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施工图强化训练:“陈独秀法庭辩护”有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56:15
“陈独秀法庭辩护”有感

翟羽佳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捕。检察官以危害民国罪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陈抗辨说:“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推翻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例如满清政府,曾自认朝廷即是国家;北洋政府,亦自认代表国家,但是孙中山,黄兴等曾推倒满清政府,推倒北洋政府。如谓推翻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么国民党岂非已叛国两次?”

对于强加给陈独秀头上的颠覆国家罪,律师章士钊辩护说:“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无不争言论自由……一党在朝执政……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须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斯曰行为。而行为者,有激,随,法,暴之不同,因而法律上意义各别。法者何,如合法之选举是。暴者何,如暴动或革命是。凡所施于政府,效虽如一,而由前者曰推翻,由后者曰颠覆,所立之名,于法大不相同,何也?颠覆有罪,推翻势不能有罪。设有罪也,立宪国之政府将永无更迭之日,如之何其能之!”“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

政权与国家不能等同。在国家的历史上,任何政权都不过是一个阶段或过客。陈独秀认为:国民党的领袖孙中山、黄兴等人可以推翻清朝政府,共产党也可以用同样的手段推翻一个从别人手中夺取政权的政府。如果推翻政府有罪的话,那么,国民党领导人孙中山、黄兴等人先是推翻满清又是推翻北洋政府,首先要追究是他们。章士钊进一步把推翻政权和颠覆国家分开。推翻政府不仅不是罪,而且是文明的表现。比如选举。
党、政权以及国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因为党化教育的缘故,国民党把自己等同于人民的代表、民族的代表、文明的代表,并将自己置于不能反对的'伟大、正确’的不倒地位,甚至连对它的批评也说成颠覆国家。这显然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

陈独秀说:“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章士钊从辩护人席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说:“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之原则也。

国家是一个疆域、主权与文明集合概念,而政府则只是某一时期管理这个国家的行政机构,也就是国家历史的一个过客。民主国家,政府几年一换,政府易人,而并不影响国家的存续与发展。任何政府,它代表的也不过是少数精英集团与特权阶层的利益。政权跟国家利益有联系,但是,政权却不能包揽国家利益。

批评、建议甚至推翻政权是人权的一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政权必须是维护每个人的这些权力的政权,才值得维护。否则,人们就有权推翻他们。朱学勤说:“关键不在于人们在反对什么,而在于人们是否可以反对。”“我反对'必须拥护’的政府,我拥护'可以反对’的制度。”

《了望》周刊发表文章,把“参与甚至领导旨在否定宪法、反对党的领导、颠覆政府的政治组织等行为”列为“不爱国不爱港”的言行。结果,引起了民主派人士的不满,并引发的有关爱国者定义的讨论。

为此,香港民主党副主席何俊仁认为,不是香港的民主派不爱国,而是文章中的爱国定义有问题。他说:“我们从来都觉得,国家、政府、执政党是不能等同的。我们现在做的很多事都是为了国家未来的整体利益。民主化就是有利于整个国家,民族发展的,可能对一党专政有些挑战,但我觉得,国家利益在一个政党之上。所以我们才是真正热爱国家的人。”

批评,建议,甚至推翻政权不是罪。美国的《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起来被管辖者同意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根据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