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到南京多少公里: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2:03: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

1997-12-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 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084号aa 苏国税发〔2009〕9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惠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扬国税发[2002]8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6〕99号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鉴证例题 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法(整理) 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的处理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情况统计表 国税发[1997]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亏损的弥补一、亏损的含义 国税发[1994]250号文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 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 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67号 关于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51号 2010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