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委书记胡俟近况:婴儿吃糖丸后患小儿麻痹症 罗山疾控中心补偿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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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吃糖丸后患小儿麻痹症 罗山疾控中心补偿55万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背景                    2011-6-16 10:24:3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收藏  电邮 打印 评论0条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LYD10658300联通用户:发送短信 71210655885 即可订阅洛阳手机报

   □记者周惠通讯员董王超 服用国家免费供应的疫苗“糖丸”(即儿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后,却遭遇了在国内发生概率为一百万分之一到五百万分之一的疫苗病毒发作,诱发引起脊髓灰质炎病例(小儿麻痹症),这应该由谁来赔偿?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由接种单位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补偿原告55万元。 

  太不幸:接种疫苗中了“招” 

  2001年10月2日,刚出生不到3个月的冯宝宝(化名)由其母亲和外婆抱着到罗山县卫生防疫站计划免疫门诊服用疫苗“糖丸”,后出现发热、右上肢及左下肢不能活动等症状,先后就诊于多家医院。 

  10月23日,冯宝宝经郑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急性弛缓性瘫痪;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 

  12月19日,河南省卫生防疫站对冯宝宝病例作出检验报告:脊髓灰质炎Ⅱ型疫苗株。 

  随后,冯宝宝的病例标本又被送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进行鉴定,结果为脊髓灰质炎病毒Ⅱ型疫苗相关株。 

  这就意味着冯宝宝的瘫痪系脊髓灰质炎引起,之所以患上此病,直接原因是服用“糖丸”。 

  讨说法:索赔188万元 

  根据国家实验室结果,冯宝宝的父母向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罗山县卫生防疫站)等方面索赔。 

  2002年10月,因多次协商未果,冯宝宝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将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糖丸”的生产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又申请追加中国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作为本案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88.3万余元。 

  2007年11月,此案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指令罗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诉讼中,法院委托了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冯宝宝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冯宝宝伤残与口服“糖丸”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08年12月,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冯宝宝的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脊髓灰质炎事实存在,所患病例为Ⅱ型疫苗相关株;罗山县疾控中心在依法发放“糖丸”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接种所致病例发生率极低,在国内发生概率为百万分之一到五百万分之一,但无法完全避免,这仍是目前医学科学难题。 

  此外,鉴定结论还认为,疾控中心在给冯宝宝服用“糖丸”过程中没有详细询问病史,没有详细告知服用“糖丸”的风险,医患沟通不足。 

  法院另查明,北京天坛公司、中科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具有生产和供应疫苗的相关资质,其生产并发往信阳的“糖丸”疫苗检定为合格。 

  被驳回:免费疫苗致残由政府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冯宝宝服用“糖丸”后,所患疾病经鉴定为疫苗相关病例,应予认定。但原告未能证明其损害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司法鉴定也显示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接种所致病例发生率极低,但无法完全避免,故原告要求被告罗山县疾控中心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因“糖丸”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具有疫苗生产的相关资质,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经过严格的生产和检验程序,质量合格,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亦不足。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据此,原告冯宝宝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偿。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很迷茫:不服判决再上诉 

  2009年8月10日,收到了一审判决的冯宝宝父母觉得很迷茫。一审法院说他们证据不足,没有证明损害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他们认为这与有关事实不符。 

  关于2001年10月2日在罗山县防疫站计划免疫室服用疫苗时的情景,据冯宝宝母亲说:当时有两个实习学生模样的工作人员进行简单登记后,就拿出“糖丸”让孩子服用。服下“糖丸”后,孩子于10月10日开始发烧,但家人没有当回事;10月16日,孩子发烧、昏迷,被急送进县中医院治疗;10月18日孩子退热;19日嗜睡;20日早晨给孩子穿衣服时,发现孩子右上肢、左下肢不能活动,完全瘫痪,右下肢、左上肢能轻微活动。 

  冯宝宝的父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种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获赔:疾控中心补偿55万元 

  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由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补偿冯宝宝5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发放“糖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工作不细,没有详细询问冯宝宝病史,没有告知服用“糖丸”的风险,医患沟通不足,存在操作瑕疵,对于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补偿责任。原告在受到伤害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没有颁布实施,本案不适用“向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因“糖丸”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是在防疫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由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的损害给予一次性补偿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