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堂:充满挑战与魅力的刑事审前程序实践与法庭辩护技巧_刑事法论坛_中国刑事法律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49:30
充满挑战与魅力的刑事审前程序实践与法庭辩护技巧 常峥 上传时间:2009-11-28 浏览次数:1666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题目:充满挑战与魅力的刑事审前程序实践与法庭辩护技巧 主讲人:常峥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主持人:程雷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时间:2009年10月21日 20:00—21:30 地点:明法0101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
    主持人: 欢迎各位同学参加本次讲座,首先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邀请人大法学院程雷老师为同学们讲述充满挑战与魅力的刑事审前程序实践。

程雷老师:

同学们希望我能跟大家做一个交流。我当时是不太愿意来,因为我觉得我没有做到法律实践的能力,来跟大家交流这样一个关于法律实践的问题,多少觉得有点为难,后来我想了想其实我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跟大家讲一讲。虽然我没有从事过这个法律职业实践,包括检察官啊,或者像长律师这样算是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了,但是我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意思我觉得我们这个活动,我觉得搞得非常非常的具有意义,因为它直接的提醒了我们法律教育的一个软肋!

我们知道我们的法学教育走到今天,人们当然的发现,我们的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到了实践当中还要经过一个很长的时间才能够具备那些实践的能力。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到现在为止,我们对实践的关注因为没有充分的予以关注或者说我们没有办法关注。我们现在有了法律诊所的教育,但是我们的法律诊所实际上,我觉得到现在为止,它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一个是它参加的人的人数是有限的,再一个我们的老师可能并不具备培养法律实践的能力。因为他自己首先要具备法律实践能力。二一个他要懂得怎么样去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这个是比较难的。所以我说我们学术部今年搞得这个跟我们法律实践有关的这个活动是非常非常好的,我觉得以后还要坚持下去,而且还要继续走向深入。怎么一个走向深入呢?就是我们自己要请人来讲,请我们的众多律师,我们的法官来讲,而且我们还要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实践的机会,比如说,我们可以搞每次参加的人少一点,让大家具体接触一下案件,或者等等,或者是旁听一个案件,我们再来讨论讨论等等还有好很种形式。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吧。

我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个题目是叫做充满挑战和魅力的刑事审前程序实践,我想通过这个讲解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现在刑事程序在审前,它的实践到底是一个什么状况。我想既然大家要投身于实践,多少了解一下实践的状况对大家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准备。既然大家都有兴趣更多的关注我们的法律实践,或是甚至是参与我们的法律实践,那么我们第一个要了解的就是现代实践当中的审前程序它到底是怎样的。我想简要的分三个方面跟大家讲一讲,因为主持人告诉我要在半个小时内完成这个命题的作业。我们审前程序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修或者学完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就是我们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侦查程序、起诉程序这两个程序。凡是审案之前所有的活动我们把它总称为审前程序,那么这个审前程序呢,是我们刑事诉讼它自己区别于其他两大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个它自己的特有的一个阶段,我们的民事案件也有它的审前程序但这个过程非常简短,而我们的刑事案件大量的时间可以说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审前程序上。我们有一个漫长的而且是在我们刑事诉讼处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那样一个阶段我们叫它审前程序。你比如说我们大家看电视,尽管大家可能还没有学,没有修刑事诉讼法,但只要经常看电视就经常看到有警察呀,检察官呀,他们所做的一般就是我们这个审前阶段。那么这个阶段他有多关键,我想数字是最好的一个告诉大家答案的这样一个过程,而且数字是大家了解我们刑事诉讼这样一个实践的关键性内容。所以我希望大家以后了解实践的时候不要看法律条文上怎么规定的,你要听处于我们这个程序中的人一些说法,需要看那个数字,我希望大家最好养成一个用数字来说话的一个习惯。我们来看一看我们审前程序数字的时候,过去的十年,也就是从1996年到2006年这是一个从我们法律年限当中摘出来的阶段,我们平均每年进入到审前程序的案件将近500万件,也就是说500万件案件是要进入我们的侦查程序当中去。那么这个案件经过侦查这个过程分流之后,有很多案件是不构成案件,或者是没法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的,这时候就会筛选出来15%的案件,也就是说大概有将近100万案件进入到我们的整个的起诉程序。也就是说我们每年可能要追究100万案件大约100万人这样一个数量,也就是说要在起诉阶段追究责任的人数。这些案件经过起诉阶段以后有3%的案件没有进入到审察阶段,97%的案件进入到了审察程序。也就是说这个数字悬殊是非常大的,就是说大约有97万案件97万人进入到我们审判阶段,那么最后这97万人他们的命运如何?现在经过我们过去十年的统计的这些数字,只有1%的人获得到无罪判决,99%的人都会被判定有罪,从一开始500万到后来100万然后又减掉了3%最后减掉了1%,在这样的数字刑事诉讼程序中,实际上决定一个人命运的现在在哪?说这个人他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决定他命运的实际上就是在第一个阶段,也就是我们的侦查阶段。它会筛选85%的人会从这个程序中解救出来,那么到了起诉阶段也还可以,可以筛选出3%的人,到审判阶段这个可以筛选的人就很少了,只有1%的人。这个数字告诉我们刑事程序的关键点是在审前程序,特别是在侦察程序,这是我们现在实践的一个基本状况,通过看我们的数字。再来看看谁在审前程序活动,刚才我提到过我们有警察,检察官,还有我们的律师,在这个阶段当中他们都在参与我们的审前程序,很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官没有参与我们的审前程序。这一点是我们中国,自己国家刑事诉讼不同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领域,就是在没有到审察程序之前这个时候,法官他是没有条件,没有权利,没有法律规定要他进入到审前程序的,这是我们一个重要的特点。那么我们有多少人参加到我们的审前程序中来,刚才我们提到一个500万,100万,这样一个数字,那其实这是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人数,那么我们还有参与这些实践的检察官,这些警察,和这些律师的人数。大概从今年和去年这个数字来看我们有200万警察,这是一个大概的数字,我们有将进20万的检察官,我们还有将近15万的律师,特别要注意在这15万律师中像长律师和她们这样的律师事务所这样专门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很少很少,因为只靠刑事案件是没办法生存的。因为刑事案件的收入不如民事案件那样的诱人,或有那么大的回报。实际上这15万律师办案件的辩护率官方公布数字是将近30%。大家要注意这里面的30%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个地区不平衡的特点,像北京,我们集中了可能15万当中的2万到3万,大量律师集中到发达城市,或大都市,农村,县城这样相对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律师人数很少,而且这些律师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会从事刑事辩护的业务,大部是不愿意办刑事案件的,所以我觉得辩护率达到30%这个数字是令人怀疑的,我觉得会在20%左右。有一段时间我们有人做过统计,在一个地区进行调查,比这个辩护率还要低,也就是说在10个被告人当中只有那么2、3个人有辩护律师,这是我们从数字中看出的我们的刑事诉讼在人员构成上还存在着漏洞或者说是问题。

那么再来看一下在形式审前程序中这些相互主体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们是怎样运作的?先看我们这些除去犯罪嫌疑人的公权之间就是我们的警察、检察院他们是一个什么关系。我们这个研究刑事诉讼法同行们就把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关系编了许多顺口溜,有的还是非常形象的你比如说:小法院,大公安,可有可无检察。再比如说:公检法三个机关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什么意思呢?什么叫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这个火车在河南境内,就归河南的警察来管,一出了河南就属于另外区域的铁路警察来管,侦查阶段就是属于警察这个地盘,那么到了起诉阶段,它就属于检察官的前沿范围,那么审判阶段就是法官的前沿范围,相互之间互不干扰。而且在这三个机关它不是是平起平坐的关系。第一句顺口溜小法院,大法官,可有可无检察院,什么意思?这三个机关里面地位最高的是公安局,我不知道你们具体的各地是不是这样,但往往有一个基本就规矩就是你们当地的公安局局长要比你们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地位高一点,这是我们中央内部文件。在任命职务的时候,在党内的职务或者在当地的市或县政务领导的职务,它本身就要比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高一点,虽然我们现在规定,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的与国务院平行的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地位应当比公安机关要高,因为他是国务院批准的一个部门。我们的宪法和我们的实践状况是不一样的,这也是我们要求联系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公安机关它的权力最大地位最高,而且他的程序都是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最重要的程序。这个是我们目前一个重要的特点。

       第二点再来看一下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律师以及这些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不得不遗憾的说,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犯罪嫌疑人仍然不是一个主体,而是一个客体。可能大家都学过法理学,人他应该是一个主体,什么叫主体,主体就是有一定的权力,他应该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对他权利的限制要有一定的途径。而我们的犯罪嫌疑人跟警察在侦查对峙的过程中,他是明显处于下风,没有多少的的权利。而且这些仅有的权利还被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了限制,把他们概括为客体,我觉得一点都不过分。

再来看一下,十年间,我为什么以过去的十年间,因为96年的时候刑法诉讼法有一次大的修改,所以研究法律的人总是喜欢用十年间这个话,就是以刑事诉讼法为界。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在过去十年间我们的刑事审查程序在实践中还存在什么问题。我想这些问题大家会在媒体报道过程中或者交流看资料过程中能够感觉得到。有三个主要的问题我想是特别突出的,而且也是我们的学术界或实务界达成共识的这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刑讯逼供,第二个是超期羁押,第三个是律师辩护难。这三个问题不是我们学术界总结的,而是全国人大在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情况进行的审查中,他们发现的。我们觉得他们的总结是正确的。第一个刑讯逼供,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就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非暴力手段,各种精神压力,迫使嫌疑人招供。我们的侦查模式还依然停留在以口供为主的模式上。办案方式比较简单,先抓人,问口供,然后通过口供再去获得其他信息。这十年以来我们的刑讯逼供它的发展状况,很多人的判断是越来越少。对这种观点,我认为还是要做一些认真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发展的状况越来越好,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确实原来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也就是赤裸裸的暴力是在不断减少。但是各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层出不穷。以前是直接打啊冻啊烤啊晒啊,这种手段现在是比较少的。但是现在出现了新的手段,比如说最典型的长期不让你睡觉。我们现在了解的案件最长的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19天。19天不让你睡觉,然后对你进行审讯,然后问口供。大家可以想象,19天不让他睡觉,你让他说什么他一定会说什么。当然还有短点的时间,那个时间也不短,比如说12天,7天。没有人从医学或者人的身体角度来研究一下人多长时间不睡觉是可以承受的。反正我要是一天不睡觉我就是非常难受,基本是听不懂,而且你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还有一个是刑讯逼供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大家认为的就是警察刑讯逼供,现在刑讯逼供的人越来越高层。警察因为以前经常被指责刑讯逼供现在他已经没有什么反应了,但是我们以前以为不刑讯逼供的人现在我们发现他也在刑讯逼供,比如说检察官。检察官有一部分是自侦案件,这部分案件就是他负责的贪污腐败案件,他自己侦查自己起诉,没有人对他进行监督和制约。现在自侦案件能带来大量的经济效益,贪官有很多钱,这些钱他查获以后就可以放在他们检察院,作为他们自己的办公经费。所以他们办案的积极性非常高,抓一个贪官有时候上千万,一下子落后的帽子就彻底摘掉了。所以在这些案件中,贪污腐败案件出现刑讯逼供的几率也正在增加。还有我们的纪委、纪检委,这个更没有法律约束,多长时间算是一个活儿啊,没有明确规定,直到你交代整个问题为止,这些都是我们辩护刑事逼供有关事件遇到的状况。第二就是超期羁押,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你进入了侦查程序以后,百分之八十以上,甚至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关在看守所里等待审判。现在我们法律所规定的正常的羁押的时限,在审判之前是七个月。但是,我们有很多的例外,比如说你不交代犯罪事实,不交代你的姓名、身份等等,可以直到查清你的真实身份时开始计算,再比如说,你有新的罪责,那么你的羁押期限再重新计算。我们大家知道,很多严重的罪犯,他是有很多件案件在身的。今天我查一个,比如说我今天交代了一起盗窃,那么好,七个月。可能这个人一下盗窃了二、三十起,这个羁押期限就要重复计算。我们人民大学教授曾经讲过一句我觉得特别经典的话:谁能把中国的超期羁押问题解决掉,我们就给他颁一个诺贝尔和平奖。因为这个问题可能比世界上很多疑难问题更要复杂。西方国家对比起来是百分之二十的人被羁押,百分之八十的人被保释;中国正好是相反,大部分人是被羁押的,这也是中国的一个难题,而且这个羁押总是在超期。第三律师辩论,我想等一下杨律师会给大家讲,她有很多切身感受。我觉得办理刑事案件很难办,以前这个律师经常讲我们会见犯罪嫌疑人很难,调查取证也很难,阅卷也很难等等,还有其他的,还有刑法的306条,可以追究律师的伪证罪。我们在97年左右有100多名律师以伪证罪的条款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为别人去辩护,然后检察机关予以报复,然后就把这个律师抓起来了,说你作伪证或者你帮你的当事人作伪证了,辩护难也是我们的一个突出的问题。07年我们公布了一个新的《律师法》,这部法律被国内外的同行都给予了很高的希望,但是到今天为止,这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仍然是束之高阁的,因为这部法律当中的很多条文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是有直接冲突的,当然这是原因之一,为什么这部法律没有被执行。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是这部法律,它大幅度地扩充了律师的权利,与我们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办案形成了直接的冲突,所以公安机关一般都拒绝执行这部新的法律。如果你去问为什么不执行新的《律师法》啊?他说我们要执行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因为你的《律师法》是管律师的,管不到我们警察。这是他们一个比较简单的回答。无论如何一部法律,在今天我们这样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状况下,通过了以后到现在还没有执行,我们开始实施的时间是08年6月1号,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这对于我们立法者而言,对于我们执法者而言,对于我们法学教育的研究人员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讽刺。也没有什么人站出来去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现在三个最主要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我想跟大家谈一下我们培养大学生法律实践的能力,就是我们在,我是通过法律实践(这个过程当中,我就在想,因为我们整个论坛的主题是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哪些能力?其实这些能力大家想得不要特别复杂、或者很高深,法律源自于生活,所以一个最根本的道理就是你生活当中如果有能力,你肯定也具备法律能力,因为法律是没有太多自己特有的能力。当然法律知识很重要,我们大家在法学院里学习四年法律知识很重要,但是我们要开始思考我们需要哪些能力。我在07年到08年的时候曾经做过一个西部年轻律师的培训这样一个项目。那个培训很有意思,和正常渠道不一样,它是通过网络进行培训,请我们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在电脑面前,对西部的律师进行那个培训的主题就是他们进行法庭辩护能力的提高,特别是审前辩护能力的提高.我总结那些到现在为止应该说很有声誉的律师,他们所提出来的能力,我看了很多,我觉得很多能力跟我们生活当中那些基本的能力是相关的,我列举了几点,希望能跟大家一起讨论.第一个,最基本的能力:与人进行沟通的能力.与人进行沟通的能力,可能是我们作为人生活在社会上一个最基础的能力,但这个能力运用到我们的申辩程序中或者是运用到我们的法律生活当中去,要注意这么几点.第一,怎样把法言法语转化成普通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要知道,在申辩程序当中,跟你打交道的人,往往都是那些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法律职业具体的人那还可以,如果是检察官,跟他讲一些法言法语他能懂;有些警察,恐怕你讲了太多法言法语,他也不懂;特别是与我们犯罪嫌疑人,就是我们的当事人进行沟通的时候,你怎样把法言法语解释为最普通的语言,来告诉他,你有什么样的权利,现在的事实情况是怎样的,这是第一.我们的法言法语,大家要学,但是不要学太多,特别是像我们走出法学院,走到社会上去,像我们身边的朋友,家里的亲友之间,我们在聊天的时候,就要学会开始用非法言法语与他们进行交流,要把你学的专业,用一种它们能听得懂的而且是特别有效的,简短的语言告诉他们.这个每天都可以进行锻炼,回家以后或者打电话跟朋友聊天或者是跟其他院的同学在沟通的时候,就可以有意识的去培养自己这种能力,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能力.第二,怎样赢得他人的信任.这个也很重要,你可以用自己扎实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赢得他人的信任,你也可以用自己独特的魅力,赢得他人的信任.比如说,在跟别人谈话的时候,要注意尊重他,有一个目光的交流,这样他容易信任你.如果他跟你谈话的时候,你在弄手机,或是玩弄笔或是水,他会觉得你心不在焉或是精力不集中,他很难信任你.还有一个,你对法律的理解,一定要精通,要提前准备好专业知识,然后与人沟通的时候,不要停空,不要让他觉得你对知识掌握不够熟练,他会怀疑你的专业能力,这是我们怎样赢得信任的一个方面.其实这个也可以通过日常性锻炼,让他感觉到在这段时间开始信任你,这是最基本的.还有一个,要学会耐心地倾听,在审前程序里面,你所接触的人大部分都想说话,而不太想听你说话,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比如说我们的警察,他不愿意听你说,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好,或是警察也好,或是检察官也好,你要尽量让他们说话,你来听,然后根据你听到的东西,再结合法律专业知识,才能解决你面临的问题.耐心倾听,也是一个最基本的能力,这个你也可以锻炼.比如说,朋友之间在聊天的时候,再多一点耐心,我说的这个耐心跟"左耳进右耳出"不同,他说什么你要有回应,不能从头到尾他一直在说,你一直坐在那里,表面上非常耐心,一定要注意倾听还要有一定的反馈.第二种能力,也很重要--谈判能力.这个能力,我想,做检察官也好做律师也好,都要用到.怎样跟别人讨价还价.其实我们大家每天都在买东西,怎样有意识地去锻炼一下自己跟别人讨价还价的能力呢?能不能买东西买到一个好的价格.这方面可能有些女同学做得非常好,男同学可能稍微差一点,不愿意讨价还价,虽然我们有钱,我们不差钱,但是我觉得这个过程中也是锻炼你能力的一个过程.第三,批判性思维能力.什么是批判性思维呢?就是要多想一想跟自己已有想法不同的那些观点,做律师,就要想一想检察官他会怎么想,做检察官就要想一想律师他会怎么想,要站在自己对手的角度想一想.这个非常难,因为让你反对你自己是很难的,但是在我们思维过程中大家都应该尝试着去想一想,想想对方会怎么想,站在对方角度想一想,这样就能够做到知己知彼.当你对对方的观点有一个预先的判断之后,他突然提出他的想法之后,你会有充足的准备,这个是非常难的,因为我自己也经常去尝试,我有一个想法之后,另外一个人却有不同的观点,让我站在他的角度替他来考虑问题,这个很难.这个能力也可以锻炼,因为我们生活当中两个人难免会有不同的观点,你要冷静下来站在他的观点去想一想,分析判断之后,得出一个更合理的观点.前三个能力是在日常生活当中都要有意识地锻炼的。

最后一个,它是要经过法律学习才能掌握的.我们刑事程序里面有一些独特的理念,如果你要去从事申辩程序的实践的话,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比如说最重要的就是当存在疑问的时候,我们偏向哪一方,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因为我们的被告人都是我们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一些犯罪的人,看起来让人感到非常痛恨,但是,在有疑问的时候,案件产生疑问的话,要做出有利于他们的规定.为什么,因为他们是弱者.这一个是基本理念.其实这些理念是紧密相连的,还有权力保障也有保护弱者的一种观念.谁是强者谁是弱者,为什么我们汽车和行人之间如果发生事故的话汽车要负全责无论行人有没有责任.它体现的就是保护弱者这样一种理念.我们的刑事程序里有字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而且他面对的是拥有强大国家机器的国家追诉机关等等.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的话题就是我们的魅力,讲了半天,不是讲困难就是讲我们要锻炼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那么它有什么魅力呢?我来之前自己考虑了一天左右的时间,我讲两个方面吧.第一个就是生活当中有很多重要的事情要我们去做,但是,刑事程序的相关事项,它涉及到了我们的生命和自由这样一些最基本的权力体系,我觉得没有比从事那些能够挽救人的生命或者是给一个人自由这样的事情更有意义的了.所以我觉得,我们的刑事审前程序是有它独特的魅力的.第二,我觉得还有一些相关方面的原因能让我们感觉到刑事审前程序是有它独特的魅力的.就是我们投身这样的实践之后,你会发现,自己会有很大的收获.我们很多知名的律师到现在为止,已经非常知名,非常富有,但他仍坚持每年做很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因为他觉得,与从事民商事务的律师活动的精力对比,刑事案件当中获得的技能或是经过锻炼以后获得的技能是最基本的.民商事务案件代理过程中,所需要的技能,或是需要的审案能力,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都能遇到,但是,有一些能力,只在我们刑事案件中有,其他的案件中是不能够具备的.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的许多国家,他们的民事方面的律师都要从刑事案件的辩护开始做起,经过几年的锻炼之后,他才能转入到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里面去做其他业务.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刑事案件牵扯的人很多,方方面面都有,有警察,有检察官,有当事人,有当事人家属,还有律师,你会跟很多不同的人在打交道,而且你面对的有一个非常强大的对手,如果你做律师的话.如果你做的事检察官的话,你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普通人,他们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因为只有最聪明的人才会去犯罪,我们一般人想犯罪,还没有能力犯罪,想不到那些犯罪的主意,而且也没有这个胆量,所以说跟这些人打交道,肯定能够从他们身上学到一些东西,自己的能力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所以说我觉得,我非常乐意鼓励大家,我自己也非常愿意投身到这个职业当中去,能够提高我们自己的法律职业能力,我今天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非常感谢程雷老师为我们讲述充满挑战与魅力的审前程序实践,下面我们邀请常铮律师为我们讲述一下同样充满挑战与魅力的法庭辩护技巧。

常铮:

大家晚上好,首先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让我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和大家进行交流,我也非常高兴今天在这里碰到老师,今天主办方告诉我是程雷老师来讲,我当时想完了,一听老师讲得好我很担心,但是我一看,老师讲的是刑事审判前程序,我讲的是法庭辩护技巧,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所以我又有了信心。

刚才老师给大家介绍了程序审判前的实践,并提出了在审判程序当中的一些技能、能力培养问题。

接下来讲,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这三个阶段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阶段。对于律师来讲,一般我们接受委托主要就是针对这三个阶段。基本上来讲我们是三个阶段一起接受委托的,也有个别案件是分阶段进行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单独行进委托。但大部分是三个阶段一起来办,因为这样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贯穿,对案件的把握,整体的了解。

我们可能一般认为审判前程序不是非常重要,会有这种误区,认为庭审才是律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的阶段。我想这可能和这样一个原因有关:从实践中来讲,在侦查、审查和起诉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都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没有被定位为辩护的身份,还只是一个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帮助也只是代为控诉、提供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而且加之实践当中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律师会见也不断地受阻。通常接到一个案子之后,很长时间都见不到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案子就进入下一个阶段了。

举个例子,十一之前,九月十七号我接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寻衅滋事的案件,当时家属来找到我的时候,说人是八月二十六号被抓的,抓了之后家人都不清楚他到底是犯了什么样的罪名,就大概知道可能是寻衅滋事那么一点情况。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接受他们委托之后,家人就签了委托书,委托书要求必须是直系亲属来签字,直系亲属指的就是他的父亲母亲、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夫或妻。但是他的父母都在外地不在北京,所以我们让他传真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过来,可是他身份证正好丢了,正在办理当中,就让当地派出所开了个证明传真过来。为节省时间,我拿着手续到派出所申请会见。法律上规定律师只要拿着证件就能去会见,其实司法实践中不是这样的,尤其是北京地区,很多派出所包括丰台、海淀派出所都需要去申请,需要提交手续,预审批了之后才能会见。我拿着证件去的时候,派出所告诉我说你这个手续中委托的家属身份证明不行,字迹非常潦草看不清楚,又因为是复印件而非原件,章也看不清楚,说你得回去重新准备。这样我就让家属把证明给我寄过来,这一寄就花了很多时间,马上就到十一要放假了,于是就没赶上十一放假之前的提交,就等到十一之后。十一之后上班的第一天我就去了派出所,到了之后一看这派出所休息,原因是奥运期间看守所的警察都出去安保了,都没有休息,现在正值倒休,什么时候上班也不清楚,让我回去等,告诉我预审的联系电话,让我打电话看什么时候他们上班再来。后来我了解到他们十五号左右上班,于是前两天我又过去了,过去之后再查这案子,他们告诉我说这案子已经到检察院了,我说我这侦查阶段人也没见上,人就到检察院了。这时间是因为我们工作不负责耽误了呢,还是说是实践当中司法机关把时间给耽误了?

所以说在侦查阶段律师做的工作可能是无形的,我说这个扯得有点远,举这么个例子,只是想说明在侦查阶段,尤其从律师角度,为什么不太重视这个阶段,或者当事人也不重视这个阶段,有很多人觉得在这个阶段请律师没用。其实这就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是无形的,可能家属看不到你在做这个工作。所以跑几趟派出所,他知道你跑,他可能不在乎你去没去啊,我咋知道你去还是没去啊,反正我就知道你没见上人。所以这个工作是很无形的工作,而且律师介入的范围比较小,能做的工作比较少,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同样是这样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新律师法实施之后,现在我们律师是可以去看卷了。看卷不止是诉讼文书和一些基础性鉴定材料,包括一些卷宗材料,我们也是可以查看的。所以现在相对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工作还是可以看得见的。只要你能把卷宗材料复印过来一部分,家属就知道你是做了工作的。

这两个阶段因为律师工作的无形性和其介入受到的限制,所以在当事人心目中,包括在我们平常的司法实践中,都认为这两个阶段,可能并不是很重要的阶段,认为律师能够发挥最大效应的阶段,是在庭审阶段,所以我们对庭审把握得比较多。其实也不然,这两个阶段虽然工作不是很能够见成效,但是它为庭审阶段奠定了一个基础。为什么我们一般喜欢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呢,就是因为这样可以对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为最后的庭审阶段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很多情况下,我们讲的这些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审判,有一些是不会进入到最终的审判阶段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是发挥着作用的,所以这个还是有一定的工作可以去做的。

既然今天我们讲的侧重在庭审辩护阶段,其重要性在于庭审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在这个程序当中,控、辩、审三方都参与,被告人也参与到这个诉讼当中,包括有的被害人也参与,家属可以来旁听。所有人在这个公开的程序之下,律师的工作是所有人都看得到的工作,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表现得非常好非常精彩,辩护意见能够得到当事人和家属的认可,这种情况下,这个阶段,律师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大,这也是律师发挥作用最好的一个阶段。作为律师来讲,很多人可能会把自己的工作着重放在庭审这一阶段。

审判阶段确实是律师发挥作用的最好的阶段,律师在审判阶段才能够能充分展示自己的辩护技巧和法学知识,通过自己辩护观点的展示,能够影响审判和法官。最终律师的意见能否被采纳,也是在公开的程序之下,得到一个充分的机会。这个时候,也是让当事人认可自己的最好的时机。

对于庭审这个阶段,我想今天主要从庭审的程序上,穿插一些我自己办的案子,给大家介绍一下再庭审过程当中,我们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我也是从学生经历过来的,在我读研究生前,因为没有接触过实践,感觉整个法庭刑事诉讼的程序是很完善的,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特别是在法庭之上,律师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技能,展示自己辩护的才华。其实真正做了律师之后,发现和我在学校学的及接触的事情是完全不一样的。律师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尤其是在法庭上,并不是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充分,还是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我希望能通过今天的机会和大家交流一下,让大家对实践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包括大家今后参加工作,做了律师,或者做了检察官、法官也好,可以有一个对实践的认识和准备。

    庭审的程序大家学刑诉法都知道开庭的程序。开庭之前,审判长要核实被告人身份,对合议庭人员,包括诉讼参与人员作介绍,告知被告人他的一些权利,包括要不要求提供一些证据,要不要求证人出庭等,把这些权利与义务介绍了,把身份核实好,和合议庭人员商量好之后,案件就进入了法庭的调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一般是由公诉人先来宣读起诉书,然后要询问被告人对这个起诉书有没有意见。之后就是发问同学们可能会想律师在庭审中最重要的是法庭的辩论,因为在辩论中,控诉双方进行不同观点的对抗,而且辩论的时间也比较长,可以充分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可能很多同学会忽略了法庭发问和指证质证的环节。真正在法庭上,你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并不是很长,法官会提醒你尽量节约时间,尽量简明扼要地发表你的观点。一般来说,辩护在第一轮公诉人和辩护人发表完意见之后就结束了,有的案件可能还会有第二轮,就是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答辩,但一般来说案件在第一轮就结束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你是不可能把你的意见全部表达清楚,有的时候如果辩论过于长的话,法官也会不愿意听,来打断你。所以说发问和举证质证这两个环节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在这两个环节中逐渐剖解自己的观点,亮明自己的观点,为法庭辩论阶段做一个准备。特别是发问,发问在我们国家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在英美国家,它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我们的发问主要是针对被告人,虽然我国法律上也规定了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但是实践当中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在我从06年开始做律师到现在所办过的案子中,我申请过证人出庭,但基本上没有证人出庭,所以说没有发问的机会。但是我曾经打过一个模拟法庭的演示,那个时侯,我们专门涉及了一个证人出庭的环节,做的发问。对于被告人的发问一般来说是先由公诉人来进行发问,然后是辩护人。对于辩护人发问来讲,基本上是一种明知故问。什么叫明知故问呢,就是辩护人问你当事人的问题你是都有答案的。你不能给他设置一些你自己都没有答案的问题,他对于你的问题回答的答案是要为你的辩护观点作支撑的。比如说我在安徽省某一个县的教育局局长受贿的案子时,他是两个罪名,一个是个人受贿,一个是单位受贿。因为教育局是一个诉讼主体,我的被告人是教育局局长,他作为直接主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在这个时侯我要证明他是无罪的,要证明他不构成单位受贿。因为作为第一被告的教育局的辩护人已经对整个案件从实体上、单位受贿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了发问,提出了他的观点。我则侧重于我的当事人不是单位受贿的直接责任人员,那么我就将落脚点定在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上,来证明他在单位受贿或者是收取回扣这一行为上,他不是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在这个时候我就问他,你在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职务;第二是问他你在这个职务上都负责那些职责,对于教育局收受回扣、发行图书这些事情上你是不是负主要责任;单位有没有对这些具体的工作进行分工。我提出这些问题都是想证明他不是主要责任人或者说是主管人员。大家已经看出来了它在这里的作用,我已经知道它们的答案是什么,而不能提你自己不知道答案的。包括我们申请证人出证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个证人在法庭上会怎么回答自己的问题,与其他回答对你不利的问题,那么干脆就不要申请他出席,否则我们会变得很被动。所以在你不知道答案的时候,你尽量不要去发问。还有就是注意发问时尽量不要用带有诱导性的发问方式。我们在发问当中除了要借助发问将我们的观点抛出来之外,另外,我们发问的目的也是给我们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把自己的事实陈述清楚,让法官了解整个过程的机会。但是公诉人发问主要是问一些对指控犯罪事实有利的问题。还有在公诉人发问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那么作为辩护人你就应该在你的发问过程中将这些问题澄清。特别是与案情有重大联系的问题,一定要让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清楚。有的时候公诉人发问完之后被告人想解释,但公诉人要求被告人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不要求他解释。在这个时候,作为辩护人就应该换一种方式来发问,使当事人从另外一个角度把这个问题阐释清楚。我在办那个受贿的案件时,我的第三被告人的观点还没有说完,法官和公诉人就禁止他再说了。我们就通过发问来说刚才公诉人问你的问题你还没有说清楚,你现在可不可以再阐明,以此来给他一个说话的机会,这也是我们发问的一个目的。可能你会在发问过程中发现有一些从你看案卷当中没有发现的重大问题,此时可能就是一个临场发挥的问题了。结合公诉人发问的情况,你自己要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把握,你要大概知道你这个问题问出去之后你当事人会怎样回答。如果你对你的当事人回答的问题没有把握,你觉得他回答的问题有可能会对这个案件不利,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要再发问了。在将来指证质证,或者法庭辩论的时候,再把这个问题解释清楚就可以了。发问结束之后,审判长可能会问有没有补充发问,如果没有,就进入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主要是举证质证,我接触的一些检察官、法官认为有的律师不具备举证质证的能力,很少有律师能够对证据进行质证。其实质证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有些辩护观点可能是在辩论当中是没法阐释的更清楚的,没有办法做一个非常细致的阐释。那么在质证过程中你就可以把你的一些观点抛出来,质证给你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机会。质证过程一般来说是看公诉人的举证,他们一般是一组一组地举证,也有的是单个证据举证。一组一组的话你就可以进行综合质证,单个的话也可进行单个质证。有些单个证据例如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并不能证明什么,我的一个检察官朋友跟我讲,有一个辩护人曾提出这个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某罪名,公诉人就讲我这个证据是为了和其他证据相映证的,是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我们可以等这一组证据举完之后,再进行质证。一般来说,都是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来进行质证的。一般来说,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都是具备的,更多的时候是在关联上进行质证,提出质证意见。关于合法性,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搜集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证据的形式包括还是我们在办理受贿案子的过程中,就发现有一份证据是在5分钟之内就做了4页纸,而且是打字上去的,而且是在夜里两点到两点五分的事情。这种做了4页纸的密密麻麻的字的证据,我们就会对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否打这么多的字,有所怀疑,它是否真实,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的表示,这就是可以做的质疑。那么,对于它的观点证据上,其实很多时候,主要是这个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公诉人所举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没有关联。

很多时候,我们一般来说,人都会从关联之上作一个突破,去对证据进行质证分析。在分析的同时,我们就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像我在办受贿的案子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关联性,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吧,当时就是他生前两个罪,一个是刚刚说的,一个是受贿。我们就说他的受贿吧,他作为教育局局长,他受贿,当时提出来,有一大块是他作为教育局局长,和当地的一个公司的项目经理之间的一些利益上的经济的往来。这个公司的经理就提出在教育局的建设工程上对他进行关照,先后十次送给这个局长钱,一共涉及七万多—7.7万元。当时,公诉人就举了一组证据,这组证据都是包括证人证言,还有因为是做工程,比如一个小学,盖一个宿舍楼,有教学楼的协议,补充的协议,还有出示的施工合同,还有出示建设这个小学的财务资料。对这些证据,当时我对证据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当时我大概讲了三点。第一点是这个公司的经理在教育系统确实承担了很多工程。但是,我的被告人对于工程并不具有决策权,因为当时的工程的要求由具体的人员负责。这是其一。第二点,对于工程合同,它并不是小学自愿和建设工程公司签的,是因为我的被告人的教育局局长的身份起到一个压制的作用,因为公司的老总给他行贿了,所以他让这个学校和公司签合同。所以,当时我提出来,合同就是双方签的一个真实的民事意向,并不存在不真实性,并不存在公司老总给我的当事人行贿的责任,没有什么委托事项。第三,就是说,当时我提出的他的一个很重要的证人,这个证人姓王,他是一个具体工程的负责人,他本身也受到了处罚,他所提供的证言不排除推卸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从这三点上,对公诉人举的证据进行质证。这个质证,我想,就是把我们的辩护观点抛出去了。抛出去,就是说,首先,作为社会来讲,不存在具体的事项,第二,证人证言,它的真实性和可采信性是不是可以采信,认定,作为审案的依据,是不是可以把它作为一个依据。这个时候,其实已经把辩护的观点在质证中,已经有所体现了。

我举这么一个例子,就是想和大家说明一下质证的重要性吧。质证,并不是像我们大家想的那样,可说可不说。特别是在关键性的案件中,质证就显得特别重要。还是那句话,在辩护的时候,你不可能阐述的那么详细。还有,就是在刚才我们讲的关联性,其合法性上也是。比如,这个证人证言,在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多次不同的证言作证,本身的证据的说法就不一致,有反复的现象,这个时候,证据本身就相互矛盾,到底是以哪个为准,证言的真实性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质证方面,我就给大家提这么两点。质证方面,大家还是要注意一点的,就是在质证的过程当中,我们尽量,就是说,有的证据如果没有质的话,或者为了节省质证的时间,就有的时候,法官也会提出来不要太重复没有意义的话,不要说的太多。这时候,你可以跟法官讲,因为公诉人的举证,比如他一个一个举的时候,他举的一个证据,你听着没法质证,你对这个证据没什么异议可以提,但是,你可以提出来说,我等公诉人把证据都举完,再作一个综合性的质证。这种情况是可以的,这个也 算是在实际中的一个技巧吧。这就是质证方面的问题。

    那么,最后就是法庭辩论了。举证,质证之后,就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确实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地方。法庭辩论,一般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其一般比较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告诉法庭根据什么条例构成什么罪。作为辩护人来讲,辩护意见不宜发表的过长。一般来说,我们都会事先写好辩护意见。但是,事先写好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也会有临时变化的情况,那么,就要根据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的情况,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同时,在表明观点的时候,一定要简洁,就是一二三,要有条理。最好不要是照着写好的稿子去念,因为如果念的话,一是比较长,二是语速上是平缓的,没有慷慨激昂的情况下,会把人念着的,法官都不在听,实际上各干各的事。所以,你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眼睛要时时盯着法官和旁听的人员眼神要不断地与人交流,这样法官会很认真地听你的意见。如果说,你自己低着头在看自己的稿子念,辩护意见恐怕就没人会听,每人听得进去。特别是,当法官看着快睡着或者有点分神的时候,你可以停顿下来或是把声调提高一点,这样引起法官的注意,他就会听你继续说下去。这是一个技巧。关于法庭辩论的内容,我觉得大家可能是一方面在我们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增加在庭审中出现的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可能更多的作一些是非方面的辩护,是不是包括犯罪的问题,对于程序上的问题,可能我们会很少涉及。但是,我今天为什么为大家举受贿的案件呢,因为我们的这个辩护是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因为我们当时提出来程序上存在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像这种问题我们在法庭上怎么提出来?我觉得这种问题还是不应该直接在法庭辩护中提出来,因为你法庭辩论一般是针对公诉人的发表的公诉意见提出的你辩护方面的意见,而一般公诉人不会在公诉意见中提到程序上的问题,所以可能更多是在发问阶段还有举证阶段尤其是在举证阶段,对于他出示的你认为可能是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证据,那么要从程序上把自己的辩护观点揉到举证的过程当中。当时我们在受理这起受贿案件时,就提到程序上的问题。我们提出的程序上的问题是:一个是关于监视居住的程序违法,再一个就是刑讯逼供问题。关于监视居住违法这个问题,当时因为我们从材料中了解到我的当事人是被直接带走了,没有依据法律的程序,这直接违反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一般来说要在固定的住所,在办案机关所在视线内的合法住所或是公安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所。但是我的当事人当时并没有在这两个地方进行监视居住,而是被带到了异地进行关押,而且监视居住一般应由公安机关来实行,而这个监视居住也没有公安机关参与。所以我们当时就提出来这两个环节,在后来的法庭辩护中也对这程序上的问题有所提及。但对这个问题只能简单提及,因为如果对这问题涉及时间太长,会影响辩论的时间,不利于接下来观点的阐述,再说法官前面听太多了,对后面的观点可能就不太认真了解,所以最重要的观点要放到前面来讲。这是法庭辩论的一点。

      再有一点就是在法庭辩论当中我们律师应该适当地展示一下我们的法学功底,但这些法学理论不宜过多。对于一些法学理论上的问题在法庭辩护中可以适当提到,但不宜太多。因为来旁听的人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听不太懂,再一个就是法官和公诉人是搞司法实践的,也不愿意过多听这方面的理论知识,但是你适当的时候还是要发表一下这方面的理论,来展示一下自己的法学功底,但不宜过多。

      再一个就是在法庭辩论中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观点迅速做出反应,特别是进行两轮辩论的时候。其实第一轮辩论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公诉人谈谈他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谈谈你的辩护意见,而且辩护意见一般是事先准备好的,再稍加一些临场发挥。但是如果有第二轮的时候,公诉人会对你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他会进行答辩,指出辩护人提到的哪些观点他是要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时候你就要听清公诉人的这些反驳的观点,你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这些观点,运用你的临场反应,迅速地对公诉人的这些观点进行总结,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一般来说,在法庭辩护中,我们可能还需要比较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因为法庭辩论很多时候不是固定化的程式,你准备的东西肯定是要结合当时的场景,包括一些临时突发的情形。这时你就要把这些问题进行加工并打磨,这就需要比较强的逻辑思维方式。还有就是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还有就是刚才程老师也讲到,我们需要法言法语,但这些法言法语必须是其他人听得懂的。你不能用一堆法言法语,当事人也不理解你是什么意思,特别是在发问的时候,你一定要注意通俗易懂,不要太法言法语。

最后一点就是我们在我们观点的表达上要适度,不宜说得过激,法庭辩论不是吵架,我们和公诉人之间最好不要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我们看过这样一些案件,就是公诉人急了,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这时候我们作为辩护人还是要坚持我们的职业道德,不可把辩论变成人身攻击。

这就是我简单地和大家介绍了一些法庭辩护的技巧,包括发问,举证,法庭辩论三方面,可能还有不太周到的地方,待会儿如果有互相交流的环节,大家可以再交流。这里我还有一个问题抛给大家,法庭辩论是一个有效辩护的过程,法庭辩护呢会有一个结果,那么辩论的结果能不能被法院所采纳,我们律师参与的整个庭审过程,那么我们律师应该注重结果还是整个法庭辩护的过程。这个问题请大家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律师事务所前两天在内蒙古办了一个案子,当时请了知名律师去演讲,当然他们也提出了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有效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可以享受这过程,可能大部分的判决书上都是律师的意见不予采纳,可也有人认为注重的是结果,其实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为了一个适当有效的结果。

这里还要补充一点,就是有些案件我们做的是无罪辩护,有些是罪轻辩护,对于罪轻辩护这类案件,我们在发问的时候可能针对事实没有太大意义,这时候我们主要是对情节上,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件上做重点,比如认罪态度发面进行发问。这类罪轻辩护是比较多的。

    这些都是我的一些办案体会,和大家做了一个简单交流,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和我交流。

主持人: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两位嘉宾!同时也感谢今天前来参加讲座的各位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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