制《申报表》时,项目栏中只填写应纳所得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内的空白处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第十一条.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季预征,年终汇算清缴方式申报纳税。纳税人于季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报表》,并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纳税人在填制《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内的空白处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报送《申报表》,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向市局报送一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统计报表(见附表三)。
第十三条.各级稽查部门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能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所称的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市、区)局下属的征收分局、管理分局,市区的征收分局、管理分局。
附表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年度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报告
行业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勘查情况
1
帐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帐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收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市直管理分局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扬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你单位自报情况和有关资料,经审核认定你单位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情况如下:
核定你单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行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额)为--------------。你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按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情况申报纳税。
你单位对本通知核定的内容如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八十八条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复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一律按本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主管国税机关         (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登记清册(统计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经济类型
行 业
征收方式
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额
应税所得率
税  额
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扬国税发[2002]86号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扬国税发[2009]262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解读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解析正文 苏国税发〔2009〕9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惠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6〕99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扬国税发[2005]31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4号 国税发【2008】第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8〕42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第096号 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阜宁县国家税务局 阜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67号 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