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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天下]在自由交易的时代里,"买者自负其责"这一规则构成了买卖双方互相博弈的底线与基石
来源:[法治周末]
林海
“买者自负其责”(Caveatemptor)是一条拉丁法谚,其全文为“Caveatemptor,quiignorarenondebuitquodiusalienumemit”,意为“购买者不应疏忽,而应注意”。因而后人将其译为“Buyerbeware”,即“买者须注意”之意。在自由交易的时代里,这一规则构成了买卖双方互相博弈的底线与基石。
据说,“买者自负其责”原则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马匹交易中。贩马者与购马者都是内行,当时的交易规则是贩马者提供已经驯服的马匹,购马者可以进行试骑之后再行购买。根据1534年菲茨赫伯特记录的规则:“马匹驯服之后,购买者骑上马背,则买者自负其责。”
1603年,著名的“婆娑石案”成为“买者自负其责”原则进入普通法的标志:买方从金匠处购得一块“婆娑石”,为之支付100英镑。金匠告诉买方,这是他收购来的,他认为这是“婆娑石”,当然也可能不是。所谓“婆娑石”其实就是动物体内的结石,当时的人们认为其有解毒驱邪之用。交易完成后,买方找人鉴宝,才发现这不是“婆娑石”,只是普通的石头,遂以欺诈之名起诉对方。然而法官的最终判决却是:金匠并未保证这一定是“婆娑石”,尽管他经常销售宝石,但只有他在销售时进行明确的保证,才对于交易内容负有责任———而买方应对购买宝石的行为,负有注意义务,欺诈并不成立。
“婆娑石”案成为“买者自负其责”原则确立的标志。此后,买方必须对于所购物品进行足够细致的检查,否则只要卖方没有故意隐瞒瑕疵或在销售时进行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都由买方承担。比如,在1797年的“假油画”案中,买方购买油画,不知是真是赝即购回,后来发现画家签名不对劲,诉卖方欺诈,法院不予救济。
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买者自负其责”规则统治了交易领域,根据庞德在《美国法的形成时代》一书中的说法:“每一个成年人都必须自己照料自己。他不需要用法律上家长式的庇护来保全他自己……当他行动的时候,他被认为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风险,他必须承担预期的后果。”
这一规则的统治地位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受到挑战。交易的复杂性使得买方不可能再掌握所有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随着政府干预经济之风日渐强盛,“买者自负其责”开始向“卖者自慎(Caveatvenditor)”规则转化。罗斯福总统的一句名言可谓时代性的宣告———1932年,罗斯福总统在致国会的信中道:“该议案(《证券法》)为‘买者自负其责’的古老交易规则增添了新的内容,‘卖者亦应注意’(Letthe
selleralsobeware),这样一来充分揭示事实的义务就落到了销售者的身上。”自此之后,产品质量与信息发布的责任天平,开始日渐向销售方倾斜。
时至今日,巨鳄索罗斯回忆起那个自由竞争的时代,已经将“买者自负其责”称为“幼稚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加以贬斥。卖者自慎也成为证券业强制披露制度的基石。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买者自负其责”在消费者保护法领域内的某种复活———由中介机构或公益组织,承担起“包打听”的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关于产品的足够信息。比如日本曾经流行过的“大岛Caveatemptor”的网站,专门为消费者介绍“房屋的历史”,将有过杀人事件、火灾等死亡事故和令人厌恶的历史的房屋,都对租客加以公布,或许是当年“买者自负其责”统治交易市场的时代,所未曾想到过的吧。