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晨苏有朋: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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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9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以下简称“《办法》”),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管理。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搞 “一刀切”,应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人为降低税负。
二、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前述“新办纳税人”除外),年度内不得改变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合议,鉴定工作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五、《通知》中 “特定纳税人”的执行口径。
《通知》第一条(四)所指的“金融企业”,税务机关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金融业”判定;对主要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暂参照“金融企业”管理。
《通知》第一条(六)所指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暂明确为下列纳税人: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
2.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六、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增值较大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土地转让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税务机关可运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和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将此类项目所得列为风险的重点加以审核。
七、对实行不同征收方式且存在同一法人代表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经营项目、关联交易和利润水平等情况的审核,防范纳税人通过向核定征收企业转移利润等手段进行恶意筹划并偷逃税款。
八、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区县税务机关应于每年7月底前在征收大厅或通过省辖市税务网站等渠道,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个月,公示格式见附件二。
九、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包括因生产经营特殊性造成客观上无法完整取得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或费用凭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吴小强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28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国家税务局     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公示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所属区县
行业类型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
投诉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投诉电话:           ;
2.省辖市国税局投诉电话:           ;
3.省局投诉渠道:省局“税法咨询”栏目所得税信箱。
(注:行业类型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行业类型。)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扬国税发[2008]26号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收办法,根据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现对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  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5
住宿业、沐浴业
15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  洪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